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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科技创新“隐形冠军”该如何培育

2017年06月13日来源:《解放日报》2017-5-23    作者:贺俊

旧金山(硅谷)、东京、慕尼黑是国际公认的科技创新中心城市。对标这些科创中心城市,上海的一个主要短板在于缺乏能够引领技术前沿、在细分市场专精特新的小微企业群体。新形势下,除了重点发展大型科技企业外,我们也有必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这样的“隐形冠军”另眼相待。

存在三个制约

近年来,上海高度重视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成长发展,出台了一系列降低企业要素使用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激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产业政策,构建了内容完善、形式多样的企业服务体系。

下一步,要在更高水平上支撑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可以在解决区域问题、短期问题的基础上,积极着眼于国家的战略性需求,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培育成长面临的根本性问题,深化改革、搭建平台、精准施策。这也是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题中之义。

具体而言,可以着眼于体制、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三个层面的问题:

体制层面上,知识产权的实际维权成本高,科技型小微企业以授权和转让知识产权的方式生存发展的难度较大,小微企业和大企业间的技术交易和分工市场难以形成;小微企业税收贡献小,地方政府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不高。

政策层面上,精准施策不够。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但由于缺乏精准施策,尚无法真正发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激励作用。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层面上,公共科技服务水平还不够高。虽然国家和各地组建了一系列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的治理体系和激励机制既无法保证高水平服务又未能兼具公共性。实践中,不少公共科技服务长期停留在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较低水平上。

聚焦三大领域

基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未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锁定产业目标,即ICT(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装备产业中的基础零部件领域,打造小微企业国际化发展新高地。同时,进一步保护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使企业可以通过直接的技术交易而非产品交易实现创新收益。

小微企业和高技术创业活跃的产业主要是ICT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装备产业中的基础零部件领域。这三大领域正好是一线城市发挥集聚效应最为显著的产业。上海可进一步突出这三大产业的作用,促进形成小微企业集群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把握全球中小企业跨国发展新趋势,高起点打造一批高技术小微企业和创业的国际合作园区。

同时,重点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创业的知识产权维权障碍,加强知识产权援助等法律事务服务,逐步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加强建设知识产权信托、质押等知识产权资本化新渠道,做大做活技术市场,使产业化能力较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通过直接的技术交易而非产品交易实现创新收益。

第二,尝试以引入小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政策和小企业技术转化项目政策为重点,提升上海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高技术创业政策的效率和精准度。

小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政策和小企业技术转化项目政策是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工业国家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通行做法,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是,由于这两项政策涉及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与衔接,在我国迟迟没有被采用和推行。建议上海先行先试,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吸收其政策当中的有益部分,按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生命周期采取分阶段、有竞争、差异化的政策设计:

第一阶段为技术可行性研究资助阶段,政府给企业提供相对小规模的资助。第二阶段,政府对第一阶段取得初步成功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供进一步的资助。进入这一阶段的项目具有更加明朗的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可以采取“大额集中”的资助原则。第三阶段是技术成果商业化的阶段,在此阶段资金资助不是必然的,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为产业化提供政府采购、市场拓展等服务。

第三,以打造新型公共科技服务机构为抓手,着力完善上海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的治理机制、运营体系和服务水平。

近年来,国家和上海都在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方面投入大量资源。但是,我国的共性技术研发机构仍存在“公共性不够、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议借鉴德国弗朗霍夫学会、韩国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我国台湾工研院的建设和运营模式,打造新型公共科技服务和科研机构。在治理机制方面,由技术专家、政府官员、企业家代表和学者共同组成专业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最高管理者(主席)可以采取市场化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专业委员会和管理社会化,保证高效运营和专业管理。同时,还可考虑借鉴美国基于会员制的先进制造业创新中心模式,先行先试建设一批机制更加灵活的专业性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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