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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研究

2018年11月07日来源:《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03期    作者:王海兵

摘要:在分析质量立法内涵及作用的基础上,利用1978~2016年省际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结果发现,我国质量立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效果不显著分时间段进行回归的结果表明:两者关系在时间序列上呈现不断改善的趋势分地区进行回归的结果表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对外开放程度较高,能够引领全国层面的质量立法;中部地区能因地制宜出台质量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国家出口导向战略的影响下,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作用突出、产业结构转型困难等现象,难以通过质量立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未来首先要梳理、完善质量领域现有法律法规,针对现有质量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然后加快研究、制定并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促进法》

关键词:质量立法;经济高质量发展;实证研究;全要素生产率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京津冀协同发展智库项目(2018P0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强国战略》研究项目(ZHC201604);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优势学科(产业经济学)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6M601639

 

一、引言

经济发展内涵比经济增长丰富,除了包括产出的数量和速度外,还包括结构、效率、环境等因素,也更强调从小到大、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质变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国民经济规模增长迅速,国内生产总值从3678.7亿元增至69.91万亿元;产业高级化和合理化程度不断改善,第三产业产值比重从24.7%增至51.6%;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多种大类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名列第一;居民消费能力逐渐上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至3.36万元 这些成就的取得,不仅成功解决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全局性、历史性变化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供需矛盾从“数量短缺型”转变为“结构均衡型”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加强质量制度建设”则是贯彻质量强国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美国、日本、德国、俄罗斯、巴西等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社会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在特定阶段以基本国情和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开展质量立法,出台高层次的“质量促进法”或“质量改进法”,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更有现实中的迫切性[1]P72~73[2]P107~110[3]P9~13)相比而言,尽管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多层次、多对象、多主体为特征的质量立法体系,但也存在如法律法规丰富,但在部分领域内重复立法和立法缺位共存;监督部门繁多,但监督错位、监督缺位、监督空位现象共存;现有立法定位中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的边界界定不清;法律法规与政策奖励的关系较为模糊;实践中多套标准同时交叉运行容易滋生灰色寻租空间等问题[4]P94~107[5]P26~30)这些问题不仅浪费了稀缺的立法资源,损害了法治社会中制度的完整性与统一性,还提高了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众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学界专家都积极呼吁质量时代”急需“质量立法”,即要在作为“兵”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作为“帅”的新的法律法规来凝聚、统筹、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

然而,什么是质量立法?质量立法的内涵是什么?质量立法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能发挥什么作用?现实中却少有学者,尤其是经济学领域内的学者对此展开论述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讨论质量立法的内涵,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结构合理化转型、维持企业长久竞争力的角度分析质量立法的作用,利用1978~2016年省际面板数据,实证检验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并进行多项稳健性检验,最后提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述评

围绕“质量”或“立法”的文献非常丰富综合来看,与之相关的现有文献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文献是讨论整体立法质量和地方立法评估等问题[5]P26~30),如史建三和吴天昊(2009)在综合考量合法性、适应性、操作性和特色性指标的基础上,对上海市人大制定的142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评估,并得出了数量上应尽快修订、质量上应防止“衰落恶化”、修订时间应及时变动、地方特色应有针对性、废除机制应尽快建立、部门利益化应得到遏制等结论[4]P94~107)第二类文献聚焦于与质量相关的特定法律法规的解读[6]P97~101[7]P60~62),如范兴成、史学岗和方霞(2003)讨论了农产品质量立法中的现实必要性、相关争议和体系结构等基本问题,认为未来应重点关注农产品界定、利益衡量、价值目标取向、标准确定、监督体制、推进理念等内容[8]P107~111)第三类文献是探索立法制度改革的措施[9]P71),如张云(2005)以成本—收益分析范式为基础,从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三类主体出发,分析了治理假冒伪劣顽疾的途径,并从完善行政立法、建立产品责任立法和合理配置刑罚力度等角度提出了制度改革建议[10]P79~81)第四类文献是梳理国际经验[3]P9~13[11]P37~39),如戴宇欣和邵逸超(2015)从政府职责、企业责任主体、市场机制、信息采集、促进措施等角度分析了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立法实践与政策规划,认为我国质量立法应在数据采集、消费者教育、发挥社会技术机构作用等方面实现突破[2]P107~111)第五类文献是讨论质量立法在特定目的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如何永军(2011)讨论了我国传统商人文化与质量立法的关系,认为质量立法所存在的诸多缺陷促使奸商文化盛行,而为了传承与弘扬良贾文化,一方面要从法律的激励措施出发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要从法律的惩罚措施出发进行打击[12]P39~48

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的现有文献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文献是分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涵、特征[13]P1~9[14]P874~888),如王海兵和杨蕙馨(20152016)分别从要素投入向质量转变、要素溢出效应向最大化转变、资源环境关系向和谐共存转变、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关系向协同互动转变等角度论述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特征[15]P23~34[16]P1351~1386)第二类文献是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并进行实证检验分析[17]P1051~1074),如李玲玲和张耀辉(2011)从经济增长、发展动力、资源环境支持、发展成果4类一级指标出发,在构建12类二级指标和29类三级指标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现状和问题;[18]P54~63)侯新烁(2017)从动态空间系统关联的角度,在识别“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的基础上,分析了经济结构转变中的增长实现问题[19]P3~14)第三类文献是讨论推动经济高质量增长的相关因素,包括人力资本、物资资本、研发资本、金融资本、土地资本、财政资本、税收资本等[20]P147~152[21]P21~36[22]P16~30[23]P290~306[24]P1~13),如Wu2018)通过测算发现,金融摩擦会产生30%的资本配置扭曲,进而导致8.3%的全要素生产率损失[25]P203~223)第四类文献是探究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得失经验[25]P203~223[26]P72~88),如付才辉(2015)通过经济数据分析发现,在政府主导所取得的高质量经济增长背后,结构性的失衡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包括产业政策、地区政策、城乡政策等都要进一步改革[27]P3~36

关于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两者结合,现有研究主要从政府质量奖在企业层面的实施效果评估[28]P107~119)、质量立法的国际经验[29]P10~12)等角度展开分析,如罗英(2014)从资源配置、秩序供给、行为激励、利益协调4个功能角度出发,利用“德国制造”的案例,论述了产品质量规制与经济增长质量的关系[30]P32~38)然而,整体来看,如程虹和陈川(2014)所总结的,我国质量学术研究的主题主要集中于质量安全、质量治理、环境质量、质量评价、发展质量、供应链质量管理、质量信息、质量风险、标准及方法10个方面,存在层次较为单一、基础理论研究不足、逻辑体系架构有待建立、数据积累不够等问题[31]P11~29

上述文献对理解质量立法及其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能够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但一些问题仍有待理清:首先,现有文献并未深入讨论质量立法的内涵,进而仓促进行解构分析,稍显“冒进”;其次,即使以“质量立法”为题搜索到相关文献,但从文献内容中很容易发现,多数学者将“质量立法”理解成了“立法质量”[4]P94~107[5]P26~30),而实际上,两者可能存在较大的区别;再次,少有经济学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质量立法进行讨论,多数学者来自法学学科,并以法学理论为基础讨论“立法质量”问题;最后,经济学领域内的文献一般将“质量立法”归于制度层面,在理论分析中往往探讨“制度”概念,并在实证分析中将“制度”指标化进行论证[32]P4~16[33]P571~602[34]P54~65)本文在讨论质量立法内涵的基础上,试图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论述质量立法的作用,并区分质量立法与制度指标,对其作用进行实证检验

三、质量立法的内涵与作用

(一)质量立法的内涵

质量立法不仅是质量领域的制度更新,更是一种实践探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等同于“质量建设”、“质量提升”、“质量促进”深圳将自身的实践探索总结为“质量建设”,并将其写入《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中,认为质量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质量建设就是要落实新发展理念,通过推动标准、质量、品牌、信誉”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城市发展和政府服务等各领域发展质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质量提升”就是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和增强国家综合实力为根本目的、以企业为质量提升主体、以改革创新为根本途径,通过七大主要措施和五大保障措施,在三个主攻方向和八个重点领域内加强全面质量监管,不断改善供给质量和供给体系效率,全面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增强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美国在1987年《质量促进法案》中指出,质量促进”的概念对大企业和小企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都直接适用,它是通过对质量和质量改进工作的战略性规划,在所有经济部门实现追求卓越的信念,进而保障美国经济良性发展及其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欧盟在1995年《欧洲质量促进政策》中指出,质量促进”的概念越来越广泛,它适用于产品和服务,也适用于企业、公众部门和消费者,目的是为了建立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改进至关重要的技术进步参照点和政策环境框架,以提升欧洲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欧洲人民的生活品质

理论上,不同学科对质量立法内涵的理解有差异:从法学角度看,质量立法是要在梳理新旧法规间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规划、制定、评估、执行等手段“共同构建完整的质量法律体系”;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质量立法是要引导更多社会主体积极参与,通过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的正向激励模式”,创新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从经济学角度看,质量立法是要以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需求为目标,通过解决消费品供需错配、结构不合理、品牌竞争力较弱和消费者消费信心不足等问题,挖掘经济发展中的质量价值;从管理学角度看,质量立法是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核心,以产品、服务、工程三大质量为主攻方向,通过质量攻关、质量监管、质量品牌等措施,培育企业竞争优势本文认为,质量立法是以质量变革为核心调整企业、消费者、政府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通过在国家、产业、企业等方面开展多层次的制度建设、文化建设、教育建设、生态建设等,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增长动能转换、竞争优势培育和生活品质改善等高质量发展目标

(二)质量立法的作用

1.质量立法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之基

质量立法与改革创新一脉相承它需要梳理新旧法律法规关系,能够推陈出新;需要引导更多主体参与,能够调动积极性;需要缓解消费结构配置扭曲程度,能够创造价值;需要集中资源主攻重点方向,能够实现大突破这些改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推动经济健康、稳步、高质发展事实上,如果以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及其分解因子作为经济发展的代理指标,再进行阶段性的典型事实考察,会发现“农村包产到户”,“双轨制”,经济特区”,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一系列改革创新的措施都曾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16]P1351~1386)以财政分权改革的作用为例,张晏和龚六堂(2005)利用1986~2002年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发现,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呈显著负相关,而之后两者呈显著正相关,这种改善作用在分地区检验中仍然存在[35]P75~108)与之相对应,林春(2017)利用2000~2014年的面板数据研究财政分权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的关系,结果发现两者呈显著正相关[36]P73~83)当然,还可以从“放管服”改革角度进一步考察随着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部分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此时,质量立法体现在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地清理、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上这种“放管服”改革为企业“松绑”、为百姓“解绊”、为市场“腾位”,是释放制度红利、推动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2.质量立法是引导结构合理化转型之要

质量立法与结构转型相辅相成一方面,以质量立法”为核心的改革创新能通过提高供给质量缓解结构性扭曲程度,直接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结构转型,过去几十年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破解城乡二元结构难题、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轨,构建包容增长体系、从资源依赖型的粗放型发展方式走向资源友好型的集约型发展方式等,都是质量立法直接引导结构转型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质量立法可以产生信号作用,发挥政府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调节、引导作用,间接促进人才、资金、组织、团体等资源向能创造更大价值的项目、企业、产业、地区转移以产业发展为例,质量立法可以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提供质量改进奖励、增加政府购买额度等方式培育和提升特定产业的竞争力,进而在产业关联和溢出效应的影响下作用于其他产业不同产业在差异化时序上的有序发展构成了产业结构转型的基本内容再以贸易和投资发展为例,质量立法可以通过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营商环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吸引跨国企业来华投资,进而在与跨国企业沟通交流过程中提升技术水平、管理经验和品牌价值,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值得提醒的是,质量立法引导结构合理化转型本身即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3.质量立法是维持企业长久竞争力之本

质量立法与企业立业相得益彰一方面,从过程角度看,质量立法并非一蹴而就,也并非一成不变企业需要在每一个运营节点上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和未来战略规划,不断概括、提炼、总结、制定组成质量立法重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战略愿景、企业文化、质量手册等,并对相应的制度规范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的基业长青更需要质量立法的指导和保障事实证明,那些将质量立法持续深入到日常经营的每一个细节里的企业,往往都能取得较好的绩效,而那些将质量立法“束之高阁”作为“装饰”和“摆设”,甚至缺乏质量立法“护航”的企业,往往会将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出来的劣质产品推向市场,不仅无法创造长期顾客价值,不能避免在激烈竞争中逐渐被“淘汰”的命运,更浪费了宝贵的社会资源,严重时甚至会产生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以三鹿奶粉为例,尽管曾集驰名商标、免检产品、中国品牌等众多荣誉于一身,但20089月爆出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显示,长时间忽视质量立法的重要性,导致其在进厂时未对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原料进行检验、出厂时未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行检测,不仅使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辉煌时刻品牌价值高达149亿元到三鹿品牌被浙商以730万元成功竞拍,这就是企业不重视质量立法的代价值得提醒的是,质量立法维持企业长久竞争力本身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计量方法与数据说明

(一)计量方程设定

上文分析表明,质量立法不仅可以直接对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推动作用,还可以与制度改革、产业结构变迁、贸易、投资等因素共同作用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实证检验的计量方程可设定为

其中,Y是因变量,代表经济高质量发展;X是自变量,代表质量立法;M是协变量,X·M代表两个变量的交互项;Contr是控制变量;β和δ是回归系数;ε是扰动项

(二)变量及数据来源说明

首先是因变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出表现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创新就是要转换增长新动能,建立持久竞争优势,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型向效率优先型转变,引导产业结构迈向高级化和合理化,这与全要素生产率有着极佳的耦合度[15]P23~24[16]P1351~1386)《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使“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因此,本文选择全要素生产率(TFP)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代理指标王海兵2015)对相关方法和数据来源有详细说明[37]P53~55104137~143),本文将区间延伸至2016

其次是自变量质量立法与制度建设紧密相关,但并非完全等同如上文所述,质量立法要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因此,以“质量”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建设才是重中之重然而,制度建设可能还包括其它非经济领域的内容,所以,研究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不仅要看到质量立法的直接作用,也要看到质量立法通过推进、改善制度建设所产生的间接作用本文选择与质量相关的累计规范性文件数量的对数Num)作为质量立法的代理指标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故而,数据来自其定期发布的《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再次是协变量本文关心质量立法的五类交互作用,即与制度建设、结构转型、产品竞争力、贸易、投资的协同效应制度建设变量选取王小鲁、樊纲和余静文(2016)市场化指数中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Ins_G)和法律制度环境得分(Ins_L)作为代理指标[38]P214~225),并用插值法得到1997年前、2015年、2016年的数值;结构转型变量选择产业结构变迁(Sc)作为代理指标,(st)期间产业结构变迁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xitti产业产值在总产值中的份额;产品竞争力变量选取市场监管总局历年公布的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Cp)作为代理指标,2016年数据用2015~2016年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增长率乘以2015年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求得,2005年前数值可用插值法求得;贸易和投资分别选取进出口贸易总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IE)和外商直接投资额(FDI)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作为代理指标

最后是控制变量本文分别选择公路里程Inf)、城镇化率(Ur)、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在地区总人口中的比重(HC)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发展水平、人力资本水平的代理指标

上述变量的样本区间为1978~2016年,除特别说明外,原始数据都来源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历年统计年鉴和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库

五、实证结果分析

在实证检验之前,分别使用LLCPPBreitungIPSHadri方法对面板数据单位根和平稳性进行检验,结果发现,原始数据存在单位根,在时间序列上非平稳依次进行一阶差分、二阶差分运算,再次进行检验发现,数据在二阶差分后平稳由于数据是长面板数据,所以要对组间异方差、组内自相关、组间截面相关进行检验,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使用计量方法根据检验结果,本文使用同时考虑异方差、一阶组内自相关和组间截面相关的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FGLS)进行回归检验当然,由于经济发展可能存在惯性和滞后性,所以在计量方程中加入滞后一期的作为自变量,回归结果见表1

 

 

(一)整体性实证结果分析

1结果显示,质量立法与全要素生产率呈显著负相关,意味着我国与质量立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过去几十年间并未能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底,我国质量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共有1009部,不可谓不多,然而,为何不断增长的规范性文件数量未能对全要素生产率起到积极作用呢?可能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立法常落后于现实实践从世界各国立法实际来看,立法落后于现实实践是常见现象当立法无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相匹配的时候,两者间的关系自然不能呈显著正相关性第二,重复立法现象严重实际上,直到2010年,在国务院的要求下,市场监管总局才开始集中开展规模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清理工作截至2016年底,已开展的七轮清理工作共废止652部文件,相对于剩下的1009部有效文件而言,可见我国质量领域过去存在严重的重复立法现象第三,立法机构变迁和职能变化原国家计量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国家商检局等都曾在特定阶段充当我国质量领域的立法机构,几经变迁,才被整合成为当前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立法机构自身定位不清晰、职能不明确,阻碍了质量立法发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第四,缺乏相应的质量文化规范性文件是硬性的,质量文化则是软性的,两者有效结合才能使质量立法的功能最大化然而,愈演愈烈的“山寨文化”、“奸商文化”和逐底文化”不断挑战“工匠精神”、“儒商文化”和共生理念”,使得部分本土优秀质量文化遭到遮蔽、断裂和迷失,降低了质量立法的软性功能

1的结果还显示,质量立法除了与进出口总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的交互项、与法律制度环境的交互项分别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显著正相关外,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结构转型、产品竞争力、外商直接投资额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均呈显著负相关与此同时,除法律制度环境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显著负相关外,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结构转型、产品竞争力、进出口总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外商直接投资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全要素生产率均呈显著正相关相关分析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进出口贸易及其与质量立法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正相关的原因主要在于过去的经济发展战略过去几十年来,我国主要采取了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即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积极融入由发达国家主导的跨国生产网络,通过技术溢出、人力资本溢出、管理经验溢出、知识溢出等效应,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与此相配套,质量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多与进出口贸易相关,如,进出口食品检验、进出口原料检验、进出口动植物检验、进出口卫生检验、通关业务规定等文件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比重最高大量规范性的质量立法保障引导和发挥了进出口贸易中的各种溢出效应,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法律制度环境和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但与质量立法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正相关的原因主要在于两者的关系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数据显示,我国的规制环境得分为47,在127个国家中排名第107其中,规制质量和法律规则两个子项得分分别为35.329.6,排名第87位、第78显然,较弱的整体法律制度环境阻碍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的质量立法本身也存在较多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环境与质量立法紧密联系、互有交叉,两者在低水平上匹配,互相促进改善,共同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产生积极地推动作用第三,其他变量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正相关,但与质量立法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呈负相关的原因主要在于质量立法本身的问题

值得提醒的是,表1中全要素生产率滞后项的回归系数为负数,表明我国过去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可持续性存疑[16]P1351~1386)如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让经济在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中运行,值得思考从质量立法的角度看,要将负回归系数转向正回归系数,提升的空间非常大,但路长途艰此外,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本水平和全要素生产率呈均显著负相关,城镇化和全要素生产率并无显著相关性,表明过去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教育和城镇化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多成就,但隐藏在背后的问题,如重复建设、忽略生态、腐败频发、供需不匹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可能更加严重

(二)结构性实证结果分析

由于不同阶段质量立法的发展情况可能存在差异,所以,本文将样本区间以2001年、2007年为界进行三阶段划分,然后分别进行回归,结果见表2对此,相关分析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质量立法及其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交互项、与结构转型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整体上均呈现改善的趋势,如,质量立法的回归系数在三个阶段均显著,分别为-0.0490.3040.36这不仅源自立法机构自身定位不断清晰、执法功能不断明确,还与我国质量立法实践经验不断丰富相关,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到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再到200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身就是质量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的真实写照第二,质量立法与法律制度环境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呈现出先恶化再改善的变化趋势,如,回归系数在三个阶段分别为0.007-0.9420.026这与上文所提到的质量立法落后于现实情况有关实际上,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国内诸多法律法规并未做好充足的准备,而在加入WTO后,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规范性文件才开始被动大幅跃升数据显示2001年前,年均发布规范性文件数量仅有11部,而2002~2007年间则是46显然,自身处于“阵痛期”的质量立法并不能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质量立法与进出口总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的交互项、外商直接投资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的交互项整体上处于恶化的趋势,如2001年前,质量立法与进出口总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的交互项的回归系数为0.027,但到2008~2016年则变为-1.655这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形势变化有关,即在外部市场需求降低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普遍出台各种振兴计划和扶持法案,加大“再工业化”的力度,使得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贸易条件有所恶化,不少跨国公司从我国撤资,给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相比而言,尽管我国出台的“4万亿”振兴计划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利用政策开展大水漫溉”而不是在新常态下推出适宜的有针对性的质量立法措施来提升国际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

由于不同地区在应对全国层面的质量立法上可能存在差异,所以,本文按照国家统计局地区划分标准,将样本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然后分别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2对此,相关分析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东部地区中,质量立法和全要素生产率并无显著相关性,产品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显著正相关,但两者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显著负相关这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有关东部地区企业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主要力量,在国际生产网络中的嵌入程度较深,其产品、服务的质量提升有更为严格的外在约束和内在动力,往往是引领质量领域开展立法实践的先锋,如,深圳市就先于全国出台了确定经济社会各领域质量提升基本原则、行动方向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而国家层面的质量立法需要统筹全国实际情况,可能会落后于东部地区所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所以造成了国家层面质量立法在东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作用不显著甚至为负的现象第二,中部地区中,质量立法和全要素生产率呈显著正相关,进出口总额在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中比重和全要素生产率无显著相关性,两者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显著正相关这与质量立法实践中的统筹和中部地区因地制宜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在全国层面的质量立法实践中,统筹、均衡全国实际情况的结果往往对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中间位置的中部地区有利尽管中部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缺乏明显的优势,但因地制宜地开展质量立法,出台有利于自身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框架,在国家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战略大潮的影响下,两因素交互作用也能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西部地区中,质量立法及其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交互项、与结构转型的交互项和全要素生产率均显著为负除了上文所述的因素外,西部地区普遍存在的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作用突出、产业结构转型困难等也是重要原因,样本区间内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分均值分别为6.555.714.31,而2016年,三个地区第三产业产值比重分别为54.21%45.88%45.82%

 

 

(三)稳健性检验

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可能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质量立法可能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而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可能会催生新的质量立法因此,上文计量检验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此外,控制性变量较少也可能使得上文回归结果出现偏误,需要进行更多的检验本文使用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一,增加控制变量为了控制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本文增加省、市、自治区的虚拟变量和时间趋势变量,回归结果见表3a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增加了财政支出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作为控制变量,回归结果见表3b第二,变换回归方法本文分别使用考虑稳健标准差的面板回归方法和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回归结果见表3c列和d第三,使用工具变量文首先使用滞后两期的质量立法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回归,然后分别使用财政支出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作为质量立法的工具变量进行回归,最后将四个变量一起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回归,结果分别见表3e列、f列、g列和h从中可见,质量立法和全要素生产率仍然呈显著负相关,说明上文计量检验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首先,通过梳理现有文献,本文发现现有文献存在少有经济学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质量立法进行讨论,当前多数以法学学科为主的理论分析通常将质量立法理解为立法质量,而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又往往将质量立法归于制度层面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实践和理论两个角度讨论了质量立法的内涵,并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结构合理化转型、维持企业长久竞争力的角度,分析了质量立法的作用,认为:质量立法与改革创新一脉相承,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之基;质量立法能促进要素资源流动,是引导结构合理化转型之要;质量立法与企业“生存”实践相得益彰,是维持企业长久竞争力之本

然后,本文利用1978~2016年省际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结果发现:我国与质量立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过去几十年间并未能有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立法常落后于现实实践、重复立法现象严重,立法机构变迁和职能变化、缺乏相应的质量文化可能是主要原因分时间段进行回归的结果表明:质量立法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在时间序列上呈现不断改善的趋势分地区进行回归的结果表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对外开放程度较高,能够引领全国层面的质量立法;中部地区因地制宜制定质量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国家出口导向战略的影响下,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作用突出、产业结构转型困难等现象,难以通过质量立法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上述实证结果在增加控制变量、变换回归方法、使用工具变量等检验中仍具有较高的稳健性

本文认为,质量立法的内涵较为丰富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举措,还是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期待的迫切需要,更是着力于供给侧改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部署只有在深刻把握质量立法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够在相关领域中展开深入研究未来首先要梳理、完善质量领域现有法律法规,针对上文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然后再加快研究、制定并适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促进法》在这过程中,一是要明确“质量促进法”的法律地位及其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关系;二是要明确“质量促进法”的立法目标;三是要明确“促进”的对象范围和主体归属;四是要明确“促进”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发挥各自作用的边界;五是要明确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六是要明确各方权力与义务的对等性原则;七是要处理好与国际规则的冲突和融合;八是要修订完善指引、条例、措施、规划、纲要等相关配套法规;九是要加强信用公示、人才教育、消费者救济、第三方培育、社会监督等基础保障体系建设

 

注释

① 据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数据显示,我国烟草类,纺织品类,衣服、皮毛类,皮革、皮革制品、鞋类,碱性金属类,电力装备类的产品品种在世界范围内名列第一,占比分别为49.8%29.2%24.7%33.4%23.8%28.2%

②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区间为1978~2016

③ 由于担心两个阶段(1997~2009年和2008~2014年)的数据不一致,我们用两阶段重合数据的比例均值对前一阶段的数据进行了调整

④ 数据来源:《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

⑤ 尽管这一时期有曾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但范围过小,很多仅是从文本到文本,并未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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