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多重制度逻辑下共益企业的成长:制度融合与响应战略

2019年04月23日来源:《当代经济科学》(CNKI网络首发)2019-4-19    作者:肖红军 阳镇

摘要:组织成长过程中如何实现双元制度逻辑的平衡共生一直是有待解决的学术难点。共益企业作为一种新型混合组织形态,在实现基于商业组织的市场逻辑与社会组织的社会逻辑之间的共生均衡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双元制度逻辑下的组织合法性获取与维持困境。本文基于制度多中心理论尝试化解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由于双元制度逻辑带来的冲突性制度矛盾与制度压力,分析了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双元制度逻辑空间形塑,以满足社会逻辑与市场逻辑双重叠加下的双元融合与平衡;认为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需要形成基于共益型企业家精神的合法性获取机制、传导机制,以及实现价值一体化的组织内协调与组织外信任机制,以破解共益企业多重逻辑共生兼容的成长“黑箱”;提出了基于人员、结构与情景三种导向的双元制度逻辑平衡战略以响应多重制度压力,从而为推进共益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新的战略思路。

关键词:制度逻辑;双元融合;混合组织;共益企业;组织合法性;企业家精神;价值一体化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7147218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18AGL011)。

 

一、问题的提出

组织场域内多种制度逻辑的融合性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制度组织理论的研究热点。组织的制度主义为解释组织场域的不同组织类别、组织结构、组织行为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1],即基于组织的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以及认知合法性成为组织制度主义的理论基石。不管组织处于何种组织场域,组织的行为选择与偏好迁移需要与外部的社会环境或所嵌入的社会环境相互匹配与融合,才能获得相应的制度合法性,从而产生相应的组织惯例与组织行为[2]。组织的制度逻辑理论突破了原有新制度主义用制度解释组织“合法性”的理论缺陷,即原制度主义理论下不同类型组织在不同制度情景中最终走向制度同构或同型[3]。而制度逻辑理论认为,在多元制度逻辑下组织具有多种制度逻辑的选择,根据组织所处的组织场域决定制度逻辑的演化状态,从而依据不同的主导型逻辑能够决定组织的哪些行为可以帮助组织获取市场与社会的“合法性”,即组织由绝对地遵循外部制度场域转为多元制度逻辑下的多重选择,进而由组织行为的趋同走向组织行为的异质性。组织的制度逻辑理论为解释组织的合法性获取提供了新的视角,为塑造组织运行环境中新的“游戏规则”提供了新的解释[3]。由于其强调制度之间的多元性,而非单一逻辑下的组织行为调适与趋同,从而为理解组织场域的多种逻辑共存以及多种组织类型之间的不同形态的共生演进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并为认识组织内的逻辑演化以及制度变迁下宏观层面的社会同构与微观层面的组织场域同构提供了新的基础解释[4]

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逻辑主导着微观层面的组织场域。一类是基于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竞争逻辑主导的商业组织运行场域。在市场逻辑主导下,商业组织将利润视为企业存在的终极形式,难以避免地造成了组织运行场域的“社会脱缰”或“市场失灵”。另一类是基于社会逻辑主导的社会组织场域,主要涵盖了公共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如非营利组织)与社会企业,成为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重要微观组织载体,但是社会逻辑主导下的社会组织专注于组织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影响,通过社会创新为市场领域提供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但遗憾的是,社会企业终究未能合意地融入市场逻辑,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总体而言,不管是市场逻辑主导下的商业组织嵌入社会逻辑,还是社会逻辑主导下的社会企业或社会组织嵌入市场逻辑,从实际的组织运行效果来看,二者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组织成长可持续的困境,甚至将两种运行逻辑进行非此即彼的块状式割裂,由此所带来的问题引起了学界与企业界思考——能否在组织场域内找到一种混合组织形态以实现多重制度共融。实际上,在组织运行过程中,随着商业组织场域与其所面对的社会场域之间的运行制度逻辑不断融合,边界日益模糊,这意味着组织场域与社会场域由原有的“脱缰”式关系逐步走向“嵌入型”关系,再步入“融合型”关系。组织的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的双元融合如何在组织形态层面中成为现实一直以来是学界所关注的焦点,混合型组织(HybridOrganizations)也由此成为双元逻辑的最佳应用组织场景[5]。近年来,学界与企业界进一步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寻找多重逻辑共生下更为理想的混合型组织形态。2006年,非营利组织共益企业实验室(B-lab)率先提出了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的新型混合组织理念,追求以商业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社会企业为代表的第三部门组织在组织形态层面寻求混合,试图混合商业组织场域的市场逻辑导向与社会组织场域(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志愿组织等)的社会逻辑导向,进而在组织使命目标层面融合股东经济价值与社会公共价值创造使命,最终为组织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共赢价值与共享价值。

① 共益企业实验室创立的背景在于全球面临的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严峻的社会挑战,使得企业、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面临的压力逐渐增大,而传统商业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乃至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在解决社会环境问题过程碰到失灵问题,共益企业实验室通过开发全球共益企业认证测评体系,目的在于为那些在“经济、社会与环境”三大价值底线中表现脱颖而出的企业向全球投资人以及社会公众释放信号。目前被共益企业实验室所认证的共益企业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与英国等欧美发达国家。

 

共益企业作为一种将多重不相容的逻辑试图融合形成一种新的均衡型的价值创造结果,在其成长过程中仍然难以回避组织内的多重制度逻辑的冲突与碰撞所带来的组织内个体目标、部门目标与组织整体目标不相容的问题,以及面对多元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诉求的合法性冲突,如何平衡组织的双元制度逻辑是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学术难题[6]。尤其是在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多重制度逻辑叠加的平衡压力,组织在平衡多重制度压力过程中其成长空间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如何扩张双重制度逻辑的共融双元空间,是共益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不可回避的学术话题。因此,本文沿着组织制度逻辑与组织合法性的逻辑框架,探究了多重制度逻辑下的重要组织应用场景——混合型组织的渊源与类别,剖析了共益企业作为混合型组织场域中的双元融合均衡型组织的独特性。面对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双元制度逻辑的融合性难题,本文进一步基于制度多中心理论化解冲突性的制度矛盾以寻找多中心融合下的共生空间,探讨共益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下组织合法性的获取与维持的主要机制。最后,面对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应对多重制度逻辑共生带来的制度复杂性压力,本文从组织响应视角提出了基于人员导向、结构导向与情景导向的三种组织响应战略。本研究试图打开不同制度逻辑在同一组织场域内的兼容互补与共生共进的成长“黑箱”,为增强共益企业的组织合法性以及社会“合意性”提供新的理论解释,为共益企业的顺畅成长提供新的思路。

二、组织制度逻辑与组织运行场域

(一)组织的制度逻辑与组织合法性

制度主义认为组织的行为嵌入到社会环境中,因此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社会环境的制度要求会影响到组织的日常实践行为[1]。早期的制度主义理论强调单一逻辑在组织场域中的主导地位甚至绝对唯一性逻辑,不同的制度逻辑呈现绝对的不相容状态[7],但是随着组织外部制度环境与内部运行规则逐步复杂,绝对的制度逻辑观难以解释组织在面对利益相关方所产生的异质性的行为,因此制度多元主义与制度复杂性(institutional complexity)等概念相继出现。其主要表现在制度逻辑的多种划分上,如按照主体分类将制度逻辑分为政府规制、市场竞争、社区/社会影响、专业化以及家族与宗教[4],多种逻辑在内容上不仅仅是呈现冲突或不相容的状态,还可能呈现出互补、兼容以及共生的状态;同时,即使是由某一种逻辑占据主导的组织,在组织运行场域更迭过程中,如新兴场域走向成熟场域、透明场域走向模糊场域、弱场域走向强场域等一系列更迭过程,组织的原主导制度逻辑会呈现不同的组合状态。因此,制度逻辑的复杂性、动态性使得组织所面临的环境呈现出制度复杂性的特征,进而组织会依据自身实际判断逻辑的层次选择不同的应对方案,但是也同样会给组织的合法性造成影响(见图1)。合法性(Legitimacy)是组织的行为实践能够被制度环境所接受的程度,从制度压力的角度可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8],分别对应于外部相关规制部门的制度规则、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准则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晓程度。一般而言,若组织的行为实践与制度环境的要求相符,符合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诉求,则认为组织具有合法性。因此,组织尝试通过内部制度构建与行为实践,捕获外部的制度环境形成制度认知,获取外部制度的合法性支持,进而获取与维持组织的规制合法性、认知合法性与规范合法性[9]

② 组织运行场域的更迭主要表现为企业由新兴组织场域走向成熟组织场域,如以新创创业企业构成的新兴组织场域走向具有稳定结构的成熟期组织构成的成熟组织场域;组织透明场域走向组织模糊场域,透明场域意味着组织内外环境能够清晰识别,不确定性程度低,而模糊场域则反之;组织弱场域走向强场域,强场域意味着组织的利益相关方已经掌握了组织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资源的集中性高,弱场域则反之。

 

 

1 组织类型的混合光谱

资料来源:Alter2007)。

 

实质上,在组织场域内,差异化的社会规范使得多重制度逻辑频频出现于组织运行的情景中,组织所面临的制度情景也纷繁复杂,多种逻辑之间呈现出冲突、竞合、替代与融合等多种交互状态。尤其是多种逻辑的竞争主导的交替演变将会触发组织场域的稳定性的变化,即组织场域的相对稳定一般归结于组织内的多重逻辑之间实现了竞争均衡。而两种制度逻辑深刻影响着组织的日常行为实践,并影响着组织的合法性获取。其中市场逻辑意味着组织的行为实践必须以组织的经济目标与经济价值创造为导向,组织内的各项制度、组织运行的商业模式、组织的基本架构都要求与组织的经济目标实现建立基本的关联规则,以满足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创造的期望诉求,建立自身的竞争机制与经济竞争条件下的技术逻辑应对来自商业生态系统的竞争挑战。且市场逻辑导向下组织的形态表现为商业组织;而社会逻辑则意味着组织的使命是基于社会目标而非经济目标,组织的生存是为了创造社会价值如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等,相应地组织内制度安排、人力资源属性也就要求具备社会属性,以避免组织的“社会脱嵌”,在社会逻辑导向下组织的形态呈现为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但是,在组织的日常运营实践中,同种类型的组织常常面临着同一组织场域内冲突化的两种制度逻辑情景,即组织的战略决策与行为实践时常因未能有效地应对双元化的组织制度逻辑情景最终丧失组织合法性。因此,面对组织场域内多种制度逻辑的冲突性矛盾与制度复杂性压力,既有组织如何变革组织形态和组织内部结构以应对复杂性的制度单元与制度压力逐步成为学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二)多重制度逻辑下的典型组织应用场域

由于组织所面对的制度环境不再是单一性的逻辑主导,多种逻辑的混合型共生演进成为组织运行过程中的制度常态。即使是单一逻辑主导下的组织在面对其他类别的制度环境时也会触发组织内的逻辑张力,从而避免组织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因而多重制度逻辑共存下组织场域的重要应用场景——混合型组织越来越受到学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5]。在实践层面,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混合型组织获得了具有双重导向(市场导向与社会影响)的企业家的关注,企业家精神也由此逐步混合化成为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在共益型企业家精神驱动下,混合型组织不断地付诸于日常的商业实践中,使得传统市场单一的“经济竞争”结构逐步得以扩展。由此混合型组织的诞生是市场竞争变革的推动者,进而改变着行业竞争和消费者行为规范以创造经济价值之外的社会与环境价值[12]

1. 混合型组织:渊源与类别

21世纪以来,对于混合型组织的研究逐步成为了西方学界的聚焦话题,研究的文献分散在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等诸多学术领域。在经济形态层面,市场结构的发展逐步地由从“纯粹的慈善资本”(比如非营利组织的价值创造)到“盈利性资本”(纯商业组织的价值创造)之间寻求二者的混搭,进而将市场体系力量下的效率导向在社会影响层面实现混合[11]。尤其是长期以来基于公共部门与市场组织的二元式组织割裂无法形成面对社会环境问题的共同有效机制,使得传统上基于政府—市场二元论下非此即彼的组织分类范式得到了学界的广泛批判,这一背景下第三部门(Third Sector Organizations, TSOs)的组织如非营利组织也由此得到广泛的研究,并认为第三部门组织较之于公共部门(政府组织)与市场私人组织(商业组织)而言,其所有权、组织治理、控制权以及人力资源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第三部门组织的不断兴起为解决社会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运行机制与解决方案。

从长远视角来看,第三部门组织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市场与政府组织的失灵问题,但其自身也面临着志愿失灵的问题。学界逐步认识到在解决共同面对的社会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基于社会价值驱动的盈利性实体组织最终能比传统三类组织,即市场商业组织、政府公共部门与第三部门组织,形成更加有效的自我驱动的运行机制,并在组织运转过程中产生自我维持机制,进而为解决共性的社会环境问题提供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学界进一步继续寻求新的组织形态,企图在传统二元组织以及第三部门组织之间找到平衡点,兼顾市场导向与社会价值创造或弥补公共服务不足[12-13]。因此在传统的非营利组织与商业组织之间又存在着不同的混合型组织,其具体类别可以追溯到基于组织可持续发展视角的组织混合光谱理论,从左至右依次为传统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创收活动、社会型创业组织、社会责任担当型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盈利性企业和传统的纯商业组织(见图1)。实质上混合型组织介于非营利组织与纯商业组织之间的中间地带,并根据使命目标混合程度的差异形成不同类型的混合型组织,进而扩展了学界普遍接受的基于是否盈利的组织类别的二分法,因此,在中间地带允许社会和利润任务高度驱动的混合型组织广泛存在,其涵盖了广义上的社会企业(具有创收行为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创业组织)以及践行社会责任的商业组织等多种组织类型。

2. 混合型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进一步聚焦混合型组织的内涵,众多学者从不同的学术视角予以了剖析,主要基于组织来源、组织利益相关方构成、组织运行制度逻辑以及组织影响(价值创造结果)等维度。组织来源视角认为混合型组织是将来自私人、公共和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等多种单一组织类型汇聚,实现社会目的与商业结合[14];利益相关方视角下混合型组织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具有极具耐心与聚焦长远利益的利益相关方,且在市场竞争中并不以单一的价格竞争获取竞争优势[15];更多的学者基于组织的运行逻辑视角对混合型组织进行了界定,Battiliana[16]将混合型组织定义为将社会福利和商业逻辑结合起来,以面对法律认可、融资、商品和服务定价等诸多挑战,并创造综合平衡式的价值创造与分享的组织文化;最后一种视角是从价值创造结果层面对混合型组织进行了界定,Hoffman[17]将混合组织定义为通过与组织的利益相关方建立互惠的关系以积极推动社会与环境的变化,从而与市场、竞争对手和行业机构达成良性互动并创造价值。

因此,从不同视角的解读中能够透视出混合型组织具有多种内涵与特征。首先,从组织使命来看,混合型组织具有兼具商业组织的单一股东利润创造与多元利益相关方的社会价值创造的双元使命,实现市场纯商业组织与社会非营利组织的使命有效混合;但混合的均衡性程度取决于组织使命能否克服“使命偏移”。其次,从组织运行制度逻辑来看,混合型组织将市场商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的制度逻辑结合在一起,并通过选择性地耦合、嫁接耦合、搭配混合等多种混合方式实现组织运行管理不同逻辑之间的兼容,多重制度逻辑的共存与共融成为混合型组织内的制度常态;再次,从价值创造维度,混合型组织价值创造目标突破了传统组织追求单一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其注重综合型的价值创造目标。最后,在价值创造结果层面,混合型组织能够实现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重价值创造,但价值创造结果的均衡性取决于传统商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运行制度逻辑的平衡程度。

(三)混合型组织场域中的共益企业

1. 不同制度逻辑视角下共益企业的重新审视

从不同制度逻辑主导下的价值分类的视角出发,社会逻辑下的社会使命动机和市场逻辑下的利润创造动机被认为是划分组织形态的重要维度[17]。组织以价值创造为生,因而基于市场逻辑下的经济价值与社会逻辑下的社会环境价值的高低程度可将组织形态划分为商业企业、社会企业与非盈利组织。从图2可以看出,商业企业以市场逻辑为导向,通过市场化、商业化运作,以及基于价格的市场竞争机制获得市场利润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因而经济绩效成为商业企业的唯一关注,对于商业企业的绩效评价也基于商业利润。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偏离甚至缺乏社会逻辑导向使商业企业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视为组织价值创造之外的组织活动,社会责任实践成为一种“脱缰式”“外挂式”或“溢出性”的组织价值创造活动,进而在价值创造结果中与综合型的均衡价值产生偏离。而非盈利组织则走向了商业组织的对立面,将社会逻辑置于完全主导性地位,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作为组织运行的基本使命,通过公益性运作聚焦于社会价值创造,因而将社会责任作为其基本的使命活动,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议题来解决社会问题。但是非盈利组织往往不具有营利性活动,其参与社会问题解决的资金来源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捐赠、政府资金以及志愿者行为,在运行过程中容易造成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失灵等问题。

 

2 基于不同制度逻辑下的组织类型

 

社会企业试图弥合商业企业的市场逻辑导向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逻辑导向下的组织综合价值创造偏离的缺陷,通过社会逻辑主导,辅之以市场逻辑尝试在社会公共性议题中以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提升组织的自我造血功能。总的来说,社会企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企业的商业运行逻辑解决社会问题创造社会福利,但是其运作的社会议题所处的领域往往商业价值严重偏低,其不可避免地处于一种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创造的低水平的均衡状态。因而越来越多的组织尝试开发可行的新的商业模式,以丰富商业、社会和环境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21世纪以来新一轮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组织运动下的组织载体——共益企业则是一种全新的混合组织形式[18],其立足于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创造的三层底线,并具有潜在的市场盈利与社会创新的双元逻辑融合优势,可为应对最紧迫的社会和环境问题提供具体、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学界基于不同视角对共益企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主要可归结为三种,基本涵盖了组织的使命目标、运行过程与绩效结果这三大层面[19-21]。本文进一步从组织的运行逻辑视角阐述共益企业的核心内涵,认为共益企业融合了市场运行逻辑以及社会价值创造逻辑形成融合型的双重价值均衡逻辑,通过经济、社会与环境的三种价值目标的合意性整合,从而形成共益企业的利益相关方的价值共创网络,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在技术、产品与服务过程相联系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

2. 共益企业的合法性再建构

共益企业是在多重制度逻辑混合下的新型组织,多重制度逻辑的冲突会给共益企业的合法性带来挑战,必然需要对其组织合法性重新建构。在共益企业组织合法性层面(见图3),共益企业的存在实质拓宽了传统商业性企业、社会企业等组织形态的制度逻辑组合空间。组织合法性是指组织在特定情境下被内部与外部利益相关方所认可与接纳的地位授权过程,合法化本身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建构,通过制度建构与制度嵌入完成特定社会情境下的地位授权[3]。一般而言,组织成长过程中的制度逻辑实现需要获取内部合法性以及组织外合法性,而内部合法性一般意味着组织的各项规范、规制以及组织认知能够顺畅地被内部的部门与成员所认可与接受,而外部合法性是组织对外部制度情景中的利益相关方主体所接受与认可程度。组织在一定的制度逻辑情景中会选择某一种制度优先而采取相应的响应战略与具体策略以建构组织的内外部合法性。共益企业需要将双元逻辑进行同构于组织生成的内外环境之中,而同构焦点是组织将制度冲突性压力转变为合法性的重要结合点。因此,在组织的内部合法性聚焦内容上,共益企业需要通过对公司使命与目的的再变革,其不仅有着商业企业的基本盈利目的,但是创造利润仅仅是公司的使命之一,其追逐“有目的的利润”,即在运营过程层面创造积极的社会与环境影响[18]。因而在共益企业的公司内部治理章程中,董事会的职责也必然将被重新定义,由必须承担对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责任转向对股东经济责任、社会与环境责任的双重职责。同时,在双元制度逻辑情景下,驱动共益企业的组织内部合法性重构的是与共益企业运行制度逻辑相匹配的企业家精神,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寻求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内生性动力追求,不再是社会责任或社会伦理的简单性的被动性或外部性嵌入,更不是要求企业家单纯地关注社会与环境问题,共益型企业家精神以创造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的均衡化为根本使命追求,将组织的综合价值创造(经济、社会与环境价值创造)过程层面与结果层面的共益共享内生于企业家精神之中,从而寻求社会性要素与生产性要素的匹配与再组合。而在外部性合法性的内容聚焦上,通过生产要素的社会化配置与组织,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被充分考虑到组织的决策过程之中,组织定期接受外部利益相关方的综合的、可信的、独立的以及透明的第三方标准,评估组织整体运营所创造的社会与环境绩效,从而获取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的支持与认可。

 

3 共益企业组织合法性的聚焦内容

 

三、共益企业成长的双元制度逻辑多中心融合与响应战略

(一)双元制度逻辑的多中心融合与合法性获取

1. 共益企业成长的双元制度逻辑空间形塑

多中心(Polycentricity)源于Polanyi[22]的研究,意味着在组织的运营实践中存在多个独立的中心的制度逻辑,并能够通过相互调整来组合差异化的逻辑关系。利用多中心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组织从事多元化的制度活动以驱动经济社会的变革。多中心意味着尽管不同制度逻辑有其自身的中心关联规则、行为规范与应用场景,不同的中心会形成自身的组织行为场域,但是根据中心嵌入性可以实现多个冲突性的制度逻辑或制度安排下的组织目标能够由相互对立走向基于中心关联规则的融合,进而能够形成相互融洽的共享目标,也能够形成一致性的治理规范最终走向共生的组织行为治理系统。在共益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其需要实现基于市场竞争的市场逻辑与基于社会环境目标的社会逻辑实现组织双元逻辑的动态交互与动态平衡,共益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逻辑之间的不平衡,甚至演化为一个逻辑被另一个逻辑所取代,即在市场逻辑取代社会逻辑情况下沦为纯商业组织,或在社会逻辑取代市场逻辑情况下沦为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最终丧失共益企业的组织合法性。甚至有学者认为共益企业在双重逻辑下的价值抉择的平衡过程只是一种持续的动态寻找平衡的过程和意义上的平衡[23]。同时,在组织运营过程中,面对不同类型的价值链条的资源分配时也难以避免的被某一逻辑所主导,从而指导组织的行为实践。因此,在共益企业运行过程中双元制度逻辑会呈现出多种状态,如逻辑之间的冲突、互补、共生融合,需要多中心的关联规则以及形成多中心内在治理机制,以实现不同制度逻辑下组织内部各部门、组织成员、组织目标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为协同与价值共享,最终平衡组织多元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诉求,维持组织的合法性。

因此,共益企业的合法性维持需要依据多中心的制度逻辑关联规则,形成双元制度逻辑的相对平衡区域。在这一多中心的平衡区域,存在着偏向市场逻辑的商业组织场域、偏向社会逻辑的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场域以及双元逻辑完全平衡的组织场域。而共益企业合法性维持的关键在于调整多中心关联规则,涉及到组织的资源分配、人力资源调整、价值链条的调适,在组织运营行为实践过程形成最优均衡点(见图4),从而最大化组织双元逻辑的可调整的双元空间。双元空间的大小取决于组织面对双元制度逻辑的调整张力,如在共益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组织的每个利益相关方都有不同的理念方式来看待共益企业的价值创造方式,从而形成价值各异的诉求与期望,也就是说来自利益相关方的价值混合性具有不可控性,共益企业在组织利益相关方价值诉求混合性条件下,需要响应与平衡利益与资源分配的问题。因此这一过程也就是寻找共生的双元空间,以面对两类制度逻辑的作用力中和,形成组织双元制度逻辑下的空间响应,满足公共社会逻辑与市场逻辑双重叠加下的融合与平衡空间,实现共益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逻辑稳态。

 

4 共益企业的双元制度逻辑融合空间

 

2. 共益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合法性形塑

共益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责任内生型的混合型组织,开启于共益型企业家的出现,其成长过程会经历企业的新创期、成长期与成熟期[24]。在每一个成长阶段的双元制度逻辑的实现依赖于有效的合法性获取机制、传导机制、维持机制与治理机制(见图5)。在新创阶段,依赖于共益型企业家精神所创造的价值共创网络能够得到市场与社会的认可,赢得支持型利益相关方对组织双重价值创造理念的基本认知;在成长阶段,共益型企业家精神需要通过特有的领导力模式与风格向组织内利益相关方予以传导,即基于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形成组织内的共享型领导与责任型领导模式,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共益企业的双元制度逻辑的合法性地位。同时,通过组织内的价值协调机制与组织外的信任机制,协调组织双元价值创造过程中的资源分配,满足利益相关方网络的规制、规范与认知的合法性诉求,创造合乎社会评价的合意性与均衡型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进而维持共益企业成长期的合法性。在步入成熟期后,共益企业需要增强组织的治理机制,通过价值一体化治理的型构,避免组织管理与执行层在不同价值链条的资源分配不当导致价值创造过程中双重使命偏移,最终丧失共益企业的组织合法性而“功亏一篑”。

 

5 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合法性形塑

 

1共益企业初创期的共益型企业家合法性获取机制

合法性的获取与维持过程一般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个体成员合法性、部门团体合法性与组织整体合法性[25]。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组织,共益企业是一种兼具盈利性与社会责任的企业形式,将传统的公司特征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新的组织形式[18]。在共益企业的初创期,驱动共益企业型企业家创建共益企业的主要因素是企业家个体的价值取向和对价值表达的渴望,与志同道合的企业家形成共赢共享的共益企业创业社会网络,并在社会中产生强烈的归属感。首先是企业家精神的转变,由于共益企业需要创造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这就要求共益型企业家能够超越市场逻辑主导下的商业企业的创业家精神以及社会逻辑主导下的社会企业家精神,形成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共益企业家精神以创造经济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的均衡化为根本使命追求,将组织的综合价值创造过程层面与结果层面的共益共享内生于企业家精神之中,从而寻求社会性要素与生产性要素的匹配与再组合,最终满足越来越多的具有社会和环境意识的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家的期望。进一步地,共益型企业家需要对初创期的共益企业所处的组织内外双元情景进行综合判断,基于双重价值的社会评估标准对组织的任务目标、资源分配与制度安排做出部署,让共益企业的外部利益相关方群体认知到企业在创造共赢价值,使得社会群体能够了解认知共益企业,从而促进支持共益企业的成长提供外部资源支持,为共益企业撘筑社会性利益相关方网络实现共享与共赢奠定群体基础,最终实现由单纯的工具性制度支持共益企业成长走向认知性主体支持共益企业成长。

2共益型企业家合法性的组织内传导机制

共益型企业家精神驱动组织的双元制度逻辑平衡实现组织的双元行为与绩效,需要一个基本的中介传导机制。依赖于组织的领导力模式与领导力风格,共益型企业家精神在组织内形成“合法性”,即组织内领导与团队成员的认知支持、规制支持与规则支持的关键在于组织领导中形成共享型与责任型领导模式。从共享型领导力模式来看,共享型领导意味着由传统的垂直式自上而下的领导模式转变为强调扁平化与组织成员集体参与、自主管理的非正式集体领导力模式,意味着团队的权利、知识、技能共同分享,形成经济责任与社会环境责任的权衡共担机制。从而整合与共享组织的双重价值创造目标,并基于共享型价值观激发组织内部成员负责任的工作行为,建立与利益相关方高质量的社会关系,推动组织成员与企业利益相关方一道为实现具有共享意义的商业愿景而相互协作,共同实现组织的双元性价值创造目标与绩效。在实现方式上,一方面,基于责任价值观激发员工积极承担对组织与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行为,增进员工的社会责任行为的自觉性与责任自驱动力;另一方面,强调组织的领导者做出负责任的制度安排与行为决策,即在伦理道德上充分体现为减少对组织利益相关方的危害并增加整体利益相关方社会福利,强调通过参与式、并行式与协商式平等地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互动交流,从而协调、权衡与取舍利益相关方的综合价值诉求,

3共益企业成长期的组织内协调整合与组织外信任机制

在共益企业的快速成长期,共益企业家所建立的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规模逐步扩大,共益企业合法性维持一方面需要通过内部协调机制,充分整合共益企业组织内各部门团队的价值创造模块,构建一个基于共同的责任愿景的双重价值创造的组织平台或联盟,从而优化与共享企业社会责任隐性与显性知识,实现社会责任知识管理体系的构建,进而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知识与认知的共享基模[26],促使组织内个体、团队与部门对共益企业组织的内生型社会责任实践行动产生预期与产生控制理念,避免当共益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两个不同价值链条(经济价值链条与社会价值链条)进行资源分配时由于组织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认知与行为缺失而造成的资源分配不均衡,从而形成组织个体与组织整体的自我行动、自我组织、自我控制与自我调适[6]。同时,组织内的领导者被认为是协调与整合组织内资源链条分配与平衡双元能力的关键因素,能够促进组织内价值创造平台中的成员之间的沟通、合作与资源共享与共同决策的从而增强组织的双元性张力,进而增大组织的双元调整空间[27]。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共益企业外部利益相关方网络的信任与合作机制,基于利益相关方参与合作机制充分与组织所面对的利益相关方网络群体充分互动与沟通,及时、有效、透明地披露自身的运营管理信息,实现共益企业的双重价值创造的使命追求能够被利益相关方充分信任,满足对共益企业的利益相关方群体的整体性价值诉求,从而促进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外部资源、能力与知识能够被组织所共享利用,并在价值创造行为与结果中满足利益相关方网络的规制、规范与认知的合法性诉求,创造合乎社会评价的合意性均衡型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进而实现共益企业成长期的合法性维持。

4共益企业成熟期的价值一体化治理机制

共益企业步入成熟期后,组织的价值创造机制、价值分配机制与价值共享机制趋于完善,即便如此,组织双重使命的“使命漂移”仍然可能发生。当外部经济环境威胁而影响到或威胁到组织的社会与环境目标时,组织的双重目标或使命可能会流于形式甚至最终走向破产[6]。因而这一时期需要建立完善的价值一体化治理机制,保障组织的双重价值创造使命不至于因为由于企业的业务模块的割裂很可能造成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创造的彼此分离,尤其是管理与执行层在不同价值链条的资源分配不当极易导致价值创造过程中使命偏移,最终丧失共益企业的组织合法性而“功亏一篑”。价值一体化治理体系主要反映在共益企业的内部治理体系与外部治理体系。在内部治理体系中,一方面需要充分吸纳具有共享、共益精神的股东成为董事会成员,另一方面也需要董事会发挥对共益企业管理执行层面的监督作用,促使共益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在企业核心业务运营过程之中合理分配与整合经济价值创造链条与社会价值创造链条的资源,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环境价值创造过程层面的均衡化。在外部治理体系中,利益相关方理论对其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共益企业通过提供透明化的公司运营信息,披露公司的经营绩效,使得共益企业的利益相关方有效监督与评价共益企业创造的均衡型绩效。共益企业通过合规、透明的年度或月度报告,对共益企业的社会和环境绩效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向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方公开透明化表达其价值创造诉求与绩效,进而逆向提高共益企业董事会的透明度,加强共益企业双重价值创造目标与使命的坚定性,完成价值一体化的内部与外部治理体系的建构,避免共益企业“合法性”最终由于“使命漂移”而功亏一篑。

(二)共益企业成长历程下双元制度逻辑的平衡战略

1. 基于人员导向的双元逻辑平衡战略

组成成员是组织应对复杂制度逻辑以及平衡组织多重逻辑的微观单元,基于人员导向的双元逻辑平衡战略意味着组织内成员由于个体特质、价值偏好以及日常的工作行为实践存在极大的差异,需要通过一个统一的人力资源导向战略将组织内个体成员的认知、情感与行为与组织双元制度逻辑相互平衡与共生融合。在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需要维持组织双元制度逻辑的调适平衡,这必然涉及到组织中的人力资源获取与维持的战略导向。在商业组织场域中,组织以市场经济利润最大化为主导逻辑,因而组织中人力资源的招募也基于“经济人”假设,即围绕着以经济目标实现的人员响应组织的市场竞争逻辑,以营造组织的竞争文化与应对组织外部制度环境中的竞争性商业生态系统。而在社会组织场域中,其组织内人力资源招募的基本前提假设是“社会人”,即组织成员以公共服务提供、社会价值创造与社会目标获取为基本动力,从而实现组织的社会目标。

在共益企业的双元制度逻辑下,共益企业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综合价值最大化的组织使命定位,其通过商业活动创造涵盖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共享价值,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的构建[6]。因而其基本的人力资源获取与维持的战略导向是“共享人”。在共益企业运行过程中,将商业价值与社会环境价值追求作为基本的业务运行宗旨,以其基本的商业业务运营作为实现社会环境需求的基本依托,从而在解决经济需求的同时对社会环境产生正的外部效应与社会环境的净效益,而组织的员工、顾客等多元利益相关方则是共益企业价值创造的共享主体,一定程度上共益企业的运行过程契合了共享价值理论的基本内涵。共享价值隐含地假设不同价值主体的价值偏好是多维而非单维,通常涵盖经济价值偏好、社会价值偏好和环境价值偏好,共享价值理论认为企业应该更广泛地考虑利润之外的社会利益与公共价值创造,在企业从事经济价值创造过程中为社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共益企业依托于共享人假设,追求共享价值导向的人力资源获取与维持战略,具体战略实现方式则是将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有机结合以平衡组织多元利益相关方的价值诉求,通过生成组织价值创造的共享目标,最终实现共益企业面向多重制度逻辑下的共享价值创造。

同时,在人员导向的双元逻辑平衡战略下,培育管理者个体的双元能力有助于将组织中两种看似矛盾与冲突的制度逻辑找到二者最佳结合点,即具有双元型的管理者能够摒弃传统的“非此即彼”的逻辑整合方式而转向“兼而有之”的整合方式[28]。具有双元型的管理者一方面通过“逻辑群”组合的方式寻找到组合双元逻辑的双元空间,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创造性的协同方式将共益企业看似两类对立与互斥的制度逻辑能够彼此形成相互支撑的协调整体。主要实现过程则是通过洞察双元制度逻辑二者之间存在的互补空间与协同空间进而产生协同效应与互补效应,如要求共益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最大化的整合社会化的经济资源,通过社会化资源的整合实现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综合性利润盈余。且其利润盈余一方面用于组织成员的共享价值分配;另一方面用于组织在研发、生产、运营管理以及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改进与效率提升,从而进一步为社会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大可能,最终实现塑造共益企业的双元逻辑共存的平衡空间。

2. 基于结构导向的双元制度逻辑平衡战略

不同的制度逻辑对于组织设计具有异质性的影响,即意味着不同的制度逻辑会形成不同的制度压力,也就意味着需要设计出与外部制度环境或内部制度要求相一致的组织结构,因此从组织设计的维度来看,组织设计首要的变量是组织结构,并深刻影响着组织的决策体系,控制程序、激励系统和组织文化。在组织结构中,不同的部门存在着自身的行为方式与专业化能力,其所拥有的资源以及与外部环境的互动程度也存在极大的差异,且组织内在部门间价值观差异的情景下也会对组织形成不同的制度依赖、制度压力与制度理解。如在政府逻辑主导下科层制组织成为重要的组织结构从而实现任务的上传下达式的直线型传导;而在市场逻辑主导下,由于外部环境的动态化与多元化,组织必须快速响应组织的外部诉求以及应对组织的外部制度压力,因而形成了各种功能各异的组织结构,如供应链情景下的模块化组织、网络情景下的网络化组织与国际市场情景下的事业部组织。在技术逻辑主导下,组织将技术创新作为组织竞争的主要要素以满足组织的利益相关方诉求,因而在这一逻辑主导下会形成充分注重创新绩效的组织结构设计,组织的部门构架围绕着服务于组织的研发设计部门,在技术逻辑导向下采取探索式与开发式多种创新战略提升企业的创新行为合法性,促进企业的创新绩效改善。

在共益企业的组织结构中,尽管各部门基于自身的价值创造目标开展差异化的资源利用与资源分配活动,而组织的双重目标并不总是在任何组织结构下的部门或价值模块情景中能够实现,因此在共益企业成长过程中需聚焦组织结构情景,一方面搭建价值共创的平台单元与平台情景,分散式网络平台结构更有可能实现关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平衡以及利益相关方的问责制构建,而不是采取具有模糊控制的集中式结构[29]。使得共益企业中的部门员工能够基于平台综合价值共创实现以应对组织的双元目标,避免组织双重价值创造过程中因结构差异,即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结构分离或模块割裂,使得组织的双元目标难以实现;同时,基于平台价值共创的结构导向能够形成价值共创的共同愿景,通过平台综合价值共创的共同目标与共享型价值创造理念,削减组织内不同模块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价值矛盾,从而实现组织内各部门与模块范围内的成员自觉地协调自身的价值创造行为,通过相互协调、分享的方式整合因价值链条(经济价值链条与社会价值链条)的资源分配冲突带来的种种目标分歧,跨单元、跨模块与跨界面地开展沟通合作与资源共享,形成面向组织双元目标的一致性认知与行为偏向,减少各部门、各模块与组织双元目标的不一致性。

另一方面,基于治理结构层面实现组织双元目标的战略整合与战略传导。由于共益企业区别于传统的商业企业的单一经济使命追求,共益企业允许组织的企业宗旨适应社会使命,其更加注重组织的社会责任实践使得共益企业的董事会在进行决策中都必须考虑社会目标与社会影响,即不仅仅考虑公司股东的单一经济利益,而是将企业所面对的多元利益相关方即企业的供应商、员工、社区、政府等的利益囊括于内[29]。因此,组织的双元制度逻辑融合平衡导向要求共益企业的治理结构由单一的股东主导治理结构转向基于利益相关方的综合型共同治理转变。同时,为了加强共益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实践的问责机制,共益企业的最高管理团队应该在公司内部通过利益相关方参与式设计来平衡组织的双元制度逻辑压力,通过邀请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并保持组织内部沟通畅通与组织外部透明化的利益相关方管理[11],实现双元制度逻辑包络于同一组织治理结构之中,并通过设计参与式治理、共同治理的治理机制,避免因面对多元利益相关方诉求冲突,尤其是充满竞争性与矛盾性的目标诉求时出现组织的双重使命的“使命漂移”,因此共益企业多元制度逻辑的共生平衡需要实现基于结构导向的双元制度逻辑平衡战略。

3. 基于情景导向的双元制度逻辑平衡战略

战略导向依赖于组织所面临的不同外部制度情景,依据外部制度环境做出的一系列行为选择与认知反应。如从组织所处场域的模糊程度来看,组织场域所处的情景处于新兴领域,这意味着组织的场域边界较为模糊,组织的制度惯例与行为标准尚有待建立,组织内成员之间在这一模糊情景下的关系、任务也并未十分明确。因而需要一个模糊战略适应组织的模糊情景,组织的模糊战略意味着组织能够通过模糊情景下的复杂冲突性情景能够保持中立与模糊状态,缓解因模糊情景的组织制度模糊性对组织造成的制度压力。而在具有主导逻辑的组织场域下如市场逻辑主导的商业组织场域内,组织必须根据组织的外部市场竞争情景设计组织内的战略应对方案,要求组织内的规制、规范与认知与组织外的制度规范趋于一致,即根据市场的竞争规制、竞争规范与竞争标准开展组织内部门间、成员之间的分工与协作。而在公共价值或社会逻辑主导下的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场域内,组织需要完全以社会目标为导向,这一逻辑情景下组织内的成员与部门设计更多的具有公共精神与公共服务特征,组织成员的公共性与志愿性成为这一逻辑情景下的重要标志。

共益企业作为一种新型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型的混合型组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实践的内生性情景成为共益企业区别于商业组织的显著特征[13]。因此,共益企业需要树立情景双元的制度逻辑平衡战略以应对外部双元情景。双元制度逻辑情景观强调组织面对双元制度情景需要产生可持续的基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型绩效,因而需要构建组织内的认知情景与非认知情景如各项人力资源制度情景、组织内治理情景、组织内价值创造与分配情景与组织外部的双元制度情景保持“制度同型”(Isomorphism),但在具体组织内的制度结构安排上可以实现“异构”,从而保持组织双元制度情景下的合法性,同时也能驱动共益企业进行可持续的综合价值与共享价值创造。具体来看,在组织的认知情景层面,通过组织情景内的软性要素与社会责任认知融入于组织的制度认知框架,形成双元逻辑融合的元认知情景,即组织的个体成员认知、团队认知与组织整体认知集合了组织对于利益相关方主体边界的重新界定,对利益相关方参与方式及与组织对利益相关方关系的重新理解,形成组织个体成员与管理者之间、组织部门之间的社会交互,且最终形成一致的社会责任元认知理解模式。最终整合组织成员的综合创造元认知,在双元制度逻辑的领导情景下驱动组织的领导者与管理层产生综合性价值创造动机,实现双元制度逻辑下的认知情景型构。而在组织的非认知情景中(制度性情景),如组织的人力资源体系规划、组织内外部治理机制设计、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等硬性非认知要素也需要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愿景、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目标进行合理匹配,从而实现组织的双元制度逻辑尤其是社会逻辑融合于共益企业的治理结构与组织管理制度体系之中,实现组织非认知情景下双元制度逻辑的有效平衡。更为关键的是,共益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对共益企业可持续的社会责任实践行为的制度约束主体并不唯一,往往是在不同制度主体下,多重制度逻辑会共同作用从而构成企业运行制度环境中的“逻辑群”。在双元制度逻辑情景之中可能呈现出互补与共存的空间情景,因而共益企业的运营实践可以通过选择“逻辑群”的组合方式,如通过双重逻辑的选择性地耦合、嫁接耦合、搭配混合等多种融合方式,实现组织运行管理过程中不同逻辑之间的情景兼容,以增强共益企业运营实践的合法性与合意性,最终实现共益企业的组织双元制度逻辑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Dimaggio P J, Powell W W. The iron cage revisited: 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3, 48(2):147-160.

[2] Dowling J, Pfeffer J.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Social values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J]. Pacific Sociological Review, 1975, 18(1):122-136.

[3] Suchman M C. Managing legitimacy: 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95, 20(3):571-610.

[4] 杜运周,尤树洋.制度逻辑与制度多元性研究前沿探析与未来研究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3(12):2-10.

[5] 邓少军,芮明杰,赵付春.组织响应制度复杂性:分析框架与研究模型[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8(8):3-16+29.

[6] 肖红军,阳镇.共益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合意性组织范式[J].中国工业经济,2018(7):174-192.

[7] Greenwood R, Díaz A M, Li S X, et al. The multiplicity of institutional logics and the heterogeneity of organizational responses[J]. Organization Science, 2010, 21(2):52

[8] Scott W R. 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M].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1.

[9] 余菁,王涛.繁复现实下的简约制度:一个新分析框架[J].经济管理,2015(12):171-184.

[10] Hemphill T A, Cullari F. The benefit corporatio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forprofit social entrepreneur[J]. Business & Society Review, 2015, 119(4):519-536.

[11] André R. Assessing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benefit corporation: will this new gray sector organization enhanc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2, 110(1):133-150.

[12] Haigh N, Hoffman A J. Hybrid organizations: the next chapter of sustainable business[J].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2012, 41(2):126-134.

[13] Pache A C, Santos F. Inside the hybrid organization: selective coupling as a response to competing institutional logic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13, 56(4):972-1001.

[14] Jay J. Navigating paradox as a mechanism of change and innovation in hybrid organization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1356(1), 137-159.

[15] Santos F, Pache A C, Birkholz C. Making hybrids work: Aligning business models and organizational design for social enterprises[J].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2015(57): 36-58.

[16] Battilana J, Dorado S. Building sustainablehybrid organizations: the case of commercial microfinance organization[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10, 53(6):1419-1440.

[17] Hoffman A J, Haigh N. The new heretics: Hybrid organizations and the challenges they present to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J]. Organization & Environment, 2014, 18(3):223-241.

[18] Hiller J S. The benefit corporation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3,118(2): 287–301.

[19] Stubbs W. Characterizing B Corps as a sustainable business model: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B Corps in Australia[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17,144:299-312.

[20] Chen X, Kelly T F. B-Corps—A growing form of social enterprise: Tracing their progress and assessing their performance[J]. Journal of Leadership & Organizational Studies, 2015, 22(1):102-114.

[21] Cummings, B. Benefit corporations: How to enforce a mandate to promote the public interest[J]. Columbia Law Review,2012, 112(3):578-627.

[22] Polanyi M. The logic of liberty: reflections and rejoinders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1.

[23] Sabadoz C. Between profit-seeking and prosocialit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 derridean supplement[J].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2011, 104(1):77-91.

[24] Lewis V L, Churchill N. The five stages of small business growth[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83, 3(3):30-50.

[25] Bitektine A, Haack P. The “Macro” and the “Micro” of legitimacy: Toward a multilevel theory of the legitimacy proces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15, 40( 1) :49-75.

[26] 林海芬,于泽川,王涛.初创企业组织共享基模的形成机理研究[J].管理科学,2015(5):15-30.

[27] 王涛,陈金亮.双元制度逻辑的共生演化与动态平衡——基于国有企业组织场域的解释[J].当代经济科学,2018(4):75-83.

[28] Smith W K, Lewis M W. Toward a theory of paradox: A dynamic equilibrium model of organizing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11, 36(2):381-403.

[29] 肖红军,阳镇,焦豪.共益企业:研究述评与未来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9(4):3-17.

 

阳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社会责任与战略创新,邮箱:1431754696@qq.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