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基础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2022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在今年7月1日召开的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五统一、一开放”的基本要求,其中“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居于首要地位。深刻认识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有效破除推进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卡点堵点,有利于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是有效发挥市场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前提。我国市场基础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伟大历程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对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基础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与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相关的关键性法律法规,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搭建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有力激发了经济发展活力。但囿于当时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条件,在建立和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过程中,客观上形成了市场规则、监管标准、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出现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新问题。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断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出台了一批配套政策,迭代发布5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颁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我国市场基础制度的系统性、统一性和实践性显著提升,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统一市场基础制度,是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首要任务。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新质生产力对经济发展作用愈加凸显的大背景下,市场需求日益成为稀缺资源。当前,我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新业态新领域的市场准入壁垒较多,企业破产退出机制存在短板,市场公平竞争制度亟待优化,社会信用和监管制度有待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只有构建统一、透明、法治化的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才能有效破除这些梗阻,更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推进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就是要有效破除条块分割、地方保护、规则差异等体制机制障碍,让资本、技术、数据、劳动力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打通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各环节,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
坚持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提升制度规则设计的统一性、精准性、前瞻性。当前,我国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规则体系仍不完善。一方面,为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市场基础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一些领域仍缺乏全国性立法,存在统一性规则供给不足问题。例如,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法规规章,在国家层面缺乏专门性社会信用立法,导致跨区域协同困难。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市场和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市场规则设计与调整存在不及时问题。例如,一些事关市场有效运行的法律法规修订机制无法完全跟上市场变化的步伐,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大数据集合的产权属性、算法专利的审查标准等方面,现有法律存在大量空白和模糊地带,给确权、维权和交易带来困难。此外,面对多样性的地方实践,市场规则设计还存在作用不够精准的问题。一些政策规定原则性要求多,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自由裁量权大,为选择性执法、偏向性执法留下了空间。
推进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要在制度规则完善上不断发力。法律法规政策设计要突出统一性,把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条例适时上升为全国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顶层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政策设计要提高精准性,对原则性规定制定详尽的实施细则、认定标准和裁量指南,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让执法者有明确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设计要体现前瞻性,强化对新业态的规则供给,针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产业、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加快建立或完善产权界定、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监管等基础制度,确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出现“规则洼地”、“监管真空”。
强化执行和监管规则的统一,推动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落地见效。统一市场基础制度,既要确保基础制度运行规则、程序上的统一,也要确保规则平等、机会平等、过程平等,这就要求公平执法和监管。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但在执行和监管上,仍然存在隐性壁垒、隐性歧视,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地方为了本地利益,通过设置各种隐蔽的市场准入壁垒,如提高质量环保标准、设定偏向本地或特定类型企业的招标要求等,排斥外地企业、外地产品。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尺度存在差异,出现“同案不同判”、“同错不同罚”的局面,导致行政执法联动、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交等机制运行不畅,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效能不足,跨区域执法难,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追究。
公平执法和监管,是推进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保障。要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现代化监管体系,强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运用,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在线监管平台。加快建立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执法标准,统一各地区、各层级的处罚尺度,不断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强化中央垂直监管作用,提高垂直管理能力和跨区域协调能力,对地方保护行为进行直接纠偏和查处。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监管的职责分工、案件移交、证据互认、联合执法等具体流程和规则,有效破除跨区域执法和监管阻力。
大力推进协同配套体系建设,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非单一领域改革,而是涉及多领域协同配套的基础性改革。例如,产权保护不仅依赖法律条文,还需要专业化的登记与评估体系、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支撑,但当前这些配套机制在不同地区发展不均衡,服务质量差异较大,影响了统一产权保护制度的落地。又如,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以要素充分流动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支撑,但当前我国要素流动仍存在梗阻,公共服务水平地区差异仍然较大。再如,执行和监管既需要法律法规体系、权威有效的执行机构作保障,也需要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协同配合,但当前我国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地区差异大,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推进协同配套体系建设,是推进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的必要支撑。要加强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同,不断完善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对各地区各部门拟出台的政策进行事前合规性审查,确保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等与竞争政策的目标相一致,及时纠正和废除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准入歧视等内容的政策文件。加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协同,打破关键要素流动的制度壁垒,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与一体化平台建设的协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电子政务系统,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协同,健全全国统一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坚决破除认知偏差,进一步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随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的不断深入,社会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共识不断深化,全国一盘棋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唯GDP论英雄的思想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纠正,但一些部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认知和政绩观的偏差。有的地方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地方发展的关系认识不到位,过分强调地方利益,追求短期利益,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有的地方不能准确认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不能正确把握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的关系,仍习惯于通过选择性产业政策、倾斜性地区优惠政策推动地区发展,影响了制度规则的统一。有的地方在产权保护上重“有形”轻“无形”,对知识资产、数据资产、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产权属性认识不一致,既影响对产权本身的保护,也影响产权保护制度在全国的统一。
认知和政绩观的偏差具有隐形性、顽固性,彻底破除需要久久为功,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要提升全社会对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认识,通过中央推动、地方与社会广泛参与专项行动,形成强大的全国一盘棋思想氛围。坚持践行正确政绩观,大力破除地方保护观念,进一步完善地方官员政绩评价体系,从根本上改变唯GDP论英雄的考核体系。通过重大生产力布局,引导地方深度挖掘自身特色,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在地区间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格局,为各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