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硬联通”为数字丝路建设持续筑基;相关制度建设持续推进,“软联通”为数字丝路建设保驾护航;“丝路电商”蓬勃发展,为共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数字惠民”项目持续增加,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供“数字机遇”,助力古老的丝绸之路重新焕发勃勃生机。未来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与合作,需要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尤其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治理,增强数字规则共识,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大力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 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3ZKJC05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8JDYJA020)资助。 |
今年(指2023年,编注)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经历了从理念到行动、从愿景到现实、从“大写意”到“工笔画”的发展过程,取得一系列共识、成果和经验。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积极贡献。顺应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了“建设数字丝绸之路”。2021年,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丝路电商”这一名词,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注入数字经济元素,推动数字经济与“一带一路”共建有机结合。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硕果累累,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把握数字时代的发展机遇,共建数字基础设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助力古老的丝绸之路重新焕发勃勃生机。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成就
(一)数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硬联通”为数字丝路建设持续筑基
纵观十年的合作成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一直是“一带一路”合作的优先领域。我国与共建国家建成的3000多个合作项目,70%集中在基础设施“硬联通”领域。目前“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架构基本形成,涵盖了陆地、海运、航空、空间综合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硬件支撑。
近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加强了新型基础设施尤其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建成了连接俄罗斯与周边国家、通达欧洲的陆地光缆网络架构,与周边国家累计建设34条跨境陆缆和多条国际海缆(通达方向有中国至俄罗斯、蒙古、东盟、中亚和南亚)。中国牵头承建的“和平”项目—亚欧洲际海底通信电缆全长达到1.5万公里,以中国移动为代表,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5G和千兆宽带网络,开通5G基站近190万个,覆盖包括“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民众在内的33亿人。网络共建共享,直接推进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大联接”。随着5G网络、工业互联网、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的落地实践,持续拓展了国家之间的共建合作空间,直接提升了我国与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水平。
中国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已在全球普及应用,向亿级以上用户提供服务。北斗系统现已覆盖包括“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构筑起数字丝路的空间基石,助推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矿业和智慧城市等发展,为丝路经济搭建起数字化技术应用的窗口和开放合作平台,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用户带来巨大福祉。
(二)相关制度建设持续推进,“软联通”为数字丝路建设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国从制度共建、制度开放、制度对标、制度参与等多个维度推进制度建设,促进制度规则层面的“软联通”,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制度性保障。
中国发起了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提出并推动达成《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中国—东盟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倡议》《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金砖国家数字经济伙伴关系框架》等,并牵头制定了《跨境电商标准框架》。截至2022年底,中国已与30个国家签署电子商务合作谅解备忘录,与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关于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这些合作文件的签署,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领域的投资、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主动先行先试,完善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营商环境。在数字丝绸之路合作倡议提出之前,2015年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第一家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该试验区旨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全流程交易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2016年至2022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数量达到165个,覆盖31个省份,为“丝路电商”构筑了双向、顺畅的贸易通道。
近年来,我国多次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数字经济相关内容,进一步扩大外资准入。2017年至2020年,我国连续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持续减少。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减至31项;商务部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减至27项。缩短负面清单,进一步完善了外资准入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有关制度的精准性,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持续优化。
近年来,我国对标国际标准,坚定推进制度型开放。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聚焦数字贸易健康发展等6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上海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规则,开展先行先试,以此构建促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
表1 数字丝绸之路制度层面建设类型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国一带一路网”相关内容整理。
(三)“丝路电商”蓬勃发展,为共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对于构建“网上丝绸之路”、推进“网上丝绸之路”经济合作试验区建设提出任务要求。在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丝路电商”。
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平台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跨境电商平台,中国卖家与国外卖家均有入驻,“一带一路”正在形成贯通全球五大洲的大网络市场。对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众多消费者而言,各类需求可以在各大跨境电商全类目的综合平台上迅速匹配。其中突出的表现是,中国跨境电商平台与中国卖家共同“出海”,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中国的电商已遍布全球五大洲所有规模化跨境电商平台,依靠强大的“中国制造”输出物美价廉的商品与先进的商业模式。其中,依托全球化的交易服务网络,我国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拼多多、抖音、京东等的市场版图与业务深度呈现“销售+”的立体化特征。以阿里巴巴为例,依托跨境进口平台(天猫国际、考拉海购等)与跨境出口平台(速卖通、国际站等),在服务境内外消费者的同时培育海外本土版淘宝商家,并启动了全球数字经济人才培训计划,为相关国家电商的发展提供数字化服务援助。在亚洲电商市场,阿里巴巴对东南亚旗舰电商Lazada已实现控股;京东通过注资成为Tiki(越南一家电商网站)的最大股东。在拉美市场,拉丁美洲电商巨头MercadoLibre(美客多)平台有大量中国卖家入驻。
在“丝路电商”触达的非洲与欧洲电商市场,中国电商表现突出。中非跨境电商平台TospinoMall(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系统)首站落地加纳,仅用一年半时间即拥有当地70%的市场份额。亚马逊欧洲站(西班牙站、意大利站、法国站、英国站、德国站)41%的卖家在中国(数据来源:Marketplace Pulse),欧洲亚马逊TOP10000卖家中,中国卖家占比42%。在中东欧市场上,欧洲最大的跨境电商平台Allegro,已有超过1万家中国商户入驻。
“丝路电商”打造的是双向的贸易通道。“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大量卖家也在入驻中国电商平台。如国内抖音和京东平台上推出了斯里兰卡国家馆,当地的卖家可以通过中国大型电商平台触达中国的消费者。需要说明的是,“引进来”的丝路电商卖家以B2C零售模式为主,虽然目前其销售规模与商家数量有限,但未来增长潜力较大。
(四)“数字惠民”项目持续增加,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供“数字机遇”
数字丝路共建合作中,依托“数字+”的赋能,除跨境电商项目之外,还落地了大量教育、医疗、农业、社会生活等“数字惠民”项目,呈现普惠发展的态势。促进数字友好型“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促进共建国家“心相通”,而且切实解决了数字鸿沟、数字贫困等社会问题,为共建国家发展提供“数字机遇”。
在非洲,中非合作项目“万村通”已在非洲21个国家建成,卫星数字电视信号覆盖9512个村落,为非洲数以千万计的民众打通了解外界信息的视窗通道。华为等中资企业应邀参与肯尼亚移动支付平台“移动钱包”(M-Pesa服务)项目。在中非企业共同努力下,M—Pesa服务不仅成为肯尼亚国内使用最广泛的移动支付平台,业务还拓展到坦桑尼亚、莫桑比克、莱索托、刚果(金)、加纳等10多个国家,成为非洲知名品牌。2018年中国诺联公司与中国电信合作,结合WiFi技术和城域光纤网,为肯尼亚内罗毕郊区居民提供性价比较高的无线宽带网络服务,并推出各种优惠套餐,通过网络平台开办诺联学校,免费为当地5至15岁的孩子提供远程教育。
在东南亚,依托中国—东盟跨境医疗合作平台,我国与越南、泰国、老挝、柬埔寨等国医疗机构开展远程诊治和跨国会诊,输出专业医疗咨询服务。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已与泰国、老挝等9个国家建立政府间双边技术转移机制,建立起覆盖2619家成员单位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自2013年起,中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技术服务出口至马来西亚、柬埔寨、老挝、缅甸、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国,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数据采集、土地管理、钻机导航、智慧城市建设等多个领域。中国—东盟跨境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出口至柬埔寨、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等国。
此外,在美洲,中国电商通过技术输出与资本投入,与当地合力推进墨西哥“数字乡村”项目,培育了1500多家本地小微企业,成为海外版淘宝商家;在东欧,匈牙利岐黄中医药中心在新冠疫情期间将中医门诊放到“云端”开展诊疗服务;等等。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存在的挑战
(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仍存不足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经济所依赖的基础设施尤其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普遍较弱,影响了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当前“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普遍存在互联网普及率较低,网络基础设施区域分布不均匀,安全性、准确性不高,建设滞后且成本较高等问题。
在共建国家中,非洲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在非洲,WiFi仅覆盖城市和主要旅游景点,偏远地区一般没有WiFi。非洲的数据中心分布较少,远低于其他各大洲。目前非洲50%的数据中心集中在南非、尼日利亚、肯尼亚和摩洛哥四国。由于经济较为落后尤其是数字基础设施落后,“数字鸿沟”难以弥合且有扩大趋势。较为落后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终端设备,使得非洲把握数字化发展机遇的条件不足。
(二)数据“软联通”规则相对缺失
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亟须在数据“软联通”规则方面达成共识,但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参与主体众多等原因,达成共识存在极大挑战。当前,我国与许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并未签订数字经济自由贸易方面的协定(如DEPA、CPTPP),在跨境数据流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贸易壁垒。加入国际高标准数字经济贸易规则的速度滞后于数字贸易规模的增长速度,为数字丝路发展带来难题。
(三)合作领域偏窄,合作水平偏低
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中,当前最受关注的是数字电商,其对传统贸易替代色彩较浓,一些新型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与数字经济相关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网络协同、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与合作中还比较少见。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概念框架,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是数字贸易的两种交易方式,其中数字订购即电商贸易,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数字媒介传输商品订单,并通过线下物流交付的贸易方式;数字交付即数字服务贸易,贸易对象为可数字化交付的无形服务产品。与“丝路电商”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带一路”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相对滞后。
一方面,中国数字服务出口偏弱,制约了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和结构优化。据测算,我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全球占比不到5%。中国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在国内服务业出口中占比较低且发展较慢,数字服务领域出口竞争力明显偏弱。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普遍存在技术壁垒、互联网服务壁垒、数据本土化壁垒、东道国电子认证等形式多样的数字服务贸易保护壁垒,阻碍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
(四)西方国家的干扰和掣肘
无论是2021年美国主导推出的所谓“重建美好世界”(Build Back Better World,简称B3W)计划,还是2023年提出的“印欧经济走廊”(印度-中东-欧洲经济走廊,IMEC),其意图是在“一带一路”沿线渗透西方大国的影响力,掌握欧亚大陆地缘政治主导权。2021年12月,欧盟提出3000亿欧元的“全球门户”计划(Global Gateway),旨在改善新兴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强调价值观主导和高标准体系建设,从最新进展上看,“全球门户”计划具有立足非洲,向东南亚和拉美拓展的特点。“全球门户”计划投资方式、重点区域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高度相似。此外,随着数字丝路的国际合作加速,美西方国家可能进一步深化其限制措施,特别是在东盟地区。
数字丝绸之路未来建设与合作展望
(一)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尤其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积极帮扶相对落后的共建国家,推动共建国家网络、光纤光缆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设立共建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合作基金,通过对基础设施欠发达地区的常态化帮扶,提升共建国家数字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
考虑到当前全球经济下行态势与共建国家财政经济状况,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尤其是要加大社会融资和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比重,如因地制宜采用公私合营型、股权合作型、工程总承包融资型(F+EPC)、银团贷款型、融资租赁型、第三方市场联合型、集群式合作型等模式,优化项目治理机制并切实降低中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增强项目盈利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数字治理,增强数字规则共识
由于各国数字化发展阶段不同,数字领域的规则安排需要做差异化甄别。CPTPP和DEPA所涵盖的国家通常有较为成熟的数字化市场经验,可以与协定内的成员国在数字技术研发、数据安全、数字监管等方面积极进行国际合作,精准对标。参照其作为高水平的示范样本,解决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并对国内的规则进行查缺补漏。尤其是在服务贸易领域可以精准对标,完善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管理规则。同时积极参与CPTPP和DEPA的谈判,争取早日加入。
共建合作过程中,应坚定维护国际多边合作秩序,优化数字丝路营商环境。数字化发展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提供了多样化的路径选择,也带来了一些潜在风险。针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软联通”条款,应尽早构建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精准识别与监控。在现有合作协定中,应新增风险合作条款,与合作国家共同实施风险管理。
(三)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
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数字化浪潮使国际产能合作进入全新阶段,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跨国经营、远程管理等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数字化是时代潮流,中国在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和“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时,除了进一步拓展“丝路电商”业务、大力拓展数字服务贸易外,还要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工业互联网等新业态、新模式,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实现数字化转型,提升与其产能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大力推进第三方市场合作
鉴于当前复杂的国际格局,未来共建数字丝绸之路需要大力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第三方市场合作有利于将中国的优势产能、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有效结合,发挥合作各方在资源、技术、商务、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进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达到“1+1+1>3”的效果。比如,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进中、日、韩、澳、新等在东盟等市场的深度合作;保持与欧洲的对话,推进中国与欧洲发达国家在中东欧市场的深度合作。客观看待、理性衡量欧盟“全球门户”计划定位,以竞合方式处理共建数字“一带一路”倡议与“全球门户”计划的关系。在竞合协作中,共同坚持开放包容原则,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多边主体竞合协作关系的稳定。在竞合协作中,中国可以提供实践项目落地的丰富样本,为共建合作提供可复制的真实经验,并积极参与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规则建设,使之持续完善,更贴近市场。通过竞合协作共拓全球市场,适时分享资源、经验和知识,提高合作效率,并不断降低沟通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规则冲突。
徐枫: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徐枫,郭朝先.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十年成就与未来展望[J].中国发展观察,2023,(Z1):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