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研究主要围绕产业链“链主”在“链长制”中的机制设计问题、政策实践有效性、制度性障碍及优化路径等展开分析。通过案例比较分析,对我国“链主”培育特色实践进行提炼(生态型、工业互联网赋能等),并构建制度分析框架,从功能定位、价值理念、资源配置、运作方式、互动关系五个维度解构“链主”的政策运行逻辑,进一步完善了“链主”政策“动机-行为-绩效”系统性分析的不足。研究发现,一是“链长”与“链主”协同是产业链治理的制度创新内核,但需明确双方在功能定位、资源配置和运作方式上的互补作用;二是生态型“链主”培育、工业互联网赋能等路径是政策实践有效性的关键;三是产业链治理失灵源于权责失衡、政策协同不足等制度设计缺陷,而非单纯技术或资源问题,同时提升产业链韧性需同步强化“链主”国内生态主导力与国际协作能力。最后,可从重构协同机制、升级治理工具、强化“链主”企业主体能力、优化政策协同环境和深化对外开放等方向进行政策优化。 关键词:链长制;链主;产业链;政策运行逻辑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推动新兴产业创新的制度逻辑与系统构建研究”(批准号:ZZ&ZD099)资助的成果。 |
一、引 言
在全球产业链深度重构与逆全球化背景下,强化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核心战略议题。近些年,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密集颁布一系列“链主”培育政策,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例如北京打造“生态型”链主企业推动形成产业链系统治理模式、上海“工互赋能”链主企业形成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模式等。本文聚焦“链主”政策运行的五维逻辑,包括经济功能、价值理念、资源配置、运作方式和互动作用,揭示系列创新性产业政策的实践效果,从而提出针对性建议。理论层面,本文进一步完善了“链主”政策“动机-行为-绩效”系统性分析的不足,促进产业链治理理论从静态扶持向动态机制转化;实践层面,研究提炼的北京“生态型”链主企业、上海“工互赋能”链主企业模式等可为全国产业链治理、供应链韧性强化和安全部署提供范例,特别对破解央地政策目标错位、中小企业覆盖不足和跨区域产业链标准割裂等共性挑战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二、产业链“链主”企业发展现状与政策实践分析
(一)我国产业链“链主”企业发展现状概述
在中央层面,近年来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按照企业在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规模,围绕产业链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三个典型标杆的培育,做了一系列打造“链主”企业的基础性工作。2016年、2018年先后启动单项冠军和“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2019年开展领航企业培育,到2021年,共培育选出5批596家单项冠军和2批1832家“小巨人”企业,为后续特色“链主”企业遴选培育和梯度培养格局形成奠定了必要的基础。
在地方层面,根据顶层设计,各省份“链主”特色企业培育步伐加快,优质“链主”企业梯度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全国各地共遴选出300余家产业链“链主”企业。从地理位置分布来看,覆盖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山东、湖北、陕西、四川、新疆等东中西部省份。如图1所示,在全国100强“链主”企业中,北京数量最多,上海和广东并列第二,浙江位列第三位,“链主”企业梯度发展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从所涉及产业链看,既包含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囊括传统汽车制造和食品加工等行业。例如,2021年广东全省围绕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上的若干重点产业链,在每条重点产业链已遴选培育出一批特色“链主”企业,如新能源汽车工业领域的广汽埃安、比亚迪,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的迈瑞医疗,工业装备制造领域的格力电器,储能领域的博力威等,其中广汽埃安表现尤为亮眼,2023年1-5月累计销量达到16万余辆,同比增长119%,超越特斯拉,夺得行业销量第二把交椅。浙江省“链主”企业认定数量约为20家,供应链本地化配套比例达60%左右。
图1 2021年中国100强“链主”企业省份分布
从产业链发展成效来看。一方面,“链主”企业产业生态主导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力持续强化。“十四五”规划指出,在打造产业链“链主”企业时,各地政府要重视发挥其产业生态主导力。我国高度重视“链主”企业的产业生态主导力培育,通过强化顶层设计和优化政策扶持,推动产业链“链主”企业加快涌现并不断增强竞争力,“链主”企业数量、质量、领域分布、运营效率、品牌建设、国际化运营与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例如,在人工智能领域,根据全球价值链位置指数和依赖指数测算,全球人工智能软硬件产业创新总体上由美国、中国、日本、欧盟主导,并在2015年,中国实现了对日本地位的超越。另一方面,产业链“链主”企业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链内企业创新意愿和能力逐步提高。如图2所示,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与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比为例。整体上,2016年占比最高,为70.61%。分阶段看,2011年、2015年与2019年,全社会R&D支出总额分别为8687、1422和21737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支出分别为5994、10014和13971亿元。全社会R&D支出占比分别为69.00%、70.42%和64.27%,总占比保持在60%以上。从工业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来看,我国拥有R&D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从2011年的31320家增加至2020年的105094家,增幅高达235.55%。
图2 全社会R&D经费支出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情况
(二)央地政府产业链“链主”政策实践分析
1.政策设计逻辑与央地政策协同创新机制。
总体来说,我国“链主”政策设计逻辑正从“选择性干预”向“体系化赋能”过渡,其中的关键在于提升“链主”企业市场治理能力。中央主导和地方创新协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中央主导型产业链政策明确“卡脖子技术攻关”、“数字化转型”以及“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发展”等国家战略,而地方政府则围绕产业链“链主”进行精细化配套政策以及展开执行创新。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优质“链主”企业的国家战略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川、新疆等地分别以培育生态型“链主”企业、工业互联网赋能产业链“链主”、链式服务精准对接“链主”企业以及打造冠军型“链主工厂”企业等为特色,围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现代化水平、关键技术攻关、紧扣“数字+制造”等目标。在举措上,着力推出加快培育梯次有序和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新格局、打造数据驱动的柔性制造体系、以“链式服务”疏通供应链“堵点和难点”、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双链融合”等。各地产业链“链主”政策执行情况如表1所示。下面将主要以北京、上海为例,围绕地方产业链“链主”政策目标、特色、主要措施和实施效果展开进一步论述。
表1 地方政府打造“链主”企业主要政策措施、目标与特色
注:根据各地政府官网及公开资料整理。
2.系统生态治理机制与北京产业链“生态型链主”企业。
“链长制”政策中,系统生态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央地目标协同+链主市场治理”。政策工具则依靠“链长制”责任清单与“链主”配套奖励,以“链长”破除制度壁垒、“链主”主导产业链协同,通过“链长+链主”双轮驱动,将政府与市场力量相结合,形成目标一致和协同的系统治理模式。
在产业链生态治理方面,北京市以培育“生态型链主”企业为特色,围绕建设以产业链“链主”企业为主导、单项冠军企业跟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聚、有序融合发展的系统生态治理机制为政策目标。为此,在具体政策措施上,一是引导“链主”企业主动向生态型企业转变,为上下游企业提供项目信息、质量管理、商业信用等多元化服务,形成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产业生态融合发展模式,促进上下游小微企业协调发展,集聚打造产业生态;二是积极吸纳跨产业供应商和新兴技术供应商进入产业链,重塑供应链体系;三是鼓励“链主”企业率先在海外设立研究院和全球创新基金,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积极实施国内外并购,引领国际创新。从政策实施成效来看,北京目前拥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同时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数量走在全国前列。例如,已培育出了福田康明斯“灯塔工厂”、小米“黑灯工厂”等行业领军企业。在产业生态培育方面,2020年,全市培育了2个万亿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和4个千亿级智能装备、医药健康、节能环保、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并且高端产业的研发投入占收入的7.3%。
3.产业链韧性与工互赋能链主的“上海模式”。
实数融合背景下,“链主”政策以工业互联网为主要政策工具,从而培育“工赋链主”企业,带动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上海的“链主”政策实践通过政策引导、数字技术赋能与生态协同,形成了一套能够复制的“上海模式”。其实现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升的核心路径包括补短板(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强协同(数字化驱动全链效率)和促创新(技术扩散与孵化)。
在“补短板”方面,鼓励装备制造“链主”优先使用国产关键材料,打通从研发到应用的循环,增强供应链抵抗全球风险的能力。在政策成效上,截至2023年,在“上海工赋”行动推进的基础上,全市已在造船、能源、消费品、高端装备、集成电路等多个产业链关键环节上建立了10家左右的工业互联网“链主”企业,形成了工业数字化的“雁阵”。关于“强协同”,鼓励制造业“链主”积极构建和完善企业工业互联网体系,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对零部件和产品库存数据进行科学研究和判断,实现零部件与人、机、车间控制系统的实时互联,提高生产效率,预防供应链断裂问题;构建钢铁、航空、化工、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产业链供应链态势精准感知体系,发挥工业互联网优势,形成“双链”风险自动监测预警机制,提高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同时,在“促创新”上,全市企业工业互联网已建成拥有较强扩散能力的工互平台30个,连接工业设备800多万台,平台技术扩散溢出效应最强的10家“链主”企业,平均每家可以带动40-50家核心上游供应商转型,并进一步辐射数千家企业。
此外,广东、浙江、四川和新疆等地产业链“链主”培育政策使当地“链主”企业在突破卡脖子技术、实数融合、产业链带动能力以及地方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方面等均取得了卓越成效。以广东迈瑞医疗为例,2022年“链主”企业迈瑞医疗牵头与清华大学、西安交大、中科院等科研院所,以及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医院合作,联合开发了迈瑞面阵探头ASIC专用芯片,克服了原材料、散热等关键问题,最终打破了外国心脏超声进口领域的垄断地位,实现了该领域“卡脖子”技术的突破,使整条产业链达到自主控制。
三、产业链 “链主”理论内涵与政策运行逻辑
(一)产业链“链主”理论内涵
“链长制”是我国按照一定制度逻辑所形成的一系列产业发展政策,作为一种产业链系统修复型的制度创新,“链长”与“链主”的有关政策内含其中。“链长制”最早由湖南提出,浙江则是全国最早全省范围试行“链长制”的省份。其组织实践表现为,由地方政府行政长官或央国企担任“链长”,以“链主”为重要实施载体的工作推进体系为基础,将地区主导产业发展视为主要任务,通过政府协调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补链、延链和强链,协调链内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而提升产业链基础能力和强化产业链韧性的一项新型产业治理方式(孙华平和包卿,2020;张银平,2021;孟祺,2023)。
“链长”是政府实行“链长制”的主导力量,区别于“链主”这类市场主体,一般由地方主官担任,或可由国企和央企承担产业链“链长”职能(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和曲永义,2022)。在产业链发展与治理过程中,一般具有官方背景特征,以及在出现市场失灵时,“链长”会被赋予宏观调控职能。
“链主”的理论内涵囊括其在产业链中的核心地位、全球价值链中高端攀升的价值性以及对产业链安全和现代化的推动作用等。在市场地位上,“链主”由产业链竞争自然形成,与链内上下游企业具有高度关联性,是产业带动性较强的龙头企业。这种“链主”企业往往具有规模化、品牌化、链接广等特点,作为市场主体的“会长”,其掌控了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生产经营网络。从全球价值链(GVC)视角看,产业链“链主”企业一般为了维持其所在产业链的高附加值地位,会利用设定技术参数、行业标准制定和签订契约等多种方式,实现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控制和治理。从对产业链安全和现代化的推动作用来看,其具有维护产业链安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和价值性。首先,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产业链的安全,其现代化离不开产业链“链主”的参与,而安全性已成为其必要的条件。其次,产业链“链主”的合法性是产业组织赢得利益相关者支持、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获得金融支持、创新资源和市场机会的重要保障,产业链“链主”维护产业链安全的行为符合现实合法性的要求。再者,在产业链的共生群落组织中,“链主”企业在长期的动态竞争与合作中胜出,其竞争、资源和动态能力得到了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已成为链内主体要素在结构要素之间对接和互动的关键主体,在产业链中的价值性得以充分体现。
关于“链长制”、“链长”与“链主”三者的关系。从系统耦合协调和系统失灵来看,产业协调领域,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理论(Heckscher-Ohlin theory)认为,由于要素禀赋结构和资源丰裕程度的不同,导致各类经济体同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出现差异,因此为相关产业及其内部企业带来比较优势,这为“链主”政策的协同逻辑以及市场结构中的功能定位提供了理论依据。在系统耦合协调上,“链长制”的“链长”与“链主”协同逻辑表现为目标耦合(安全与效率辩证统一)、资源耦合(行政与市场力量互嵌)与规则耦合(政府规制与市场自治平衡)。而在系统失灵上,“链长制”中“链长”与“链主”的耦合关系面临三重风险,包括边界失灵(政府与市场权责不清)、协调失灵(局部优化与全局割裂)和激励失灵(短期政绩与长期创新矛盾)。例如,在目标耦合上,“链长”政府利用政策工具以优先实现产业链安全为目标,而“链主”企业通过技术扩散和规模经济以提升产业链效率为核心诉求,以政府安全目标嵌入市场效率逻辑达到耦合,譬如陕西“链长制”将省级领导统筹与链主企业“揭榜挂帅”相统一,既维护了国家战略安全需求,又兼顾了企业创新绩效。
通俗来讲,链长制类似生物学意义上的“神经系统”,而链长则是进行全局调控的“大脑”,链主是局部响应的“神经节”,二者在产业链耦合失调时实现深度协同。
(二)产业链“链主”政策运行逻辑
根据前文的分析,“链主”指位于产业链技术核心和市场中枢的企业,“链长”代表政府主体,二者合力推进“链长制”的产业链治理能力提升等政策目标实现。本部分将借助“链主”、“链长”和“链长制”,通过比较和明确三者间的逻辑关系,从经济功能定位、价值理念、资源配置、运作方式和互动作用五个维度,对产业链“链主”的政策运行逻辑进行阐释。首先,“链长制”的出台,本质上旨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缓解经济系统失灵带来的不利影响。其次,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一般情况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然而市场本身难以克服外部性冲击所产生的市场失灵等一系列资源错配问题,此时就需要政府“有形的手”介入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然而,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存在差异,政府所遵从的价值理念也大相径庭。因此,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融入辩证法和两点论,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刻认识和把握产业链“链主”在“链长制”的内在机理,政策运行逻辑框架如图3所示。
图3 “链主”在“链长制”中的政策运行逻辑框架
第一,“链主”的产业链经济功能定位。“链主”企业作为产业经济主要的运行客体,“链长”则是管理主体。主体具有自身的价值导向性,客体则有其自身运行规律,而客体的有效运行是主体的价值目标实现的现实需要。因此,政府既要以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观为导向,同时也要遵循产业经济发展规律并推动以“链主”企业为代表的客体发展,以“链长制”的体制机制和产业政策工具引导产业链有效安全运行。“链长制”中政府除了从财税、金融、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化等进行必要的市场干预,还要积极发现、培育和保护本土“链主”企业以及权衡产业安全政策和反垄断政策的协同。可见,“链主”在产业链发展中的经济功能定位是“链长制”的逻辑起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论断,也充分阐释了政府与“链主”在产业经济发展中的辩证统一关系。由此,“链长制”的逻辑起点决定了产业链须构成共生共赢的产业发展生态,从而使政府更有为、市场更高效。
第二,产业链“链主”的价值理念。作为行动目标与驱动力,价值理念可以对行为方式产生决定性影响,“链长”与“链主”的价值理念区别也决定了其资源配置目标的差异。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来看,作为指导多主体协同治理和化解利益冲突的组织管理理论,由弗里曼在1984年出版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中被系统化提出,其认为管理者需考虑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消费者和政府机构等),从而做出价值最大化选择(Jensen,M.C.,2002)。而这与我国“链主”价值理念的政策运行逻辑目标相一致,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了产业链中“链主”企业的价值理念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使产业链中各“链主”及其上下游企业等既得利益方实现利润最大化;而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导向,要求政府的价值理念是集体利益最大化,尽管也包括了产业链内各经济主体等既得利益方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然而更强调经济社会福利的增加和公平竞争环境的优化。因此,“链主”的价值理念也是“链长制”的逻辑目标,即推动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以及整体经济社会价值和福利增加。
第三,“链主”的产业链资源配置作用。产业链中资源配置是“链主”充分发挥经济功能的主要路径,政府宏观调控与“链主”企业市场行为均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差别在于:“链主”拥有市场对资源配置更加灵活和及时的特性优势,是运作层面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载体,能够达到局部性静态资源配置最优化;“链长”则具有政府对资源配置的长期性和战略性优点,能够在制度层面支撑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达到全局性动态资源配置最优状态。可知,“链长”与“链主”在资源配置时根据自身特性各司其职,并通过相互作用发挥各自经济功能。因此,运用好二者各自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是发挥“链长制”政策效能的逻辑路径,而该辩证统一关系的目标,必然是以“链主”企业为代表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链长制”政策效能。
第四,产业链“链主”的运作方式。产业链内“链主”企业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基于价格信号的市场竞争机制,对微观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产生影响,由价格决定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型、数量,从而在各类主体间配置有限的资源。但是,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在形成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譬如信息不对称和垄断等导致的价格扭曲、短缺或过剩,由此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无法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链长”调控产业链的运作方式则是根据政府的组织优势,通过科学的产业政策手段来影响价格信号,同时保证竞争机制公平运转,进而引导产业经济正常运行,实现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可见,二者的运作方式决定了“链长制”的逻辑机制,即由“链主”通过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保证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政府则担任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和公平竞争的角色。
第五,产业链“链主”与“链长”的相互作用。在现代化市场经济,市场与政府力量同时存在,这也意味着“链长”与“链主”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作用且统一的。虽然“链主”的链内生产经营行为受到政府调控影响,但是对于市场如何进行引导和干预,需要根据“链主”企业在内的产业链运行情况决定。而这在当前平台治理领域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双边市场理论,平台架构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它是一套完善互联网用户交互的底层设计、管理交易、权利和定价的制度逻辑(Eisenmann.R and Parker G.,2011)。该治理框架的核心在于稳定三方力量平衡,将平台规则、治理体系等产业链问题置于平台系统内部进行处理。而这契合了“链主”在“链长制”互动作用的逻辑关系,例如在突破产业链“卡脖子”技术方面,由于“链主”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地位,决定了“链主”依靠发挥战略性产业技术路线制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以及市场营销等作用(张其仔和许明,2022),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成长,而“链长”则负责宏观大方向把控与市场失灵情况下的干预作用,从而使问题实现系统内部解决。因此,“链主”和“链长”在产业经济发展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互情境,二者的相互影响决定了“链长制”的逻辑关系:为了缓解产业经济发展中市场失灵带来的负面影响,“链主”在产业链运行中需要政府有所作为,为了预防政府失灵,政府需要遵循包括“链主”企业在内的产业经济发展规律,从而使“链长”和“链主”互利共赢、相互依存,形成“链主”具备“链长”作用,“链长”拥有“链主”市场逻辑的产业生态。
四、我国产业链“链主”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原因
(一)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内产业技术发展受限
当前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变化、技术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潜在威胁导致“链主”企业面临的国际创新合作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由前述“链主”在“链长制”的政策逻辑框架中,从价值理念来看,“链主”企业若想成长为独角兽,须在有限的空间和机会中吸收创新要素,在实现自身创新利益最大化前提下,才能在全球范围内吸引创新资源并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在外部,美国等西方国家实施的技术封锁和脱钩导致我国重点领域依然出现“卡脖子”问题,导致我国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陷入西方大型跨国公司铺设的“规锁”陷阱。在内部,虽然中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但是传统产业技术发展进入瓶颈期,产业发展环境不完善、产业链“链主”融资难、管理者短视主义和关键技术供给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传统产业链的技术、工艺、产品和市场都比较成熟,经营观念容易固化且不易改变。某些传统“链主”企业往往更注重短期利润,缺乏专注核心技术积累的动力。同时,行政干预和审批导致些许“链主”企业依靠寻租而不是技术进步和创新来获取利润。尽管政府“放管服”改革已初见成效,产业链交易成本,尤其是通过优化行政审批的制性度交易成本明显下降(翁列恩和胡税根,2021),但非制度性交易成本仍然较高。目前,虽然已形成事实上的“双轨信用体系”,然而传统“链主”企业在信贷市场仍存在“挤出效应”,造成融资难问题,而这主要由产业链风险传导、市场波动、信息不对称和债券增信体系不完善等导致。此外,“链主”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面临关键技术供给不足的问题,其中关键技术自给率仍然较低,部分领域的核心材料和设备仍然十分依赖进口,如2022年中国芯片自给率未达到30%,掣肘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转型升级。
(二)“链主”企业权责不匹配,短期政绩与长期企业创新目标矛盾
产业链由产业组织生态构成,“链主”在市场“看不见的手”作用下,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带动全链条企业协同生产,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在“链长制”政策的互动关系逻辑框架中,“链主”企业的权益是需在市场失灵的情况获得政府支持,而“链长”则需要按照产业发展规律与市场主体进行互动,避免过度干预,反而造成政府失灵,市场竞争效率低下。可知,“链长”是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协调“链主”及链内其他企业合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运行。但是有些政府在政绩的“诱惑”下,过度强调“有形的手”重要性,产业链治理过程中行政色彩浓厚,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将生产要素分配给某些特定企业及其利益集团,取代“链主”企业扮演市场经营主体角色,导致“链主”未获得应有市场发展权益,未能深度参与市场竞争,二者市场功能发生错位。其原因主要可能在于,从短期来看,一些政府过于关注眼下利益,产业链发展目标制定追求政策效益短期化和碎片化,缺少中长期规划,拔苗助长某些“链主”企业,破坏战略性产业发展可持续性,造成创新资源浪费。然而,对于产业链政策的长效机制构建,“链主”政策中长期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部署。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有效监管缺失,一些“链长”习惯作为“全能政府”,干预几乎所有市场行为(刘刚等,2022),而这实际上是“链长制”政策未能明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此外,从地方政府激励视角看,当前“链主”培育作为重要的政策目标,造成一些政府盲目追求产业发展稳定等政绩,容易导致利用计划经济思维培育“链主”的现象,而不考虑企业创新周期和风险等,仅仅促使产业政策目标短期内达成。
(三)产业链要素流动不畅,央地协同政策错位
由前述“链主”在产业链政策资源配置的逻辑路径可知,“链主”企业在达到局部静态最优化,即自身企业生产要素得到满足时,才能最大化发挥产业链创新和治理效能。当前,创新链整体效率较为低下,从“链主”原始技术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断链现象较为普遍,重点领域产业链的多个环节仍有诸多重大技术问题未能自主掌控,资本对“链主”企业以及链内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能力有待加强,人才培养方向也与产业升级和未来科技发展脱节。以人力资本要素为例,数据显示,美国有81%的工程专业毕业生能够立刻胜任工作,印度有25%的毕业生能够完成,而中国只有10%。破解生产和创新要素跨区域循环不畅,需破除产业间资源转移壁垒,打通包括“链主”企业及链内中小企业所需关键生产要素“生命通道”,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互联互通。而这主要归因于央地协同政策错位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从外部影响因素看,由于央地缺乏常态化协调交流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为规避风险,其产业链必然呈现近岸采购、本土化和短链条化趋势特征(张贵,2021),产业链内外脱节和区域边界长期禁锢导致“链主”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缓慢,同时也无益于在更大范围完成产业链协同升级。从内部影响因素看,地方政府以本地产业组织发展安全为目标的政策导向,使各地过度强调本土化生产,致使关键生产要素在产业链内流通受阻,国内产业链大循环难以成功进行,使“链主”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实践中,浪费大量资源用于低效竞争。
(四)“四链”融合度较低,“链主”企业产业生态主导力不强
当前,我国“四链”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即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尚未完全形成深度融合的“链主”培育生态。我国产业发展基础较为薄弱,基于品牌、技术、关键资源和市场优势的产业链控制力和影响力尚未形成。其中,本土大部分制造企业依旧位于国际产业链分工中装配加工等低附加值位置,缺乏主导产业生态和具有资源整合能力的本土产业链“链主”企业。而由前述五维政策运行逻辑框架可知,“链主”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基于价格信号的竞争机制,从而提升自身在行业的主导力,但科技创新投入成本与收益失衡,导致价格信号失灵,无法通过再生产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例如,在先进材料基础供给端,虽然科研论文发表数量上中国材料科学高水平论文数量高居全球第1,且占比近50%。然而,在产业需求侧,中国高端制造业内诸多“链主”企业仍有不少原料依赖进口,科技产业“两张皮”现象在材料领域尤为明显。因此,提升“链主”企业的垂直和横向整合能力,提高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已成为我国产业链“链主”生态主导力培育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优化产业链“链主”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完善总体顶层设计,打造“三权分置”链长-链主协同机制
首先,国家层面需统筹构建多层级链长制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多层级“链长制”,同时应防止地方发展与国家战略的“囚徒困境”,避免地方同全国、全球产业链重复建设,做到产业链之间的错位发展和优势互补。转变原有产业的块状管理模式,建立运用产业链治理方式设立全国产业链“链长”管理机构。在国家战略需求上,应围绕固链、强链、补链,摸清产业链基础和薄弱环节,疏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需求堵点。在短期政策上,聚焦协调基础资源,鼓励国家、省、市、县完善“链长制”,筛选具有发展潜力的“链主”企业,通过协同和规模化效应,实现组织重构。在中期政策上,以重点领域发展为主,持续构建不同地区和层级的“链长制”政策体系,重点遴选具有区域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链主”企业,建立“链主”企业基础保护名录,给予国有资本支持。在长期上,牵引各地区“链长制”高质量发展,发挥“链主”企业产业链引领和带动作用,“链长”维护好市场公平和产业边界,避免垄断和盲目建设问题,使全国范围内形成各具特色、层次分明、有机协调的产业链发展新格局。
接着,厘清“链主”和“链长”主体的核心权责与功能定位,引入第三方平台,加快构建“三权分置”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整体上,加快完善央地权责清单化制度,通过中央政府部门制定《产业链安全红线目录》,地方配套出台《链主授权实施细则》,建立“链主”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产业链本地配套率、中小企业孵化数、技术扩散率等纳入“链主”考核,挂钩政治资源分配。具体地,“链长”作为政府,应承担制定产业安全清单、开放应用场景等战略引导权,通过发布《链主企业授权清单》、设立“场景保险池”等创新工具,保障“链主”创新权益和实现风险规避。尤其是赋予产业链“链主”更多自主权,“链长”不直接干扰和参与微观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链主”作为企业,要承担主导产业链技术标准和调配供应链订单等生态治理职责,同时赋予链主“创新联合体”组建权、实施“链主采购背书制”等,充分发挥“链主”主体作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清晰划分政府市场边界。此外,还应设立第三方平台,建立“链盟”数字中枢和搭建技工共享平台等,对数据互动平台和跨境合规服务负起协同服务权。在“链长制”实践中,建立“链长”与“链主”之间的长效协同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等社会组织在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二)数字技术赋能产业链治理,提升产业链整体安全水平
第一,智能监测层面。加强产业链安全信息监测,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全产业链数字孪生,精准预防产业链风险。在“链长制”主导下,整合海关、电力和物流等几十类实时数据,构建“产业安全脑”,即打造多层次的产业链“云端”数据库,促进各方信息共享,“链长”依托产业链内“链主”企业构建的上下游企业数智化和风控管理系统,实现对各环节信息的动态监测,以及掌握产业链内资金、技术和人才在需求、供给和匹配端的情况,提前预判和精准识别产业链可能存在的风险。从长远战略角度看,应从国家、省、市及区县层面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全面摸清涉及国计民生重点环节风险点,以此为国家制定“链长制”政策的中长期技术路线图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快速响应层面。发挥“链主”企业面对外部冲击时的引领带动作用,设立分级响应制度,保障产业发展的安全和稳定。将关键技术和原材料断供时间周期长短,作为分级响应制度的触发条件,例如当大数据系统显示某类芯片库存低于产业需求阈值时,自动触发芯片行业“链主”的产能调配义务。当前中美贸易博弈和俄乌冲突背景下,我国应加快对“链主”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固链、强链和保链工程,明确可能受影响的产业范围及名录,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对重点受困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深入实施“链长制”政策,积极做好应对欧美制裁下美国长臂管辖的政策储备,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强化物资战略储备能力,以及重点关注物流、仓储和库存三个领域的降本增效和智能化转型,提升我国能源、材料在供应链方面的风险防范和抗冲击能力。
第三,韧性备份层面。鼓励国内“链主”企业建立多中心分布式备份清单,包括布局产能基地的“物理备份”、设立跨境供应链数字飞地的“数字备份”以及建立产业链“技术备份”清单。例如,产业链“技术备份”清单,在“链长制”下充分发挥我国制造业优势,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参与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从国家层面设立“技术备份”创新基金项目,支持“链主”企业牵头建立“技术备份”清单,鼓励产业链中小企业共同申报,并且推进“链主”与社会资本合作,共享“技术备份”的后期成果。
(三)强化“链主”企业生态主导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首先,建立企业评价机制,完备“链主”企业培育数据库。基于“链主”企业的生态主导力的构成,按照各产业领域特色,科学构建综合评价标准体系,对“链主”企业进行动态分级,形成“链主”企业示范、培育及候选数据库。关于完善“技术研发-孵化示范-产业转化”的创新链条,尤其是在人力资本方面,加大政策在人才方面的支持力度,重点关注“链主”企业创新需求,在公共设施、土地、资本等方面开展专项扶持。加强“链主”及中小企业家管理技能培训,深化与一流大学、研发平台等的合作,在提高创新能力、决策管理水平、拓展国际经营视野等方面进行高质量专项培训。另外,以“链长”为代表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央国企,应努力推动降低不同区域和行业之间的合作壁垒,包括降低生产主体跨区转移和关键要素流通的制度性障碍等,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对各部委工作的组织协调,增强区域产业链部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完善专家组调研、反馈和跟踪机制,致力于形成“链主”企业主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的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新格局。
其次,加强“链主”企业和跨地区行业之间的协作,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转型。在融合化方面,将政策投放的离散观念转变成长期服务性思维。对于地理相邻的区域,应建立“链长”定期协商机制,确定区域内战略性产业和需要协同的“链主”企业,通过加强交流和沟通,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促进不同区域产业链协同发展。在智能化发展上,重点关注产业链中5G、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技术的整合和迭代升级,夯实产业链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百万级工业第三方应用培育。加快“链长制”从系统性政策向多元化和宽泛性方向转型,促进“链主”及中小企业柔性生产线改造升级,实现供应链和生产线多元化拓展。加快推进数字技术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组织实施“链主”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根据产业链发展特点,重点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链主”领军企业,培育一批综合示范场景广、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绿色化方面,支持“链主”企业参与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其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中的引领作用。最终通过完善考核评价和培养机制,利用融合化、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提升“链主”企业产业生态主导力,从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四)提高“链主”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产业链国际合作
一是“链主”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循环,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首先,充分发挥我国巨大的内需潜力和超大规模市场优势,选择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链主”企业,有效利用国际国内两类市场资源,以点带面,带动区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参与国际竞争,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全球优质生产要素资源,实现产业链固链、补链、强链和延链,最终实现产业链区域互动和国际接轨。其次,重点培育和引进产业链国外“链主”企业,鼓励其与本土中小企业共同打造产业链共性技术支撑平台,培养专业的产业链招商队伍和产业技术发展指导专员,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和发展理念,实现产业链高起点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是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加强产业链国际合作。一方面,在俄乌冲突以及美国试图与我国科学技术领域“脱钩”背景下,应推动“链主”企业加强与欧洲、日本和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在高端项目的合作,以市场换取关键技术和资源,例如拥有光刻机技术的荷兰,同时重点与东南亚、非洲等产业基础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保持合作,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另一方面,在后疫情时代,依托RECP、“一带一路”等重要对外合作网络平台,借此由跨境电商领域“链主”企业牵头,搭建和完善产业链原材料运输的陆海空快速通道,建立全球供应链和销售网络,畅通国际国内双循环,加强产业链国际合作,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此外,在深度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安全审查,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在涉外合作中,对于战略性产业,采取中方“链主”或“链长”控股,加强技术出口审批,同时对于境内外“链主”企业实施“积分制”熔断管理,必要时对于经常涉及安全审查问题的企业,暂停其外贸活动权限。
参考文献从略,请参阅期刊纸质版原文
廖健聪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曲永义,廖健聪.产业链“链主”:政策实践、运行逻辑与现实困境研究[J/OL].产业经济评论,1-14[2025-09-26].https://doi.org/10.19313/j.cnki.cn10-1223/f.202509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