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迈入成熟期,诸多平台企业形成了多业务领域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平台生态系统在初始业务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后,推动用户和数据优势与其他业务领域相融合,能够较为容易地在其他领域内实现垄断,从而逐步在生态系统内部的所有领域均实现垄断,最终达到生态垄断的状态。生态垄断带来了一系列新型的垄断行为,在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造成了诸多负外部性问题。为此,结合平台生态系统与生态垄断的特点,从双边用户与平台企业双重角度出发,构建出“双边用户+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治理新范式,并从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平台企业层面提出了强化生态垄断的识别与治理、引导社会公众对生态垄断的持续关注、以及通过构建的新型治理范式规避生态垄断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平台企业;垄断;平台生态系统;生态垄断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现路径选择研究”(项目号:20&ZD07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智能制造关键核心技术国产替代战略与政策研究”(项目号:21&ZD132)。
一、引言
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演进带动了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平台经济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其新型的平台经营模式遍布了电子商务、餐饮旅游、医疗健康等诸多领域。尤其在新冠疫情反复蔓延的当下,平台经济在推动物资保障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年5月发布的《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市值10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企业为76家,较2019年增加了7家;市值总额达到12.47万亿美元,与2019年同比增长57.3%。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的平台企业习惯于将电子商务、餐饮旅游、医疗健康等不同业务集中在一个平台生态系统内部,同时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即平台企业立足于初始业务,通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技术,结合平台经济固有的网络效应,不断将数据、技术、资本等核心要素迁移并拓展至全新领域,并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在不同领域内构建出了业务联系紧密、技术资源共享、用户数据互通的众多子平台企业,进而由核心平台、子平台、双边用户、外部环境等共同搭建出生态高效、机制合理、混业经营的平台生态系统[2]。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不同业务领域内的子平台能够围绕着核心业务平台相互作用、相互吸引,相互制约,共同进行多样性价值创造[3]。如在企业层面,平台生态系统实现不同业务领域间资本的合理配置、要素的共享、管理的互通。在用户层面,平台生态系统满足了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大幅度降低了跨平台转移的时间成本和学习成本。
然而,由于平台生态系统内部业务领域繁多,彼此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平台企业容易通过自身的领导权与定价权制定不合理的运营机制,通过优待自有业务、跨领域屏蔽与封锁分享链接、恶意引流等手段,打压直接竞争对手,遏制潜在竞争对手,在商业生态圈内部的众多领域间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平台生态系统垄断(后文简称“生态垄断”)。目前,学界对于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类研究聚焦于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界定的困境,如平台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技术障碍[4],传统的市场份额指标难以作为判定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有效标准[5],在难以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就更加困难。第二类研究通过建立经济学模型聚焦新型垄断行为对平台经济体系内各方参与者的收益所造成的影响,如诸多学者测算了“二选一”[6]、“大数据杀熟”[7]、“杀手并购”[8-9]等垄断行为对各方收益的影响。但是,对于不同测算方式的合理性方面,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因为个人效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往往并不一致。第三类研究,则从理论层面聚焦于平台垄断行为的原因剖析,包括交叉网络外部性所造成的平台势力的差异[10]、基于用户而非产品的商业模式[11]、以及平台和用户的多重身份所导致的监管困境[12]等。在上述研究基础上,第四类研究则是针对这种垄断行为的管制,不同学者从监管框架、监管原则、监管视角、以及具体的监管策略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科学构想。包括结合平台类型、平台生命周期、平台网络效应外部性等多重因素而构建的三位一体的平台监管框架——“金字塔模型”[13];由于平台垄断所导致的严重问题,而重申的监管原则应由消极的包容审慎向积极的包容审慎进行的转变[14];由于平台兼具市场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双重身份,通过“制度+技术”的双重监管视角可强化监管效果[15];以及在具体的监管策略方面,应弱化市场结构分析,强调行为后果;采取个案分析,予以差异化监管,加强协同监管等[10]。
可以看出,目前学界对平台经济垄断已经做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不过其视角主要基于单一平台企业,并没有全面地从平台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也未能探究因平台生态系统而引致的生态垄断的具体内涵、形成机制、及其多重负外部性影响。因此,为了准确地认识生态垄断,并能够针对生态垄断招致的新型问题进行有效地治理,有必要率先明确生态垄断的基本概念,辨析生态垄断的形成机理,快速厘清生态垄断对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产生的严重负外部性影响,从而针对性的结合平台生态系的特点,从双边用户与平台企业双重角度出发,针对性构建出生态垄断的治理范式,并从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平台企业层面提出了强化生态垄断的识别与治理、引导社会公众与舆论对生态垄断的监督与关注、以及通过构建的治理范式规避生态垄断等政策建议。
二、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概念内涵与行为特征
(一)生态垄断概念的界定
1.生态垄断的特殊情境
对生态垄断概念的界定需建立在“生态系统”及“平台生态系统”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清晰且明确的基础上。“生态系统”的概念最早源于生物学上存在于自然界的各种生态系统,学界对其研究已较为充分。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本意指的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稳定的平衡状态,而构成的相对封闭的统一整体。在自然界生态系统内,生物要素与环境要素是两个最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其中生物要素又可细分为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环境要素则包括空气、水、无机盐等。以此为基础,根据主要生物要素的不同,演化出了功能和样式各异的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类型。这些生态系统在自然环境中能够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产生物质资源、降低生态灾害的发生频率。此外,自然界广泛存在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大多由各种生物和环境因素自发相互作用而形成,并没有统一的“自然计划者”参与其中,是一种“无意识”的形成过程。
随着生态系统概念的不断演进与发展,尤其是在与经济学科相互影响后,衍生出了生态经济、生态产业、生态文化等诸多交叉学科概念,本文所探讨的“平台生态系统”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根据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主要类型、主要作用、形成机理可知。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指的是平台利益相关者和相关环境要素在众多业务领域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一个相对闭合的平台商业圈集合,简言之,即是平台和其特定相关的APP的集合[16]。其中平台利益相关者包括平台企业(分为核心平台与子平台)、入驻平台的双边用户;环境要素包括互联网技术发展状况、所属产业发展状况、外部制度构建状况等。由于核心平台业务的不同,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最终演化成为属性各异的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类型的生态系统。这些生态系统在其相关领域内能够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如脸书(Facebook)和腾讯所形成的社交平台生态系统,能够在不同子平台间为用户提供基于网络即时通讯业务而展开的聊天、游戏、影音等多种服务。
与自然界广泛存在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不同的是,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是经由企业家积极主动地“人工打造”而形成的商业生态圈,其形成过程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即当一个平台企业在某一特定领域遇到增长乏力的困境时,资本增值的压力势必要求企业进行扩张,这种扩张既可以按照传统企业扩张理论,沿着核心业务进行横向与纵向的拓展,也可以完全凭借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便利性,推动企业沿着资本增值较为快捷的方向进行业务拓展,从而使得平台在核心业务领域积累的数据和用户优势能够延申到多样化的子业务领域中,最终形成包含众多业务种类的平台生态系统。平台生态系统的形成与运作主要是由核心平台主导,衍生出对核心平台业务具有依附关系的子平台。其中核心平台处于中枢地位,可以控制并束缚子平台,子平台处于从属地位,在绝大多数时间可以相对独立的运转,但在某些特定时刻,需要配合核心平台进行统一的行动,使得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转机制能够接近单一的市场主体。
2.生态垄断的概念界定
在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形成后,企业家为了进一步攫取生态系统所涉及的全行业的利润,在核心平台带动并辐射子平台的运转机制影响下,生态系统内部的不同子平台间将会达成类型各异的合谋性协议,通过协同行动来约束不同子平台的经济活动;不正当价格竞争、不同子平台间的搭售现象、以及排他性交易将贯穿整个平台生态系统;以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目的的经营者集中的类型更为多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可以看出,一旦平台生态系统在其所涉及的领域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上述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均可归为垄断行为,由此而造成的垄断即是整个平台生态系统的垄断(简称为“生态垄断”)。
类似地,根据垄断行为见诸于平台生态系统场域的程度和范围,生态垄断又具有更为细致的表现形式,如当这些垄断行为发生在平台生态系统的主导业务领域内,可被称为主导市场生态垄断;当这些垄断行为发生在平台生态系统的局部领域时,又可被称为局部市场生态垄断。基于上述发生在平台生态系统中的垄断行为及平台生态系统在众多行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生态垄断”是垄断在平台生态系统情境下的新型表现,指的是平台生态系统的核心平台在初始业务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后,为了进一步在多领域攫取垄断利润,积极主动地推动原始领域的用户和数据优势与其他业务领域相融合,助推其在涉及的其他领域均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然后通过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干扰相关业务市场的行为。
本质上,生态垄断的垄断范畴依然源于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产业垄断范畴,只是与传统的产业或垄断相比,生态垄断在垄断主体、典型特征、垄断行为、影响范围、组织形式、以及常见的垄断种类等方面具有诸多不同之处。传统的垄断由单个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独占单一市场,其主要影响范围也仅局限于单个市场;垄断行为则为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一般以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组织形式进行垄断,垄断的常见种类包括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经济性垄断等。而生态垄断则是平台企业生态系统独占系统内部涉及的所有市场,在其涉及的所有相关市场均形成垄断,其垄断的范围和领域均大幅扩大;生态垄断行为也在原有行为基础上,衍生出了类型更加复杂、形式更为隐蔽的垄断协议、表现形式更为新颖,目的更加多样化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类型更为多元;由于生态垄断由原始的核心平台主导,故垄断的主要形式演变成了由一个垄断协议发起者和其所辐射的默示共谋经营者构成的辐射型卡特尔;此外,由于平台经济市场在绝大多数领域内均允许资本进入,自由地参与商品的买卖竞争,所以生态垄断的常见种类均可归一为经济性垄断,不再包括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参见表1)。
表1 垄断与生态垄断的主要异同点分析
(二)生态垄断的行为特征
当平台生态系统形成生态垄断后,自然会有一系列的新型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是一种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企业的经济规模、形成对企业有利的经济地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管制重点和难点。经典产业组织理论下的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由于生态垄断是垄断在平台经济时代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情境,故生态垄断的具体行为依旧在垄断行为限定的框架内,只是在平台生态系统独有的背景下,表现出了诸多新型的特点。
1.垄断协议类型的高度复杂性与形式的隐蔽性
垄断协议指的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类。生态垄断下的垄断协议类型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形式隐蔽性的特点。
平台生态系统内的各子平台在业务上具有多种关系,既能位于同一产业内部,也能位于同一产业链的不同位置,甚至能够表现出完全不相关的关系。所以,生态系统内部的垄断协议类型将不再局限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而是变得更为复杂。如核心平台A为了发展其子电商平台B,促使内部支付平台C,封杀外部电商平台D的正常支付接口。在这种情景下,垄断协议的缔约方不能再依据所属市场和产业而划分,核心平台甚至可以与其子平台提前达成更为详尽的条款,使得子平台间不需要彼此接触与沟通,当核心平台采取相关行动时,整个体系自会带动子平台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一致性行动,从而使得整个生态系统的收益最大化。这些情景下的垄断协议,将完全超越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类型,难以在现有的框架范围内进行清晰的归类。
如上所述,首先,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并不能完全界定清楚很多垄断协议的缔约方,此时将难以辨析清楚垄断协议的具体来源;其次,在互联网机器学习的运用下,合谋意图可经由缔约方之间的交互转为人机交互,此时外界更加难以识别合谋的真正意图。最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算法在垄断协议中的运用,使得垄断协议不再局限于通过传统的“邮件、电话、面谈”等形式媒介来达成,垄断协议的形式将完全实现“脱媒”[17]。在上述多方面原因的推动下,垄断协议的将变的十分隐蔽,对垄断协议的认定与识别也更为困难。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企业在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以后,对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他性交易等。生态垄断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形式上表现出新颖性,在目的上表现出复杂性的特点。
第一,全方位施行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在传统经济形态中,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厂商仅能够对消费者施行一级价格歧视或二级价格歧视。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由于平台企业掌握了反映消费者需求、偏好、购买力的数据要素,将能够对消费者实施三级价格歧视。更为甚者,平台生态系统在某一领域获取了消费者数据以后,能迅速推动数据要素在不同子平台间的流通与运用,进而实现在所有业务间全方位的对消费者进行三级价格歧视。
第二,强制性搭售现象更为普遍。平台生态系统中的搭售往往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效果,因为搭售的目的在于加强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而并不是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如为了使用平台生态系统A中的电商平台B,消费者必须无条件接受支付平台C的服务。实际情况是,无论采用何种支付平台与支付方式,消费者得到的服务质量并不受到实质性影响。
第三,排他性交易的类别和程度更为丰富。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由于众多子平台互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那么排他性交易将表现的更加多样化。不仅包括排他性销售协议,也包括排他性购买协议,交易限制可以是完全的排他(如“二选一”),也可以采用一定的百分比进行排他,并且可以根据竞争对手的状况、市场结构、监管现状等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在传统经济范式下,上述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式并不太常见,而在平台生态系统中,则成为普遍性现象。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类型更加多元化
经营者集中指的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或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横向兼并和纵向兼并。在平台生态系统背景下,除了常见的横向兼并和纵向兼并以外,混合兼并与对角兼并都成为了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方式[18]。
在涉及其他行业类别时,为了填补不同行业之间的鸿沟,寻求新的盈利方式,平台生态系统倾向于采用混合兼并的方式,即通过跨市场、跨行业的整合,推动垄断优势转移到其他业务领域,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实现对竞争对手的全方位战略包围。
以限制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对角兼并也是生态垄断下经营者集中的常见类型,即被兼并方与平台生态系统并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关联,但是与平台生态系统的竞争对手属于上下游关系[19],这种兼并方式能够很好的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同时也实质性地扩大了经营范围。上述两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在传统经济中并不多见,或者说,不会同时出现,而在平台生态系统中,则成为了常见的竞争方式。
三、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形成机理
(一)生态垄断的形成原因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生态垄断的形成提供了技术支持,而平台企业自身的属性、用户与平台企业的深度耦合、平台企业所面临的政府为其构建的外部环境则是生态垄断形成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故本节将对生态垄断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并从企业、用户、政府的视角进行归纳与分类。
1.企业层面:市场逻辑过度异化引致平台生态垄断
从企业层面来看,尽管平台企业在促成双边用户交易的过程中,充当中介的角色,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20],但平台企业的发展并没有脱离其身为企业的属性,即平台企业依旧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盈利性组织,其面临的首要任务依旧是尽可能迅速的实现资本的增值。在资本增值的目标引领下,平台企业倾向于采用“两步走”的运行战略方针:一是迅速扩大既有领域的市场份额,以实现垄断。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能够利用交叉网络外部性,在既有的业务领域范围内,以极低的边际成本俘获并锁定用户,从而迅速扩张并占据市场,以在原始领域实现初步垄断。二是在原始市场份额接近饱和后,在企业市场逻辑支配下,企业不断向新市场、新行业开拓,以尽可能实现在多行业垄断。其中,在第一阶段获得的用户资源能够被作为通用型生产资源,应用于下一步的新业务和新市场的开拓[21]。即在一个特定的领域内实现垄断并占据全部的市场规模后,平台企业将会通过不断的兼并和扩张,将新业务纳入到平台运营范围内,推动原始领域的用户资源与新业务领域相融合,使得垄断地位从核心平台延伸到子平台。可以看出,平台企业“第一步”的战略率先积累了丰富的用户基础,实现了原始业务领域的垄断;“第二步”的战略则拓宽了业务领域,实现了生态化运营;最终,这“两步走”战略的融合发展实现了生态垄断。
2.用户层面:消费者与商家用户权责的非对称性强化平台生态垄断
从用户层面来看,尽管平台企业的运行战略方针为生态垄断的形成积累了丰富的用户资源,而用户与平台企业的耦合以及双边用户间的耦合则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效应。(1)从消费者层面来看,在平台生态系统的构建、发展及形成生态垄断的过程中,消费者与平台的关系愈发紧密。这主要源于平台生态系统垄断了多样化的产业后,消费者的选择无异于被无形的剥夺;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常见的电商、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领域均形成了超级平台,这些平台之间存在着与生俱来的数据鸿沟,难以做到有效的“生态互通”,这导致消费者在平台间转换时,将面临额外的转换成本、学习成本和隐私泄露的风险[22]。(2)
从商家角度来看,商家同时需要与平台和消费者共同构建稳定的共生关系,以达成长期的交易关系。一方面,在垄断的情形下,可供商家选择的平台数量在急剧减少;平台企业又是平台经济规则的制定者,掌握着信息和流量的入口。因此,商家需要在平台企业的限定范围内,妥善实施商业行为,积极谋求与平台企业的共同成长。另一方面,尽管双边用户具有对等的商业地位,但平台经济领域中的众多市场多为买方市场,商家用户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需要在特定的平台上不断深耕市场,以达到改善产品和服务,留存更多客户的目的。可以看出,消费者和商家的特点和性质进一步强化了生态垄断的形成与发展。
3.政府层面: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过度分离加剧平台生态垄断监管缺位
从政府层面来看,自20世纪末,互联网平台企业诞生以来,我国政府基于促进经济发展、培育新兴产业的目的,对平台经济采取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这种监管理念在应对平台各类复杂的负外部性问题时,难以恰如其分的分配包容监管与审慎监管的权重,容易造成监管失衡,从而助推了生态垄断的形成与发展[13]。
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于平台企业的威慑力不够明显,导致平台企业在众多产业都出现野蛮生长的问题,为生态垄断的形成提前拓宽了产业范围。尤其在执行过程中,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具有被理解为“重包容轻审慎”的倾向,所以,在重包容的处理原则下,很多企业肆意拓宽业务范围,为生态垄断的发展划定了产业基础。
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延缓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使得生态垄断问题一直游离于政策制度以外。以“二选一”为例,我国最早的“二选一”事件发生在2010年,由于秉承着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直到2018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才对“二选一”进行了明确禁止。同样地,生态垄断对平台经济系统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包括且不限于用户、产业、社会所造成的各种福利损失,目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针对办法,这也变相促使了生态垄断的隐蔽性以及负外部性放大。
(二)生态垄断的形成过程
“生态垄断”的形成需要平台企业基于原始领域,不断的进行横向合并、纵向扩张、混合兼并等,从而先后在原始领域的相关市场形成垄断,并以原相关市场为基础,达成纵向一体化,最终形成生态垄断的局面,同时在不同阶段呈现出对应的垄断行为和态势。
1.横向合并阶段:平台规模不断扩大
在横向合并阶段,该阶段的平台企业主要通过横向并购来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以达成在初始产业垄断的目的。横向并购指的是在同一产业、生产同类产品、面对同样市场间的兼并。横向并购能够在产业幼小期,迅速提高市场份额,增加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最终达到在原始产业垄断的状态。平台企业在形成和壮大的初期,均倾向于采取此类扩张方式。
以网约车平台“滴滴”为例,2012年,小桔科技在北京成立并推出嘀嘀打车APP;2013年,快的打车并购大黄蜂打车;2015年,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成功进行战略合并;2016年,滴滴出行在其官方微博对外宣布收购优步中国。可以看出,2017年之前的网约车平台““滴滴””的发展史,就是横向并购史。大肆的横向并购使得滴滴的业绩和市场份额大幅攀升,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滴滴的GMV(Gross Merchandise Volume)达到250-270亿美元,同比增幅70%;订单总量和用户数分别高达74.3亿单与4.5亿,市场占有率保持在90%以上。按照《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份额的相关条款,其已经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横向并购为平台企业吸纳了更多的用户群体,增强了用户黏性,使得其在特定产业内实现垄断,为平台企业进行下一步的纵向一体化打下了基础。
2.纵向扩张阶段:平台一体化程度不断强化
在纵向扩张阶段,该阶段的平台企业主要通过纵向兼并来实现在原产业上下游的扩张,以达到纵向一体化的目的。纵向兼并又被成为“垂直兼并”,指的是在产品和服务生产的上下游阶段进行兼并与扩张。纵向兼并能够为企业提供较为稳定的经营环境,降低生产与销售环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实现有计划的调节生产,减少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影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企业没有必要进行纵向兼并,因为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可按照市场既定的价格进行购买与销售。但是,在平台经济市场中,平台企业凭借着“赢者通吃”的特性容易形成垄断,为了减少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具有实力的平台企业将会进入上下游产业。
依旧以网约车平台“滴滴”为例,滴滴最初从网约出租车起步,以此为根基,先后推出了快车、专车、顺风车等服务品类,此后,为继续纵向拓宽业务,通过投资入股、完全兼并等形式参与到了加油、充电、养车等服务门类,近年来,又逐步进军智能汽车制造、自动驾驶等业务领域,这一系列的纵向扩张使得在网约车行业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空前加强。在纵向垄断情形下,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类型即为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最低价格、以及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类似的现象在平台经济市场中已屡见不鲜。2017年6月1日,阿里巴巴控股的菜鸟网络与顺丰快递因数据互通问题产生纠纷,而后经由国家邮政局介入得以平息。阿里巴巴控制的菜鸟网络与顺丰属于物流产业中的上下游关系,在这个纵向关系中,菜鸟要求顺丰提供非淘宝系订单信息,而顺丰方面则以缺乏正当理由而拒绝。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菜鸟和顺丰分属于供应链数据和物流快递两个上下游市场,由于阿里巴巴控股了申通、中通、圆通等众多快递物流企业,菜鸟自然有了优势地位对顺丰进行打压和制裁[23]。当然,这种行为因行政力量的介入而并没有造成巨大影响,但在平台经济背景下,这种屡见不鲜的行为也急需立法的回应,并不能每次均指望行政的力量。
3.混合兼并阶段:平台实施跨业务延伸形成生态垄断
在混合兼并阶段,通过横向扩张与纵向扩张分别实现垄断后,平台企业开始倾向于通过混合兼并来进一步实现生态垄断。混合兼并指的是工艺上无相关关系,产品也完全不同的企业间的兼并,其目的在于扩大经营范围,进行多元化经营。平台企业在完成了横向兼并和纵向兼并后,在以其核心平台业务为枢纽的关联领域均形成了垄断。为了更进一步的在其他关联度较低,甚至完全不相关的领域实现垄断,平台企业倾向于采取混合兼并的扩张方式,这种扩张方式推动平台的数据和用户优势与被兼并方相融合,使得垄断地位进一步延伸,并最终相互作用、交织和影响,形成了生态垄断。
以国内知名平台企业阿里巴巴为例,阿里巴巴最初起源于电子商务领域,通过在该领域积累大量用户和数据后,主动把业务拓展到金融、企业服务等行业,先后构建了自有的支付和物流平台。在这之后,继续向教育、游戏、旅游、社交等领域拓展,最终形成了各子平台在业务上相互交织、合作共赢的生态系统。在生态垄断的格局形成后,一些新型的垄断行为开始显现。如全面的价格歧视、跨领域屏蔽与封锁数据要素等。以跨领域屏蔽与封锁数据要素为例,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的技术、数据、用户等资源是开放互通的,但不同生态系统之间的要素是封闭的。这导致不同的平台系统间通过恶意引流、相互屏蔽等方式来阻碍数据及用户的正常流通,以实现排挤对方发展的目的,如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的电商平台以非正当理由封锁外部的金融支付平台等。近年来,此类垄断行为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危害也呈指数上升的趋势。
4.小结
综上所述,生态垄断经由平台生态系统基于原始领域进行横向合并、纵向扩张、混合兼并发展而来,是由核心平台(垄断协议的发起者)进行居中调度,与核心平台相互协调的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子业务平台进行默认共谋。同时,子平台可以通过生态系统内部的信息,获知其他平台的策略和行为,并以此为基准,作为自身行动的先验条件,以推动共谋协同的交互进行。所以,在核心平台与子平台共同交织的生态系统内,生态垄断既具有经济上的横向限制,也具有纵向限制,由此对产业发展、社会福利分配、信息泄露等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不容忽视。
四、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多重负外部性
主流经济学界认为,负外部性指的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经济行为主体对其他人或组织造成了损失而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形,由于该定义要求较为严格,所以为了增加其适用性,后续的学者也把经济活动在社会层面造成的低效现象统称为负外部性[24]。平台生态系统突破了传统平台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瓶颈,使得提供单一、封闭场景和功能的平台企业逐渐走向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复合、开放场景和功能的平台生态系统。催生价值创造的范式从线性创造、协同创造向数字生态系统创造范式跃迁[25]。最终从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促进要素互通、降低学习成本等方面惠及了平台经济场域内的众多参与者,也从提高社会福利、创造就业岗位、革新社会治理模式等方面赋能了当下的经济发展[26]。但是,由平台生态系统所引致的生态垄断在产业层面带来了降低市场竞争程度、形成了较高的进入壁垒、抑制产业创新,在社会层面带来了社会福利分配不当、信息安全、资本集中而引发的“大而不倒”等负外部性问题,也需要及时地予以审视。
(一)产业层面
生态垄断不仅在核心平台的所属产业形成垄断,也在核心平台衍生出来的众多子平台产业上形成垄断,故新型的生态垄断在产业层面有着更为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进一步降低市场竞争程度、提高行业进入门槛、抑制产业创新等系统性问题。
1.平台生态垄断进一步降低市场竞争程度
平台生态系统凭借着无可比拟的网络外部性,以及移动通信、智能算法、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平台企业能够顺利将用户和数据优势与多业务领域相结合,从而在系统内部众多领域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降低了市场竞争程度。以超级平台腾讯为例,该企业的微信和QQ在即时通讯领域的优势十分明显,其市场份额远超竞争对手;之后,腾讯通过生态化运营模式,把市场支配地位快速推进到其他众多领域,且成效十分显著。如自2016年起,QQ音乐在中国数字音乐市场份额超过40%,已成行业第一;自2015年起,QQ游戏在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份额占比达到33%以后,也稳坐行业第一的宝座。这些不同业务领域的首批用户均来自于微信和QQ所属的即时通讯领域的专属引流。相比于其他竞争者而言,这种运营模式使得平台生态系统的相关业务获得了更多扩张优势,从而也降低了市场整体的竞争程度。
2.平台生态垄断全方位提高行业进入壁垒
一方面,生态垄断不仅包括特定领域的横向垄断,也包括沿着原产业进行上下游拓展而形成的纵向垄断。纵向垄断为平台企业在生产领域带来了“排他效应”,使得非一体化的企业无法或只能以一个较高的价格获得生产投入。此外,生态垄断背景下,平台企业甚至不再局限于控制某个产业及其相关产业,也会控制完全不相关产业,此时竞争者无论采取直接进入或者是通过率先进入上下游产业再迂回进入该产业,都将面临势力强大的在位者,这无疑大幅度提高进入成本,提高了全行业的进入壁垒。另一方面,平台经济赖以生存的用户资源和数据要素具有与生俱来的“非竞用性”特点,导致企业在扩张阶段的边际成本递减,容易形成规模经济。一般而言,规模经济越明显,一定的市场需求所能容纳的厂商数量就越少,这也从本质上说明了该领域对新进入者具有根本的排外性。
3.平台生态垄断进一步抑制平台生态系统内外部的产业创新
平台生态的最大特征是将众多具有关联性或者非相关产业能够包络于一定的平台生态系统之中,相应地,生态垄断在产业层面带来的另一个的问题就是不仅抑制了平台生态系统的内部产业创新,更抑制了外部产业的创新。一方面,生态垄断遏制了平台生态系统自身的创新。平台生态系统在拥有巨大的用户份额和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即使不能持续为用户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也能凭借着强有力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获取超额利润,实现资本增值。另一方面,生态垄断遏制了平台生态系统外部产业的创新。拥有话语权的平台生态系统不仅通过制定不利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进入标准来减少外部创新对自身的冲击,更是早早地成立了“早鸟计划(Early Bird Project)”以应对领域范围外可能出现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一经发现后,在位者则将立刻利用在位优势与新兴技术企业展开正面竞争,如果出现竞争失败,则启动洽谈收购事宜,从而全方位遏制生态系统外部的产业创新[27]。
(二)社会层面
在生态系统内部,平台企业能够通过对反应用户信息的数据在不同子平台间进行反复流转与使用,从而全方位地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完全剥夺消费者剩余,由此带来了社会福利分配不当、数据泄露的风险,甚至有可能诱发系统性危机。
1.平台生态垄断造成社会福利分配不当
平台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不仅需要通过横向扩张、纵向扩张、混合扩张等方式拓展其领域范围,同时也需要对数据及技术进行不断的整合与利用,以实现全行业的垄断。这种运行方式在社会福利分配方面,带来了两方面显而易见的问题,一方面,随着平台生态系统的日趋完善,平台企业掌握的用户数据量越来越庞大,以及平台企业对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逐渐提高,使得数据渐渐从具有潜在价值的数据资源转变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产品。平台企业利用这些数据能够有效的对用户进行微观刻画,准确反映出双边用户的实际生产力、购买力、偏好等信息。进而推动这些数据要素在不同子平台间流转与运用,以实现在所有业务领域全方位地对用户进行价格歧视的目的,完全剥夺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在生态垄断的格局彻底形成后,市场上的不同产业均被同一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的不同子平台所把持。此时市场上可供用户选择和替代的其他平台将所剩无几,如若现在用户想要转换平台,则会面临高昂的转换成本与学习成本。平台企业在意识到这种现象时,将会主动把产品价格提高到市场均价加转换成本与学习成本的边界,从而进一步剥夺用户福利,以达到最大化平台利润的目的。
2.平台生态垄断引致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在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平台生态垄断招致的公共安全问题主要是数据泄露或者数据运用不当造成的社会安全隐患。在平台生态系统中,不同子平台间的数据是能够实时、精准、高效的共享与流转。这种共享与流转分别从个人数据和集体数据角度带来了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数据在流转过程中容易造成用户隐私被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需要向个人告知的事项,包括且不限于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然而,平台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用户数据的庞大,只能采用“默认”的告知方法,这使得用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知晓个人数据的具体流转情况,从而不能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长此以往,将导致在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情况下,个人数据被违规地使用与泄露。如在生态系统内部的A平台上搜索了某一产品后,相关信息将被迅速流转到其他子平台,消费者会很快的收到其他平台推荐的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另一方面,随着平台数据规模的增长、维度的扩张、时效的加强,数据的边际价值呈现出递增的现象,这使得用户数据不断集聚,最终形成集体数据。在愈发频繁的集体数据的流动中,一些未经脱敏的信息常见于各种网络渠道上,尤其是在跨境信息流动中,这些数据一经泄露,将严重威胁到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例如,有些有着外资背景的平台企业,通过搜集国内的出行数据及高精地图测绘数据,并将数据泄露给境外机构,从而有可能诱发巨大的社会安全风险[27]。诚然,数据的流动是平台生态系统实现价值创造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但是,如何维护并构建一个安全、稳定、高效的流通环境,也是当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3.平台生态垄断引致系统性社会风险
生态垄断推动了资本集中,具备诱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可能。在生态垄断形成的过程中,往往也伴随着资本的集中,即大资本通过吞并小资本,或若干个小资本通过联合使得资本总额迅速增大。在平台生态系统具有超高的资本后,将会在方方面面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尽管这能维持住平台生态系统的竞争力,但也将社会经济发展与平台生态系统彻底绑定。如平台生态系统的发展,内生性地带来了5G、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等领域发展,这里面的很多业务已经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基础设施,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一旦相关生态系统因运营不善,而具备崩溃的风险,则将招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多方面因素的推动下,生态垄断容易导致在金融领域常见的“大而不倒”问题转移到平台生态系统领域,从而有可能在经济转型期酿造出更为严重后果,这也是在面对生态垄断问题时应予以重点考虑的议题。
五、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治理范式
平台企业垄断的传统治理范式在平台生态系统中的移植性应用,并没能有效阻止生态垄断在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所带来的严重负外部性问题。面对平台生态系统与平台企业的异化,以及生态垄断与垄断的诸多特性的背离,急需摆脱传统垄断治理的范式,搜寻出针对具有全方位、全面性生态垄断治理的新范式。“双边用户+平台企业”治理层次作为一种生态垄断治理的新范式,能够剖析出平台生态系统的若干主体的重要属性,及其在生态垄断形成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这种范式下,对平台生态垄断的识别、测度以及治理机制都呈现出深刻而系统的变化。(参见图1)
图1 生态垄断的治理范式
(一)“双边用户+平台企业”治理范式的必然性
“双边用户+平台企业”治理范式是有效遏制平台生态垄断的重大范式创新。一般而言,反垄断指的是当一个企业具有垄断行为或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对其采取的多种干预手段。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章第三条可以看出,所有反垄断行为均由经营者主导并参与其中(行政垄断问题非本文重点关注话题,此处不予讨论)。因此,目前反垄断的重点主要聚焦于企业层面的视角,通过在企业层面遏制垄断行为、拆分垄断组织、降低垄断壁垒等手段减少市场上竞争者和消费者的福利损失。然而,在平台企业生态系统情境下,平台企业凭借着强大的交叉网络外部性,裹挟了双边用户,使得双边用户也成为了生态垄断的实施者,主要表现在平台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耦合以及双边用户的自我耦合进一步强化了生态垄断的形成与发展。所以,在构建新型的反生态垄断范式时,需要在传统的基于企业层面的视角上,增加用户视角,通过对用户数量、用户行为、用户类型等指标的观察和测算,全方位衡量生态的所处阶段,进而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
“双边用户+平台企业”治理范式是反生态垄断的必然要求。如上所述,企业层面的反垄断是传统反垄断的核心视角,所以此处不再赘述,而是重点介绍从用户层面反垄断的必然要求。其中,用户指的是某种技术、服务、产品的使用者,这个词一般在商业领域里被广泛提及,尤其到了21世纪的信息技术领域,这个词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在传统经济范式下,用户仅仅是企业使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不参与产品的流通,更不会参与到产品选择与创造过程中。然而,到了平台生态系统所引致生态垄断的语境下,情形出现了重大变化,用户不再单纯的承担平台企业的消费者和商家的角色,而是参与到了生态垄断形成和发展的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户的需求决定了平台企业生态系统的嬗变。核心平台用户的需求决定了平台业务的性质,如脸书(Facebook)和腾讯早期的用户均对依附于网络而形成社交圈具有较强的需求。在这个前提下,一旦核心平台进行扩张,将会利用已有行业的技术、资源、经验等要素优先涉足相关产业,如腾讯基于即时通讯业务率先扩展到了同样具有一定社交功能的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等领域,这种临近化的扩张,推动基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平台企业演变成了属性各异的平台生态系统。
第二,用户的被动属性促进了平台企业生态系统的扩张。平台企业生态系统的形成,往往伴随着反应用户信息的数据要素在不同行业间的流转与使用,2006年英国数学家Clive Humby率先指出“数据是新时代的石油”,可以看出,用户背后的数据要素是平台企业进行业务扩张赖以维系的基础。尽管用户自身并没有主动参与到这个过程中,但是也被动地、实质性地在平台企业生态圈扩张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第三,用户偏好的转变决定了平台企业生态系统的存亡。用户偏好是人们对收益和风险的决策的态度,一般而言,短期内并不会出现较大波动。然而,平台生态生态系统内部用户偏好一旦发生偏离,则会带来致命性的影响。比如,当苹果手机带着更灵敏的触控、更艳丽的屏幕、更清晰的摄像等功能到来时,几乎所有消费者都抛弃了流行长达14年之久的塞班(Symbian)生态系统,这不仅直接决定了多种生态系统的命运走向,也间接地决定了移动互联网时刻的到来。
平台企业生态系统范式下的双边用户从“使用者”到“创造者”转变,反应了用户在生态垄断形成了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这种作用呼吁我们在生态垄断治理的过程中,急需对双边用户的主要性质进行重点关注,包括用户数量、用户、用户类型的指标,以明晰生态垄断的具体机理。
(二)“双边用户+平台企业”治理范式的解构
1.“双边”用户下的治理范式解构
从双边用户角度来看,在生态垄断背景下,平台生态系统的用户特征较为复杂,由此衍生出来的用户数量、用户类型、用户行为等反应用户属性的指标均需要重点关注。
在用户数量方面,由于涉及行业众多,生态垄断会招致较多的用户集中在平台生态系统内部,尤其在用户基数较大时,不仅仅平台自身会出现新型垄断行为,因双边用户增长而逐渐衍生出来的假冒伪劣产品等也开始泛滥。所以,监管部门应重点围绕用户数量,有序设置监管指标,根据用户数量变化,及时监督与约束潜在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促进有序竞争的市场结构的形成。
在用户行为方面,随着生态垄断势力的增加,用户黏性会逐渐加强,从而改变了用户群体的行为。以用户的回购行为为例,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下,预期的销量主要源于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用户的个性化需求、购买体验等因素。在竞争不够充分的市场结构下,企业通过独占市场,减少用户选择的机会,能够更为便捷的带来预期销量的增加。所以在对平台生态垄断进行管制时,应把用户回购行为的变化作为重要指标来衡量,尤其当用户回购行为提高且可供用户选择的平台较少时,监管部门应对围绕平台生态系统所产生的所有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进行调查与判定,从而裁决垄断存在与否,以扼杀生态垄断于萌芽之中。
在用户类型方面,单一平台企业往往有着特征相对固定的用户群体,如网约车司机多以本地户籍已婚青年男性为主,占比可达95.1%以上[28]。但是,在生态垄断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平台生态系统涉足较多业务,双边用户将不再具有统一的特征,其类型将呈现出复杂多样化态势,难以从性别、年龄、学历等微观信息层面总结出相似特征。所以,监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生态系统,设置用户类型观测指标,用以观测平台在不同类型用户中的扩张状况,以防范生态垄断的持续扩张。
2.平台企业视角下的治理范式解构
从平台企业角度来看,平台处于生态系统的核心生态位,具有统领整个体系运作的能力,为从根本上对生态垄断进行管制,自然需要率先从平台属性入手,依次重点关注依附于平台而衍生出的业务和资本的属性。基于此,平台企业居于核心生态位的平台生态垄断治理表现为三个层面。
首先,平台属性指的是对平台自身性质的抽象的刻画,包括平台类型、平台生命周期、平台网络效应负外部性等性质。平台类型是基于平台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差异而进行的分类,包括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两种。对于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主导的平台,应重点加强平台数据、信息、数智技术的监管,以维护数据安全,减少安全隐患;对于以提供产品为主导的平台,应重点关注产品质量、品类、以及由品类增多而引发的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平台生命的不同周期决定了监管介入的时序选择及监管的重点议题。具体而言,在平台的新创期,政府的公共监管应侧重于构建平台企业的合法性,明确平台商业模式的合法地位及后续的发展路径;在平台的成长期,政府的公共监管应侧重于对平台企业进行充分的经济分析,明细资本的运营逻辑,以实现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共创与共享;在平台的成熟期,政府的公共监管应从反垄断视角出发,重点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与约束,加强对垄断结果的处理,以促进平台经济的有序运行。平台网络效应负外部性可简单的理解为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对外部经济体的负面影响,可用社会福利被损害的程度予以衡量。当负外部性较低的情况下,公共监管聚焦于平台的资质审查和内容监测即可为平台的服务质量兜底;当负外部性较高的情况下,公共监管应聚焦于数据要素的流转与使用、涉密信息的泄露等敏感性问题,以加强平台的安全管理,降低公共利益受损程度。
其次,平台生态系统内部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之业务之间的关系网络错综复杂。为了从业务层面对生态垄断进行有效地治理,监管机构应率先厘清平台生态系统的业务种类,并明辨各业务之间的关联状况。一方面,生态垄断的形成预示着平台企业从单一业务逐步拓展成了平台生态系统,涉足并占据了系统内部的产业圈。所以,监管部门可从平台生态系统的业务种类入手,根据业务种类数量的变化,全面把控平台生态系统发展阶段。当业务种类较少时,监管部门应将工作中心放在构建良好的外部营商环境上,以促进平台企业的运营模式和商业模式能够得以充分发展;当业务种类繁多时,需严防平台企业在多领域内的新型垄断行为,以尽可能减少生态垄断在众多产业内造成的危害,从而有效地规范化平台企业的运营边界。另一方面。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扩张理论,企业扩张后的业务应呈现出横向和纵向的关联。这种扩张方式将企业抽象成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以确定企业最佳生产范围的组织。然而,在生态垄断背景下,由于核心平台可以将垄断地位顺利地推广到其他子平台,在其他行业形成新一轮的垄断。所以,此时平台在业务上的扩张将不再遵循产业关联的原理,所涉及的业务也不再存有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因此,监管部门可从平台生态系统的业务关联度入手,及时审查平台企业所涉及的关联度较低的业务,并妥善评估平台企业的扩张对新市场的影响,降低其利用数据和用户优势将垄断地位肆意推广的可能,以减少因生态垄断而出现的资本无序扩张对各产业的负面影响。
最后,资本的平台化是资本在“人工智能时代”寻求出路的重大路径[29]。在平台生态系统背景下,资本的触角得以触碰到各行各业,平台的经济体量借此迅速提升,同时平台企业的股本结构也变得错综复杂。一方面,平台企业在成立初期的业务范围狭窄、用户数量有限、市场占有率低,因而经济体量较小。在生态垄断的格局形成后,平台的业务范围、用户数量、市场占有率均有所增长,经济体量也大幅提升。目前,国内的很多超级平台的市值均已达到并超过一万亿人民币。这使得它们不仅仅能对市场结构产生强烈影响,更能直接限制消费者与商户的正常业务往来。因此,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平台的经济体量对其分级,按照经济体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监管细则,尤其对市值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审查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在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平台企业在扩张过程中,会采用横向兼并、纵向兼并、混合兼并等诸多扩张方式,为了涉足完全不相干的新兴产业时,甚至会采用对角兼并的方式。这使得在生态垄断的市场结构下,平台生态系统的股本结构复杂且多样化,尤其在一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平台被外资把控时,将会带来额外的社会安全问题。所以,监管部门不妨以股本结构为指标,通过股本结构透视平台业务扩张状况,积极引导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垄断型平台生态系统,及时把控平台所链接的商品、服务、信息等关键要素,对平台进行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从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六、推动平台企业生态垄断治理的政策建议
综上,平台生态系统引致的生态垄断是当前平台经济时代亟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平台生态系统牢牢占据绝对市场地位的互联网商业环境中,继续放任不管生态垄断在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引起的一系列难题,则将促使更多的平台企业形成生态系统,进而加剧侵害用户福利,抑制产业创新。为此,《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已在实践领域关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垄断协议、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做出了一部分回应。然而,由于平台生态系统是包括双边用户、核心平台、子平台在内的商业圈,其组织架构与单一业务的平台企业完全不同,导致当下诸多关于垄断行为判定的标准并不适用,一些生态垄断行为依旧游离于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外。为此,结合上文的平台企业生态垄断“双边用户+平台企业”的治理范式,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管制层面,强化对平台生态垄断的技术识别与负面清单建设。首先,应率先推进《反垄断法》及平台经济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及完善,针对性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内特有的算法垄断、数据垄断、技术垄断的适用性,提高有关条款的可执行性,从而延缓乃至杜绝生态垄断的形成,使得对生态垄断的管制能尽早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生态垄断治理提供完整的制度保障。其次,从技术层面加强对生态垄断行为的识别,持续实施平台反垄断行为的动态治理,从而破解垄断协议类型的复杂性与形式的隐蔽性、辨析多样化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以及对经营者集中的类型和目的进行重点考察。最后,重点关注生态垄断在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带来的负外部性影响,尤其需警惕抑制平台生态系统内外部的产业创新及在社会层面所招致的信息安全隐患。对这些负面问题的处理,可采取行为后果为主要审查依据,利用行政力量尽快进行有效处理,坚持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并重的底线原则,这在我国内部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及逆全球化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加剧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社会治理层面,应坚持包容治理与审慎监管并重的原则,构建多方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支持平台生态圈良性发展。一方面,平台企业跨行业与跨领域的扩张依旧是资本在寻求增值路径的正常手段,只要在不影响产业发展和社会安全的底线范围内,平台生态系统的有序运作依旧能有效地促进经济进转型、创造就业岗位、推动社会发展。此时,社会治理需秉持着包容治理的原则,坚持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为平台企业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在平台生态系统出现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强化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对生态垄断的持续关注,发挥各类社会团体等公共组织机构的协同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引导平台良性运作的支撑机制;同时,各方新媒体需要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协同平台用户对隐蔽性较强的生态垄断行为进行持续的跟踪、了解、曝光,以构建融合监督、联动协作、信息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三,平台企业层面,强化平台企业个体自治与平台双边用户的共治效应。应基于“双边用户+平台企业”的治理范式,针对性加强薄弱环节的建设,系统性推进监管体系优化。在用户层面做好用户数量、用户黏性、用户类型等指标的观测与分析,根据相关指标的变化,精准控制平台生态系统的在不同业务领域的市场占有率;在平台企业发面,对平台属性、业务属性、资本属性进行重点研判,包括在平台属性方面,从平台类型、平台生命周期、平台网络效应负外部性等视角关注平台自身性质,根据平台自身性质的演变,妥善判定生态垄断所处阶段,以防平台市场逻辑的异化以及平台成长的失控;在业务层面做好对业务种类与业务关联度的观测与分析,以防资本在多产业中出现无序扩张问题,防范平台企业的无序性行为,以解绑民生问题与平台生态系统的不正当维系;在资本层面做好经济体量与股本结构的观测与分析,保证政府能在合理范围内对平台企业进行有效的控制,推动平台经济在适度竞争中安全有序的运营。
参考文献
[1]阳镇,尹西明,陈劲.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创新[J].管理学报,2020(10):1423-1432.
[2]Kumar V.Platform ecosystems:aligning architecture,governance,and strategy[J].Journal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ases&Applications,2018(02):90-92.
[3]王新新,张佳佳.价值涌现:平台生态系统价值创造的新逻辑[J].经济管理,2021(02):188-208.
[4]陈兵,马贤茹.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垄断认定完善理路[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3):1-19.
[5]王坤沂,张永峰,洪银兴.中国互联网平台市场垄断:形成逻、行为界定与政府规制[J].财经科学,2021(10):56-69.
[6]余晖,钱贵明.电商平台强制性“二选一”会降低社会福利吗?[J].商业研究,2020(08):19-27.
[7]李明琨,吴欢,王伟.互联网企业大数据“杀熟”的博弈行为机理与消费者应对策略[J].管理学刊,2021(02):55-64.
[8]陈弘斐,胡东兰,李勇坚.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平台企业的杀手并购[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21(01):78-85.
[9]李勇坚,夏杰长.数字经济背景下超级平台双轮垄断的潜在风险与防范策略[J].改革,2020(08):58-67.
[10]曲创,王夕琛.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特征、成因与监管策略[J].改革,2021(05):53-63.
[11]王旭娜,谭清美.互联网背景下平台型商业模式价值创造分析[J].科研管理,2021(11):34-42.
[12]王勇,冯骅.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私人监管与公共监管[J].经济学家,2017(11):73-80.
[13]钱贵明,阳镇,陈劲.平台监管逻辑的反思与重构——兼对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的再反思[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1):131-140.
[14]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J].中国社会科学,2021(05):101-127+206-207.
[15]林镇阳,侯智军,赵蓉,等.数据要素生态系统视角下数据运营平台的服务类型与监管体系构建[J].电子政务,2022(08):89-99.
[16]Rietveld J,Schilling M A,Bellavitis C.Platform strategy:Managing ecosystem value through selective promotion of complements[J].Organization Science,2019,30(06):1232-1251.
[17]杨文明.算法时代的垄断协议规制:挑战与应对[J].比较法研究,2022(01):187-200.
[18]姚舜禹.平台混合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J].竞争政策研究,2021(06):85-101.
[19]曲创,刘洪波.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异质性与对角兼并的圈定效应[J].产业经济研究,2018(02):15-28.
[20]李允尧,刘海运,黄少坚.平台经济理论研究动态[J].经济学动态,2013(07):123-129.
[21]Van Doorn N,Badger A.Platform capitalism’s hidden abode:producing data assets in the gig economy[J].Antipode,2020,52(05):1475-1495.
[22]方正梁.打破壁垒!营造互联互通的网络生态是民心所向[N].人民邮电,2021-09-16(001).
[23]何佳君.相对优势地位规则的现实需求和立法期待——基于顺丰菜鸟之争的思考[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8(03):93-99.
[24]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01):152-160.
[25]David-West O,Iheanachor N,Kelikume I.A resource-based view of digital financial services(DFS):An exploratory study of Nigerian providers[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18,88:513-526.
[26]许晖,于超,王亚君.生态“树”源:平台生态系统的创新扩散机制研究——卡奥斯与科大讯飞平台的双案例对比分析[J/OL].南开管理评论:1-21[2022-12-17].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2.1288.F.20220318.1844.005.html.
[27]郑彬睿.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平台经济发展规制路径研究[J].江淮论坛,2021(06):89-95.
[28]孙慧,赵道静.“网约车”司机的群体特征与职业困境[J].青少年研究与实践,2021(01):10-15.
[29]韩水法.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2019(06):25-44+204-205.
钱贵明,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平台治理与平台反垄断。
阳镇,通讯作者。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是企业技术创新与平台企业社会责任。
陈劲,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政策。
钱贵明,阳镇,陈劲.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解构与治理[J/OL].电子政务:1-15[2023-02-0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5181.TP.20230119.1004.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