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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美国供应链霸凌对全球产业链分工与稳定的影响及应对

2023年01月12日来源:《国外社会科学》2022年06期    作者:张其仔 许明

关键词:供应链霸凌全球产业链结构性权力产业链稳定

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驱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的关键因素研究”21ZDA023的阶段性成果

 

后金融危机时代以来,美国经济恢复速度显著超过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美国长期享受中国价廉质优工业品的福利效应。2017年以来,美国援引其国内法中的“232条款”和“301条款”对中国部分产品加征关税,加征产品涉及高技术产品和劳动密集型的日用消费品,美国逐步将中国从产业链合作伙伴视为战略竞争对手与贸易制裁对象,[1]美国的政策逐渐从相对单一的经贸制裁转向关键产业链供应链战略霸凌。从战略趋势角度看,美国不惜以牺牲全球产业链完整性为代价对中国乃至全球产业链实施霸凌,通过运用结构性势力重新塑造全球产业链分工格局、遏制中国产业链发展的迹象日趋明显。本文在简要回顾全球产业链分工格局的形成及其演进基础上,揭示全球产业链分工形成的内在动因和现实挑战。在此基础上,从美国供应链霸凌的具体形式出发分析其对中国乃至全球产业链稳定分工格局的深层次影响。最后,基于“十四五”时期中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战略目标,提出具有理论一致性和现实可行性的政策建议。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深刻分析了美国供应链霸凌的基本事实与重要特征,从经济史层面揭示了全球产业链分工格局演进的新因素,提炼了美国供应链霸凌的关键手段与影响;二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中国基于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政策建议,创新性地提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治理体系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影响全球产业链分工演化与稳定的新因素

人类社会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走向紧密关联的全球产业链分工经历了三次全球化浪潮,即以殖民扩张为代表的第一次全球化、以东西方冷战对立为代表的第二次全球化、以东西方融合发展为代表的第三次全球化。第一次经济全球化以发达国家的殖民扩张为代表,这一阶段全球的产业分工,是发达国家生产工业制成品、发展中国家生产初级产品,产业分工网络表现为产业间分工,产业链分工不发达。第二次经济全球化以东西方冷战对立为代表,形成了相对平行的产业分工格局。这一阶段全球产业链分工水平相对较低,西方国家内部逐步形成了高技术产业全球产业分工的基本雏形,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承接美国产业分工外溢效应,产业内分工网络较为发达。第三次经济全球化以中国作为全球产业链分工的“共轭环流”中心节点为重要标志,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加入WTO以来全面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中国要素成本优势与美国资本、技术优势形成了互补效应,全球产业分工演化成一种复杂的经济网络,中美之间形成了相互嵌套的关系。这一阶段产业链分工较为发达,产业链分工成为全球产业分工的一种重要形态。

产业链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网络现象,从经济效应看,这种复杂的经济网络为西方发达国家提供了重要的资本品和高技术产品消费市场、规模较大的廉价要素以及初级产品和大宗商品的可靠来源。美国依靠全球产业链分工创造了长期“高增长、低通胀、低失业率”的经济繁荣期,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菲利普斯曲线提出的两难问题,促进了美国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技术产业的高速发展。而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参与全球产业链,可以获得技术溢出效益、市场规模效益等。但随着全球产业分工向产业链分工的深化,影响产业链分工演化和稳定的因素也随之发生变化,结构性势力成为影响产业链分工和稳定的重要因素。

在参与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争论时,斯特兰奇S.Strange提出,分析美国霸权是否衰落不能仅看总量,还需要看结构性势力。在她看来,结构性势力就是选择和塑造全球政治经济结构的能力。从斯特兰奇对美国在安全、生产、金融和知识四大相互交织领域的结构性势力的分析来看,她的关于结构性势力的概念,既包括实体要素的维度,如对某种资源的占有在整个网络中的地位,也包括形式要素的维度,如在生产、金融网络中对关键节点的控制能力。[2]由此,结构性势力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包含了总量重要性的结构性势力可称为“结构性势力Ⅰ”),如用一个国家的GDP占全球GDP的比重、一个国家的军费开支占全球军费开支的比重等指标衡量的结构性势力,就仍直接与一个国家的GDP总量、军费开支总量有关,一个国家的GDP总量越大、军费开支规模越大,相关比重自然也就越大;第二种类型的结构性势力与一个国家在结构中的位置有关可称为“结构性势力Ⅱ”。如果把结构视为一组复杂的网络,则一个国家在这组复杂网络中的位置对其影响结构的能力具有决定性作用,这是一种与网络相关的纯粹的结构性势力。产业链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网络,在这一复杂的经济网络中,一个国家如在特定产业链中与其他国家联系最多,或可以控制其他国家对特定产业链的参与度的能力越强,则这个国家就具有较大的结构性势力,这是一种不同于取决于要素禀赋结构的传统比较优势、影响产业链分工及稳定的新因素。

近年来,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结构性势力达到重塑全球产业链的目标。2008年以来,全球产业链分工转向深层次调整,发达国家在第三次经济全球化中由信息技术、金融科技等虚拟经济繁荣而产生的“泡沫”破裂,恢复实体经济发展能力成为主要发达国家维护本国产业链既有地位的重要手段。[3]2008年后按照新时期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重塑全球产业链分工的形式差异性,可以将全球产业链分工演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8—2016年。这一阶段发达国家力图通过“再工业化”战略提升国内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水平。2011年美国公布《美国创新战略:确保我们的经济增长和繁荣》2012年欧盟发布了《强大的欧盟工业有利于经济增长和复苏》报告。在智能制造领域,德国的“工业4.0”、日本的“社会5.0”、美国的“工业互联网”均对未来制造业进行了产业规划。这一时期,美国全球供应链政策总体上仍是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基础上的多边框架,在提升高技术产业领域国内生产制造能力基础上,强化与中国以及其他新兴经济体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上的竞争合作。第二阶段,2017年迄今。2017年以来,美国先后依据国内法的“232条款”和“301条款”对中国在内的主要经济体实行贸易制裁,这一时期美国绕过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经贸治理框架,通过单边经贸制裁手段影响全球产业链分工格局,美国政府更是全面调整了其产业链发展政策,其显著特点是更多地运用结构性势力进行供应链霸凌,以达到掌控全球产业链的战略目标。

二、美国供应链霸凌影响全球产业链分工与稳定的主要形式

全球产业链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网络,其稳定性主要受三种因素的影响,即关键节点的稳定性、网络本身的结构韧性和处理发展与安全关系的能力的影响。美国供应链霸凌战略对三者都有负面影响,大幅度增加了全球产业链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近年来,美国运用结构性势力实施供应链霸凌,主要指运用结构性势力Ⅱ塑造全球产业链。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实现经济振兴以维持霸权地位,美国推出了一系列再工业化政策,总体上是在运用其绝对势力推进再工业化,但实施效果不佳。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继续深化再工业化战略并对其具体推进形式进行了显著调整,即在国际合作、竞争、对抗中更多地运用和重塑其结构性势力,特别是结构性势力Ⅱ以抵消其相对经济规模下降对霸权地位维护的不利影响。拜登政府时期,美国运用结构性势力的趋势更为明显,具体体现为实施供应链霸凌战略,这一战略基于美国利益至上原则,将中国及其他新兴经济体作为主要战略竞争对手,通过对产业链运行和发展的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对所谓的“友好国家”网络以及对创新要素的控制以达到主导塑造“生产什么、由谁生产、为谁生产、用什么方法生产和按什么条件生产”等生产结构的目的。

美国通过运用其对产业链核心领域的控制力进行霸凌,使得全球产业链关键环节“卡脖子”问题突出,威胁全球产业链安全

在全球产业链分工的背景下,美国在很多产业链上的整体竞争力并不处于领先地位,但在一些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上仍有关键控制力。以当前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基础领域ICT产业为例,美国及其伙伴国仍是全球产业链核心环节的重要力量,根据UN Comtrade数据测算,中国对美国及其伙伴国产业链不同环节的进口依赖度高,其中,产业链上游对美国及其伙伴国依赖度超过六成,即大多数上游原材料来源于美国及其伙伴国,且这类产品的国际市场替代性相对较弱。[4]美国通过制定《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和《国家安全战略》对产业链核心领域控制力进行强化与锁定,排除特定竞争对手在上述产业链核心领域的潜在上升趋势。美国修改出口管制法,对高端产品生产所必需的某些工具的对华出口采取新的限制措施,限制将任何美国设备或零部件出口到能够生产超过一定门槛的先进逻辑或存储芯片的中国晶圆厂。从ICT产业中最为基础的集成电路领域来看,这一领域关键环节仍被美国企业控制。以集成电路产业中关键资本品光刻机为例,其是集精密光学、精密仪器、高分子物理与化学、机械自动化、高精度环境控制和流体力学等多领域顶尖技术于一身的智慧结晶,被誉为“半导体工业皇冠上的明珠”。从全球光刻机市场份额来看,2020年阿斯麦ASML、尼康Nikon和佳能Canon分别占据全球光刻机市场的84%、7%、5%合计约96%。美国虽然在最终产品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较低,但在光刻机产业链关键环节具有控制力。美国在上游光源领域具有领先地位,光刻机要求体积小、功率高而稳定的光源,最高端的EUV光刻机所用的光源为激光等离子光源,美国公司Cymer是世界光源制造的领军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超过70%。美国垄断了关键性的EUV光源,进而有效控制了光刻机产业链核心环节,并整体上控制了高端芯片制造产业链。

美国通过控制关键节点,达到其重塑全球产业链的目的,极大地威胁全球相关产业链的安全。产业链分工作为一种复杂的网络形态,遵循着网络发展的一般规律。对网络的分析文献,一般把网络定义为节点间的联系,节点代表网络的参与者,可以是企业、国家、产品或价值单元,联系是指节点之间的关联,可以表现为信息、资源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联系。既有的网络分析文献发现,网络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偏爱依附效应。偏爱依附效应指的是,一个节点与其他节点联系越多,此后被联系的可能性越大,如一篇论文被引证的次数越多,它被搜寻和被再次引证的可能性就越大,[5]由此,在网络中便会形成关键节点、配套节点等不对称结构。产业链的复杂网络化的特征,使得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相互影响,一处遇到冲击,就会迅速传导到其他地方,产生连锁反应。关键节点对产业链的稳定尤其具有决定性影响,关键节点受到冲击给产业链带来的冲击不是线性的,因为与普通节点相比,关键节点的变化具有级联效应,其风险会被迅速放大,从而威胁到整体产业链安全。

美国通过构建所谓的“友好国家”网络进行霸凌,割裂全球产业链分工网络,增加全球产业链“断链”风险

2017年7月特朗普发布13806号行政命令,到2021年2月拜登发布14017号行政命令,美国政府对关键产业链安全和韧性实施了一系列审查,将美国国家利益置于首位,滥用国家安全的概念,将战略重点置于提升美国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生产能力及与盟友的合作水平,采用所谓的“基于相同价值观”的产业链供应链政策,要将全球供应链限定在“友好国家”网络内,以构建排除中国的所谓平行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美国基于所谓“共同价值观”构建了“印太经济框架”IPEF),[6]目前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印太地区国家,试图打压以东盟为中心签订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将贸易、供应链、清洁能源和基础设施等纳入谈判议程。IPEF计划在供应链方面建立一个包括半导体、重要矿物、食品与工业品等主要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美国还试图在核心圈层建立产业链合作机制,例如,美日印澳“四边机制”谋求建立“没有中国参与”的全球供应链、产业链网络,聚焦5G、量子技术、人工智能等高技术领域开展技术封锁。美国还积极制定深化与欧盟合作关系、促进西半球民主和共同繁荣、支持减少战争和中东一体化、建立21世纪的美非伙伴关系等地缘政治经济目标。以美国为首签订的《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通过了具有排他性的“毒丸条款”限制与美国单方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包含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7]

作为一种复杂经济网络,产业链的发展受网络效应的约束。网络效应指的是,一个节点的行为受网络总体规模的影响。在此机制的作用下,一些节点能够建立起越来越多的联系。美国构建所谓的“友好国家”网络,目的就是要通过网络效应扩大其结构性势力,以实现对全球产业链的霸凌,但这种行为增加了全球产业链断链的风险。美国在ICT进口端产业链下游超过一半的最终消费品来自中国,在ICT出口端产业链上游原材料需求的四分之一以上来自中国;美国在大容量电池进口端产业链中下游对中国的依赖度超过三成,在大容量电池出口端产业链中游对中国依赖度超过一成;美国在清洁能源进口端产业链下游对中国依赖度接近两成,在清洁能源出口端产业链上游对中国依赖度超过四分之一。美国在上述关键产业链供应链上与中国存在产业链互补关系,总体上中国处于产业链下游,美国处于产业链上游,美国在关键产业链中下游生产制造方面对中国依赖度较大,呈现出基于比较优势的“共轭环流”基本模式。美国依靠经贸伙伴国弥补中国在产业链上游的进口需求和产业链下游的出口供给,总体难度较大并缺乏实践层面的可行性。美国通过供应链霸凌政策,一方面阻碍了全球产业链的正常运转,限制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经济体的正常经贸往来,显著提升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生产和生活成本;俄乌冲突和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美国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的经济复苏,推高了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运营成本,限制了产业链上游的有效运转。另一方面,美国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阻碍了发展中经济体正常的生产制造环节的发展,极大挤压了发展中经济体的国际市场空间,限制了中低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规模,造成国际市场一般消费品和重要中间品价格上涨等。

美国通过限制创新要素的全球流动,损害全球产业链韧性

全球创新网络演化的总体格局是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创新网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在全球创新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不再限于跟跑,在不少领域形成了并进、领跑趋势。尽管如此,美国在很多领域仍占有创新优势。为了维持自身的领先地位,美国不断强化现有优势技术垄断地位,不断打压中国以开放促发展促创新的努力,限制全球创新资源合作与流动。中国加入WTO以来,特别是2006年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后,逐步确立了以开放促发展促创新的基本政策,以“引进来”“走出去”作为开放式创新的基础和动力。[8]目前,美国重点在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技术、半导体、生物技术和绿色技术等几个领域仍总体保持对中国的领先地位,中国虽成功在5G等通信技术领域突围抢占产业链分工上游地位,然而在其他领域仍与美国存在差距。美国为维持区域内技术垄断地位,牵头建立了G7全球人工智能伙伴关系GPAI),和英国签署《美英关于人工智能研发合作的宣言》和欧盟启动了欧盟—美国贸易和技术委员会,推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领域的出口管制合作。美国制定《国家量子倡议法》2018、《美国人工智能发展倡议》2019、《出口管制改革法案》2018等,重点在AI技术、AI芯片、机器人、量子计算、脑机接口、先进材料等14类新兴和基础技术领域对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正常技术合作和引进行为进行限制。[9]美国还针对中国制定了众多创新合作与交流的对抗性措施,如建立严苛的中国对美直接投资审查制度和美国科研人员对华合作审查制度,系统封锁中美之间的前沿科技资源流动。

美国对全球创新资源流动的限制,阻碍了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通发展,损害了全球产业链韧性。产业链韧性是产业链面对外部冲击时保持稳态或快速恢复、调整的能力。它有三种表现形态:第一种是面对外部冲击时,产业链有很强的抗冲击能力,能有效吸收外部冲击;第二种是受到冲击后,能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到原有水平;第三种是受到冲击后转型到一个新的更好的轨道上。无论何种形态的产业链韧性,都需要创新作为支撑。前两种表现形态当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供应商的多元化、企业库存增加等支撑方式,这都会增加成本,需要化解效率和安全上的矛盾。产业链的创新能力越强,化解效率和安全矛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而增强产业链韧性的可能性越大。第三种产业链韧性本身就是创新的一种形态,没有创新能力的支撑根本不可能实现。而产业链创新能力是知识资本、技术资本及其全球流动的函数,可利用的知识资本、技术资本存量越多,知识资本、技术资本的全球流动越自由,产业链创新能力就会越强。美国对全球创新要素与合作的限制,严重削弱了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削弱了以创新支撑产业链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和水平。

三、应对美国供应链霸凌的政策建议

美国供应链霸凌明显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中国“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的战略目标,其实质在于统筹产业链分工的效率与安全问题,提升产业链的自主可控性和附加值率。[10]面对美国供应链霸凌的局面,中国应全面提升产业链创新发展水平,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持续深化“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形成安全稳定、畅通高效、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以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建设,助力全球产业链稳定和发展中经济体包容性增长。

全面提升产业链创新发展水平,破解关键环节“卡脖子”问题

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国内市场优势,加强基础科研投入力度。充分释放中国“内循环”对产业链分工升级的积极作用,以基础研究为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以国内大循环作为产业升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畅通国内创新链上下游环节,增强国内大循环对创新的推动作用。以满足国内需求作为产业链升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通支撑科技强国的全流程创新链条,发挥内需对创新的引致作用。聚焦有机合成、先进材料、生物科学、信息科学、人工智能、现代能源系统等前沿领域,以创新链完整为出发点推动自主研发创新,全面掌握上述前沿领域产业链分工上游位置上的关键技术。深入实施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揭榜挂帅”和“赛马”制落实落深。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将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比作为衡量创新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基础研究探索实施长周期、多角度的评价方式。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基础研究更好产业化应用。将企业创新发展作为其转型升级的主要衡量因素,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对产业化应用价值较大的重大研发成果进行事后奖励,将科技创新市场转化率和转化价值作为财税优惠政策实施标准之一。鼓励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研发创新,探索研发准备金制度的有效实施路径,将研发水平和市场转化率作为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提升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水平,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优化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扶持政策。探索优化协同创新的产业链政策,鼓励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融通创新,探索协同创新成果的成本分摊和利益共享机制。

聚焦数字经济领域核心环节,破解制约产业升级的“梗阻”。“十四五”时期中国确立了“数字中国”建设目标,数字经济成为推动中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推动高端芯片、操作系统、人工智能关键算法、传感器等关键领域的基础理论、基础算法、装备材料的研发突破与迭代应用。加快布局量子计算、量子通信、神经芯片、DNA存储等前沿技术攻坚,强化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材料科学等基础学科的交叉创新。强化数字产业基础研发创新,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提升产业链制度性开放水平

提升产业链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畅通国际大循环高水平发展。全面提升“单一窗口”特色应用先行先试范围。试点自贸试验区开展“单一窗口”本地特色应用,包括设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申报、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企业资格申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新领域。积极探索海关监管和原产地规则使用新模式。提升港口、口岸数字化水平,试点更为开放的一线监管政策,强化与各国港口、海关对接合作,探索实行“一带一路”沿线“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加快信息互认、互联进程,加快构建全球溯源中心,探索企业原产地自主声明新模式,共建RCEP成员国原产地规则线上申报系统。优先试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三零”原则。支持开展数字产品、生物医药、科研设备等“零关税”进口,全面降低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壁垒,逐步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政策。先行试点货物贸易全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展货物贸易全领域“负面清单”试点,主动对标CPTPP和USMCA货物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程序等,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数字产品贸易全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促进产业链创新政策全面升级,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试点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和权利内容。在人工智能、5G、新能源汽车等新兴领域,放宽商标注册的“可被视觉感知”要求,提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农业化学品未披露数据或其他数据类的专利权保护,加强中外驰名商标保护,将国外未注册驰名商标由同类保护延伸至跨类保护,适当延长高价值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突出“额外赔偿”制度特征的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改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其他类似区域设立知识产权“额外赔偿”审理指南,按照不同行业特征试点具体数额和提供司法机关临时措施权利限制等,将侵权故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纳入惩罚性赔偿倍数考量因素,探索将数字经济中网络点击量、下载量、浏览量等作为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依据。积极开展跨境数据驱动型创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数字技术与金融科技深度融合,鼓励跨境数据驱动型创新和在“数据沙盒”方面开展合作。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开展“沙盒监管”试点,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监管制度框架。

优化中小企业产业链升级政策,拓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渠道。拓宽中小企业数字经济条件下信息共享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新型基础设施使用补贴,主动提供海关、知识产权、数字贸易、原产地规则等经贸规则解读与实务操作指导,探索开发全国性原产地规则申报线上平台,提供公益性大数据和云计算试用平台,逐步缩小中小企业的数据鸿沟。强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基建”合作,推动区域内中小企业包容性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更大幅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破除重大科研项目对中小企业的不合理门槛和限制,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创业投资等金融创新,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作用,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措施,将区域内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水平纳入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平台型企业融合发展,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设立平台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合发展引导基金,鼓励平台型企业通过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资助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水平,发挥平台型企业产业链上游引领作用,形成平台型企业领导、中小企业参与的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发展新模式。

持续深化“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推动新兴和未来产业战略合作

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协同创新,推动新兴和未来产业战略合作。加快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同创新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中方企业与区域内境外企业共同申请创新项目,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合作,强化与日韩和欧洲国家在前沿科技方面的自主创新合作,推动新兴产业有序向东盟等重要合作伙伴梯度转移,共同打造安全、共享的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与创新链。鼓励境内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机构实施协同创新,共同探索适应区域协同创新的研发政策,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推出区域产业链创新链稳定促进基金,全面提升区域重大创新平台及其他科研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推动区域内产学研用金高水平畅通运行,将“一带一路”建设由贸易投资为主转向产业链与创新链融合发展。

强化芯片等硬件核心技术创新,加快实现区域内ICT产业自主可控。依托中日韩区域创新链建设,鼓励和支持将日本和韩国半导体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与中国下游应用层优势相结合,基于RCEP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制度型框架开展数字创新合作,实现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底层技术突破。优化区域数字经济核心技术创新政策举措,探索设立“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自主创新研发基金,鼓励跨国公司在沿线国家设立联合研发中心,探索区域内数字经济创新项目的“揭榜挂帅”和“赛马”制,鼓励和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联合申请。在沿线国家试点自由贸易试验区类特殊功能区,实施数字经济创新要素和产品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特别举措,探索制定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准入负面清单,积极推进区域内“卡脖子”技术联合攻关。

推动未来产业共建共享,提升区域内未来产业合作水平。超前谋划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鼓励和支持中日韩等区域内国家共建未来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扶持发展中国家实施产业创新和产业转移,共同谋划布局一批区域内国际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交叉融合和颠覆性技术供给。以“卡脖子”技术清单作为产业创新指导目录,推动区域内未来产业创新链建设,共同打造未来产业创新计划路线图,着力提升区域内未来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治理体系改革,共建新型合作框架

推动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多边治理框架改革,优化多边体制运行模式。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和美国不断制造经贸摩擦等“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频发,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全球数字经济和产业创新高速发展也要求贸易协定动态升级。应优化不同发展阶段成员方权利义务分类方式,根据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贸易收支情况、国际金融地位等将其贸易和投资谈判权利进行划分,允许发展中经济体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水平和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强化对发达经济体关税和非关税举措限制,对美国供应链霸凌措施设立特别条款,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提升WTO框架下贸易和投资谈判的效率和效度,相关回合谈判可在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组之间开展,允许同等发展程度国家达成部分效力的开放规则和协议,对较为敏感的农产品、文化产品、服务贸易等允许部分国家先行实施,后期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员逐步加入。应优化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关键领域谈判方式。允许采用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相结合的灵活方式,比照RCEP中不同发展程度国家共同参与方式,允许发展中成员在过渡期内采用正面清单实施服务贸易开放,根据类别设定不同的过渡期限。允许成员方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加入或者调整、退出服务贸易开放规则。

提升“一带一路”沿线产业链治理政策有效性,推动建立区域产业链治理体系。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已达成RCEP和多项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应以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为目标设立区域合作专项项目,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设立区域产业链治理机制,提升区域产业链治理的数字化监管水平。优化区域内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政策的有效性,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作为区域产业链创新链合作的突破口,兼顾平台企业反垄断与创新激励政策,鼓励高科技平台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探索设立“一带一路”沿线产业链韧性协调机制,由区域内国家轮流担任主席国,定期发布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指数,对区域内产业链外部依赖度较大的“卡脖子”环节设立技术清单,鼓励采用“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破解关键环节技术难题。

优化与日韩和欧盟产业链创新链合作。推动中日韩区域创新链的体制机制完善与率先发展。推动中日韩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领域开展协同创新,鼓励龙头企业共同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在RCEP框架下扩大服务业开放程度,优化区域内高端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安排。加快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促进三国资金、人员、商品和技术的自由流动。推动与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产业链合作行稳致远。发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积极作用,推动由产业链合作向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转化,积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创新,支持欧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构建更加紧密的欧亚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有效地扩大双边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强化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合作。

 

注释

1 K.Itakura,“Evaluating the Impact of the US-China Trade War,”Asian Economic Policy Review,Vol.15,No.1,2020,pp.77-93.

2 S.Strange,“The Persistent Myth of Lost Hegemony,”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1,No.4,1987,pp.551-574.

3 欧阳志刚、史焕平:《后金融危机的货币供给过剩及其效应》,《经济研究》2011年第7期,第102~115页。

4 美国伙伴国主要指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墨西哥,上述国家主要是七国集团(G7)和《美墨加三国协议》(USMCA)成员国。

5 马修·O.杰克逊:《社会与经济网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7页。

6 陈积敏、熊洁:《拜登政府“印太经济框架”评析》,《现代国际关系》2022年第8期,第45~53页。

7 朱启荣、孙明松、袁其刚:《美墨加协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亚太经济》2020年第6期,第53~62页。

8 刘维刚:《生产投入结构变动与企业创新:基于生产网络内生化的分析》,《经济研究》2022年第4期,第50~67页。

9 刘戒骄、王文娜、王德华、严锦梅:《美国复兴制造业政策有效性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软科学》2022年第7期,第1~16页。

10 张其仔、许明:《实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导向型产业政策的目标指向与重要举措》,《改革》2022年第7期,第82~93页。

 

张其仔,许明.美国供应链霸凌对全球产业链分工与稳定的影响及应对[J].国外社会科学,2022,(06):37-46+19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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