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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特征与政府作用

2023年10月13日来源:《求索》2023年05期    作者:贺俊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革命的快速演进,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已成为决定产业发展、经济增长和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国家创新体系是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其与数字技术创新特征的适配程度也深刻影响数字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效率。基于数字技术带来的创新模式变革,探讨创新主体功能、主体互动模式、制度环境特征,分析现阶段我国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不足和政府作用的领域与重点,可以为增强我国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效能,促进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数字技术;开放式创新;融合式创新;创新体系

 

一、引言

每一次通用技术革命都会引发创新范式的颠覆性变革,并对经济和产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电气革命催生了超大规模企业在内部设立专业研发中心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创新范式。信息革命引发了企业创新范式从在内部汇聚创新资源向在全球设立创新机构和收集全球创新资源转型。数字技术带来了新一轮通用技术革命,引发了企业创新范式从主要依赖内部研发向大量吸收整合外部成熟技术的开放式创新转型。开放式创新也推动企业的创新范围脱离主营业务的限制,带来更广泛的跨领域融合式创新浪潮。

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开放式创新变革和融合式创新变革,不仅发生在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领域,也为大量农业、制造业企业提供了提升技术能力、创新商业模式的渠道。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目标并不局限于加快前沿数字技术研发,也包括在大量传统产业中加快成熟数字技术的扩散和应用,推动传统产业生产模式和创新模式转型。可以说,数字技术加速导入引致的创新范式变革及其经济影响是革命性的。

一国技术创新能力的载体是其创新主体、主体间互动模式和制度基础共同构成的国家创新体系。一国在数字技术领域形成的技术能力和竞争优势同样由其独特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所决定。由于数字技术的通用技术特征,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已经超出了部门创新体系的范畴,需要国家创新体系在创新主体、互动模式、制度环境等方面对数字技术进行系统性调整,以适应数字技术革命的开放式和融合式创新特征。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创新范式的突破性又决定了作为其能力载体的创新体系的调整也是非连续性的。而在数字技术发展和数字创新体系的演化过程中,市场是推动数字技术发展和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的重要力量,政府则可以在建设创新主体功能、促进跨主体创新合作、深化制度体系改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加快国家创新体系面向数字技术调整的进程,提高数字技术创新体系调整的合意性。因此,从理论上完整而逻辑一致地理解政府在推动和塑造数字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二、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建设与政府作用

创新主体是科技进步的直接推动者,面对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创新范式转换,优化创新主体的结构和功能是我国建设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

(一)数字技术革命中创新主体的调整方向

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主体结构最显著的变化是数字基础设施成为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发展阶段,基础设施虽然在能源供给、交通运输、人才流动等方面为创新提供诸多保障,但并不直接与创新主体产生互动,也没有显著影响科学和技术的演进过程。而在数字技术革命中,数字基础设施不仅支撑了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一是数字基础设施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路线。企业的数字技术路线选择和创新方向需要在多个方面与数字基础设施的标准、协议等保持一致。二是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技术发展起到先导作用。数字基础设施是部分数字技术开展试验发展以及通过试验发展实现技术迭代和优化的前提。三是数字基础设施和前沿数字技术相互促进。数字基础设施的核心零部件和基础软件需要借助前沿数字技术提高性能,而数字基础设施部署过程中对数字设备和技术的大量需求,也会成为驱动数字技术创新的强大力量。因此,数字基础设施既是数字技术创新的前置条件,也是数字技术能力的直接体现,影响数字技术的演进路线和创新动力,是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高等院校是国家基础研究的主要承担者和最重要的人才培养机构。由于基础研究存在投入大、周期长、应用领域宽泛、难以直接助力于产品研发等特征,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的研究资金来源,能够承担投入大、周期长的基础研究项目;学科设置完备,有助于推进各细分领域的基础研究;能够充分保障研究成果的公益性,与基础研究成果用途广泛的特征相容。因此在工业技术阶段,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都是高等院校的重要创新功能。在数字技术革命中,高等院校的基础研究功能需要进一步强化,学科组织架构和人才培养模式也需要相应调整。首先,基础研究支持。数字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突破式创新出现的可能性更大,对基础研究的依赖性也更强。高等院校需要进一步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为前沿数字技术领域和数字技术与传统工业融合领域的突破式创新提供支持。其次,学科组织架构调整。在工业技术阶段,产业间边界相对清晰,高等院校主要以产业和学科门类为基准进行院系架构,相对独立地推进科研和教学工作。而在数字技术革命中,高等院校不但需要补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网络安全等新兴技术领域的师资力量、网络设施、算力设备等科研和教学资源,还需要通过设立交叉学科研究院、弱化学院边界等方式,为融合式创新提供支持。最后,人才培养优化。传统工业技术阶段的产业需要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多侧重于专业性和深入性。在数字技术阶段,由于前沿数字技术路线不断变化、跨领域技术不断融合,产业对人才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掌握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才无法满足跨领域且快速变动的技术需求;另一方面,知识和技术的获取难度不断下降,重复性工作被自动化取代,对掌握特定专业知识人才的依赖性降低。在这种背景下,学习、整合和应用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术的能力成为人才竞争的关键。因此,只有将培养重心从注重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向注重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转变,才能更好满足社会人才需求变化。

在工业技术阶段,科研院所是共性技术创新的主要推动者。共性技术属于竞争前技术,其研发过程常常具有任务导向、学科交叉的特征,且依赖多部门的创新合作与协调。科研院所通常有公共资金支持,具有跨学科创新优势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因而成为国家关键共性技术的主要推动者。在数字技术阶段,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创新功能更加重要,同时其技术扩散功能也成为需强化的重点:一方面,加强关键数字共性技术创新。由于数字技术尚处于快速演进期,各国数字技术竞争激烈,关键数字共性技术供给对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产业竞争力具有决定性作用。面对数字技术引发的融合式和开放式创新范式变革,科研院所在拓展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研究深度的同时,应当积极与高等院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展开合作,增强关键数字共性技术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加快建立数字技术扩散机构。由于数字技术与传统工业技术的差异较大且快速迭代,传统工业企业吸收和应用数字技术面临更大的挑战,数字技术创新体系须通过特定的机构和制度安排提升企业技术吸收和应用能力。

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企业作为重要的创新主体,主要是通过基础研究成果推动应用研究发展,增强产业竞争力和经济增长动力,进而又通过资源投入反哺基础研究,由此助力科学、技术、产业、经济的良性循环。不同企业发挥了不同的创新功能,如大型科技企业能够满足基础研究和大型研发项目对长期和大规模研发投入的要求,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主要推动者;而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则是促进技术扩散以及通过探索和试错加快技术应用的重要力量。在数字技术革命中,大型科技企业创新功能发生了如下变化:一是数字技术的不确定性较强,大量技术路线快速发展,大型科技企业需要在多个重要技术路线上同步推进创新,以充分探索数字技术发展的可能性。二是数字技术创新更加依赖信息交流和开放式共享,大型科技企业作为产业核心技术的主要推动者,需要不断搜寻和吸收前沿技术,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产品,更加积极分享创新成果,吸引中小企业共同形成创新生态系统,推动产业整体技术进步。三是大型科技企业通过提供数字设备和数字技术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数字化转型,既能为自身的数字设备和数字技术拓宽市场,又有助于加快汇聚中小企业,形成创新生态系统。对中小企业而言,数字技术则为其提供了提质、增效、拓宽产品功能、创新商业模式的有效工具。中小企业需要借助大型科技企业提供的数字设备和数字技术服务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一方面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另一方面增强数字技术溢出效应,促进数字技术扩散。此外,中小企业也需要在数字化转型基础上,积极探索数字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通过与大型科技企业形成紧密的创新生态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我国数字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二)数字技术革命中创新主体的提升空间

目前,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其在发展均衡性方面仍有提升空间。例如,由于数字应用发展水平不适应5G、F5G等高性能数字基础设施作用发挥的需要,后者在短期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供大于求现象。进一步促进我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对我国数字技术创新的先导作用,就需要加大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的发展和创新。又如,不同领域数字基础设施的技术能力不均衡,可能使得数字基础设施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不能完全发挥。如我国在通信基础设施领域基本实现了技术自主可控,而在算力基础设施领域仍有许多核心零部件依赖进口;5G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大量部署,显著促进了相关技术进一步发展,而算力基础设施的市场需求增长却未能有效发挥其对本土企业创新的牵引作用。就数字技术革命中的各类创新主体而言,也同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在高等院校方面,已有较多高等院校面向数字技术创新进行了组织架构调整,建立了交叉学科研究院等,但其创新功能仍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发挥:一是其基础研究保障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以高等院校研究经费用于基础研究的占比为例,我国和美国一样,是现阶段数字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家之一,我国这一占比数值略超40%,而美国这一占比数值则达到60%以上。二是创新人才培养结构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例如,我国许多高等院校开设了人工智能等创新相关专业,但从整体上看,其专业结构设置与数字人才供给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求,这也使得我国难以在国际数字技术竞争中发挥人才规模优势。据估算,我国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缺口超过500万,数字化人才的整体缺口近1100万;当前我国人工智能的人才总量仅为美国的50%左右;而在人工智能20个子领域排名前100的学者中,美国拥有1128人,我国仅有171人。同时,我国数字技术人才的培养领域结构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如人工智能人才在基础、技术、应用领域的数量比例分别为3.3%、33%、61.8%,而美国的这一比例则分别为22.8%、37.3%、39.9%。

在科研院所方面,近几年我国建立了大量国家级以及省级科技实验室,有效增强了科研院所的研究能力。但整体而言,我国共性技术供给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主要表现在: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总量不足,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程度有待提升:技术预见的跨领域协同能力有待提高,创新机构距离成熟的多方投资、社会参与治理的模式仍有差距,中小企业获得共性技术的门槛较高。此外,大量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仍在次第进行,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效应暂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这也对我国科研院所的技术扩散功能提升提出了现实要求。

在企业方面,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中的领军企业积极参与基础研究、建立新型科研机构,在推动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效带动了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形成了完善的产业创新生态。但在大量传统产业中,虽然部分领军企业数字化转型取得了良好成果,研发了大量数字化转型所需的模块化设备和成熟技术,但在各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的过程中仍需要研发符合产业技术特征的数字解决方案并依赖产业专用的数字化设备;此外,已经实现数字化转型的领军企业在经验分享、专用设备提供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带领作用发挥尚不充足,可能进一步拉大二者在技术能力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差距。《2022中国企业数字化转型指数》数据显示,我国顶尖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得分高达84分,而剩余企业得分仅为46分。

(三)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优化创新主体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政府应当在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极作为,以补强技术短板、促进区域均衡、推动持续创新。为弥补算力基础设施中CPU、GPU、FPGA等领域的技术短板,政府应牵头制定半导体产业的长期发展路线,在各阶段采取适宜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激发企业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避免出现投资潮涌现象;牵头建立产业联盟、优化产学研合作,提高供应链的整体技术能力和协同创新程度;进一步提升数字基础设施的区域均衡性,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使用成本,增强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动力。

第一,推动高等院校强化基础研究,优化人才培养。具体而言,要增加高等院校基础研究专项资金拨款,提高基础研究占比;制定与基础研究特征相匹配的考核体系,采用长周期考核机制,提高研究人员固定收入的薪资结构占比;优化人才培养机制,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技术等新兴领域和交叉领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为全国高等院校提供权威参考;协调国家级数据中心,为全国高等院校提供公益性数据和算力资源,为缺乏相关硬件设施的高等院校提供数字技术实践条件;畅通高校与数字产业的互动交流渠道,增强学校培养方向与数字技术发展趋势的一致性。

第二,推动科研院所强化共性技术供给,促进数字技术扩散。具体而言,要增强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功能,加大数字共性技术专项研究机构建设,采取灵活的人员编制和学科架构,增强数字共性技术的跨领域创新能力;优化新型研发机构考核方式,以对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和科研产出能力为重点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增强新型研发机构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注重培育并认证掌握传统产业生产管理经验、熟悉数字技术应用的跨领域人才;增加数字技术推广活动,多渠道促进成熟数字技术的扩散和应用。

第三,推动企业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广数字化转型经验。加大对企业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措施,增强企业基础研究动力;创造企业参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基础研究项目机会,鼓励企业提升创新合作中的基础研究占比;推动国有企业率先完成数字化转型,并根据产业技术特征总结和提炼产业通用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协调国有企业和大型数字企业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数字化转型的技术障碍,研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专用设备和技术服务。

三、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互动模式优化与政府作用

创新主体互动是增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创新能力,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之间建立紧密连接的重要渠道。在工业技术阶段,产学研合作是创新主体互动的主要形式,即以科研项目为载体,一个项目通常只有数家合作单位,研究成果也只在合作单位之间流转。而进入数字技术阶段,不仅既有的产学研合作模式需要面向数字技术创新特征进行调整,而且以技术市场为载体的开放式创新合作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一)数字技术革命引发的创新主体互动变革

在工业技术阶段,产学研合作在增强高等院校研究成果对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增强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方向和企业人才需求的匹配程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成为创新主体互动的主要方式。在数字技术阶段,产学研互动模式将面临几方面的调整。一是合作领域更加全面。高等院校和企业围绕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和试验发展等各领域开展全面的创新合作,是企业技术进步需求牵引高等院校基础研究方向、高等院校基础研究成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重要渠道。由于数字技术革命中突破式创新出现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围绕基础研究的产学研合作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二是合作主体更加多元。数字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跨领域特征,无论是推动前沿技术研发还是探索成熟技术应用,都需要跨学科的研发团队、跨类别的创新主体。产学研合作单位的领域和类别只有更加开放多元,才能为更多类型的创新主体提供参与产学研合作的机会。三是人才交流更加频繁。工业技术阶段的跨主体人才交流一般以科研项目为载体,交流的时间和领域取决于研究项目的周期和方向。随着数字技术革命中跨领域创新和开放式创新的作用显著增强,基于研究项目的人才交流难以充分汇聚各主体创新优势,只有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交流模式,才能增强各主体跨领域创新能力。

在产学研合作依然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基于技术市场的开放式创新成为数字技术革命中更加重要的主体互动模式。这是因为,与产学研合作相比,开放式创新合作具有几个明显优势。首先,合作主体更加开放。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中,只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类型的创新主体有参与合作研究的机会,且合作者数量有限。而在开放式创新合作模式中,创新合作者的种类更加丰富,除上述传统创新主体外,个人创新者、投资机构也成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同时,创新合作者数量不受限制,技术市场可以为无数创新主体开展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提供平台。其次,创新合作方式更加灵活。产学研合作模式需要在开展合作项目之前就确定好研究方向和研究周期,在数字技术革命中可能不能及时匹配企业不断变化的技术需求。而在开放式创新合作模式中,技术市场能帮助企业更快捷地获得特定领域技术,从而有效支撑企业产品功能调整和商业模式创新。最后,研究成果公益性更强。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中,项目研究成果一般归属于参与主体。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中,研究成果可以通过开放代码、专利授权等多种方式提供给其他研究人员,从而有效促进创新交流、加快产业技术演进。

(二)当前我国创新互动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数字技术革命中,虽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数字技术强化了产学研合作,但现阶段产学研合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科研院所创新统筹和组织作用仍未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不仅因其完整的学科体系和较强的创新能力成为推进创新的关键力量,而且因在统筹协调各类创新主体方面的优势而成为创新项目的重要组织者,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和牵引各创新主体面向特定任务展开创新攻关。我国科研院所虽然较好地扮演了创新执行者角色,但在创新组织方面的功能仍未充分发挥。以项目经费的跨主体流动为例,我国科研院所提供给高等院校的研发资金占其研发支出的比例多年来略超20%,在美国该比例达到了30%;提供给企业的研发资金占其研发支出的比例为13%左右,在美国该比例多数年份都超过了20%。二是产学研合作成果的公益性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由于企业资金对成果具有较强的私有性要求,因此公共资金成为产学研合作成果公益性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以高等院校研究资金为代表的公共资金在产学研合作中占比较低,而来自企业的项目资金占比较高,对研究公益性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三是跨主体人才流动受到一定条件限制。受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部分国企人员管理制度的影响,加之常态化的人才互访和交流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些创新主体中的人才流动频率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跨领域技术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创新。

就开放式创新模式而言,技术市场作为开放式创新的重要载体,虽然规模增长迅速,但目前与我国经济规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2019年我国技术市场规模的全球占比不到10%,而当年我国GDP的全球占比已超过16%。再者,虽然我国各地都建立了技术市场,并根据技术类别划分了不同模块,但当前这些技术市场还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我国技术市场整体上呈现出区域分割的特征,全国技术交易的通畅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此外,受我国专业技术扩散机构建设、产业链数字技术溢出效果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中小企业受限于传统的生产模式和创新模式,缺乏参与开放式创新的技术能力,数字化转型程度不足,难以进一步利用开放式创新网络中的成熟和先进技术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创新互动模式优化中的积极作用

创新对技术、人才、市场都有较高要求,这些都离不开创新主体的良性互动。这种互动除了各主体间的自发自觉,也依托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统筹、协调作用发挥。实现创新发展,需要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与开放式创新中积极推动创新主体的互动优化。

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政府的作用首先体现在推动跨主体创新合作与人才交流方面,可以通过公共奖金投入等方式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合作开展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强化跨主体创新合作;通过税收减免等措施,提高企业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非竞争性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外部专家委员会、定期人员互访机制,促进主体间人才交流,增强创新主体对跨领域知识技术的吸收和应用能力。此外,政府可以牵头建立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的跨主体创新合作平台,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创造良好条件,促成各类创新主体共同组建专家团队,并推动研究成果适时、适当开放。不仅如此,政府还可以通过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等方式,加大与企业的创新合作力度,畅通产学研渠道。

在开放式创新方面,政府的作用首先在于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促进开放式创新合作。积极建设国家级线上技术交易信息平台,与各地区线上技术市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市场的技术检索和匹配;建立健全技术交易法规、政策和服务体系,优化技术检索、交易等服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其次,促进技术交易发展。通过政府补贴、减免交易费用等方式,提高企业参与技术交易的积极性,增强中小企业对技术市场的了解和应用能力。最后,推动中小企业加快融入开放式创新网络。政府主导建立数字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并提供公益服务,同时推动机构逐渐进入市场化运作轨道。

四、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制度安排与政府作用

良好的制度和政策设计,不但是调整创新主体结构和功能的有效手段,也是优化主体互动的重要保障。我国现有制度为工业技术能力飞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面对数字技术创新变革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快制度建设,以增强我国数字技术的国际竞争力。

(一)数字技术革命带来的制度需求变化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创新动力的重要保障,数字技术革命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来看,工业技术创新主要涉及实体产品、生产过程和技术装置,专利保护范围相对明确;数字技术创新不仅包括上述类别,还涉及软件、算法等虚拟形式的知识产权,由于其易于传播扩散且隐蔽性高的特点,产权保护问题将更加复杂,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侵权行为的监管、执法效率的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技术创新周期来看,工业技术的生命周期相对较长,通常可以适应较长的专利保护期限;而数字技术创新的产品生命周期较短、技术更新迅速,这对数字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时效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技术的领域分布来看,工业技术创新通常聚焦于各领域内,而数字技术创新具有较强的跨领域、跨行业特点,因此跨领域、跨行业的专利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鼓励融合式创新、促进技术交易和创新合作的新要求。从创新合作的范围来看,相比于工业技术创新,数字技术创新的跨国合作更加频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通过共同制定标准,促进本国技术创新深度融入全球创新体系。

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产业政策转型来破除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也是促进数字技术创新的重要方面。优化产业结构需要生产要素能够顺畅地向新兴产业汇聚,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技术能力要求较高,购买数字化设备、数字化技术等需要大量资金。产业政策不仅可以通过对投资的限制或补贴促进生产要素跨产业流动,也可以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资金支持。现阶段,我国产业政策承担着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化解传统产业产能过剩、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等多方面任务。传统的选择性产业政策,例如对整个产业采取的投资限制虽然有助于抑制传统产业产能过剩,但也可能削弱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资金能力;反之,对整个产业采取的信贷支持虽然有助于增强传统产业的资金能力,但也可能延缓解决过剩产能、出清部分低技术企业的过程。因此,产业政策需要在投资、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细化政策措施,探索多种方式降低资金风险,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企业提供面向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化转型的专项投资补贴、税收减免和融资支持等。

(二)创新保护制度体系优化的现实困境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近年来显著提升,但仍然存在部分问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整体偏弱的制度环境与我国经济规模和科研成果产出规模不相适应。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2015年至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排名和得分依次为63(4.0)、62(4.3)、49(4.5)、49(4.5)、53(4.5),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从纵向比较上来看正在不断改善,但从横向比较来说仍然相对较弱。二是面向数字技术创新的专利侵权处罚力度调整不足。当前我国主要根据权利人被侵权损失额、侵权人侵权获利额、专利许可费、法定赔偿数额4种方式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这些方式对传统技术模式下的专利提供了详尽的保护和赔偿制度,但数字技术的创新和迭代速度较快,部分侵权行为甚至可能发生于技术获批之前,而现有专利制度的审查周期过长,使得其难以对数字技术及时加以保护;加之数字技术具有更强的复杂性,可能作用于效率提升、内容推荐等多个方面,专利侵权未必与产品销售直接挂钩,也就难以直接通过产品销售来反映侵权行为,以上种种都使得现在的制度体系尚无法覆盖数字技术可能受到的侵权损失。三是专利许可费用赔偿和法定赔偿金额不能充分体现数字技术的全部价值。算法等核心技术是数字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市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采用现行的专利许可费用判定赔偿金额,还是采用法定赔偿金额,都无法充分体现数字技术的全部价值,导致出现赔偿显著低于侵权获利的情况。

在产业政策体系方面,我国部分地区的产业政策仍具有强选择特征,即以产业种类而不是技术路线为标准进行投资管理。强选择的产业政策虽然能够倒逼企业数字化转型以降本增效,但由于其提高了传统产业中企业的运营成本,由此也削弱了中小企业转型的资金转化能力。加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待健全、技术交易市场有待发展、银行信贷模式有待转型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专利质押贷款尚不能为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融资支持。

(三)应充分发挥政府在优化数字技术创新制度中的积极作用

创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活动,涉及不同制度机制的协调对接。政府应积极提供各种制度安排,在优化数字技术创新制度中积极作为,促进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与有机整合,提升数字技术创新资源配置。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首先应推动健全数字技术专利保护制度。制定专门针对软件、算法、数据等方面的专利保护指南,为创新者提供清晰的申请和保护指导。通过加强专利审查人员培训、引入自动化审查技术、优化审查流程、缩短审查周期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以适应数字技术快速创新的特征。其次,由于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的生命周期较短,因此需要为某些特定领域的数字技术设置更为灵活的专利保护期限,更好地满足数字技术创新发展需求。再次,加大技术侵权处罚力度。完善针对数字技术创新领域专利侵权的相关政策,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降低技术创新和交易风险。设立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惩罚力度。同时,加大对创新者的法律援助,降低知识产权权益维护成本。最后,加强数字技术保护的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国内数字技术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与其他国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我国创新主体充分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如果说政府推动数字知识产权相关体制建设的主要作用是强化市场功能,那么政府推出结构性产业政策的主要作用则是防止市场失灵。在面向数字技术突破和扩散的产业政策体系方面,政府除了要制定和实施针对数字技术重点领域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和工程化技术的研发补贴和支持政策外,还应通过各级各类科技重大专项等全局协调型产业政策促进各类数字技术创新主体的产业链和跨产业协作,并进一步扩大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产业政策的覆盖面积和政策力度,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产业政策,降低传统企业转型的资金成本。完善专利质押贷款制度,通过优化政府担保机制、引入保险机构、补贴贷款利率等政策举措,鼓励金融机构为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中小企业提供用于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技术创新的专项专利质押贷款,并为其提供充分的资金支持。

五、结语

推动我国创新体系面向数字技术的开放式创新与融合式创新进行系统性变革,是促进前沿数字技术研发、加快成熟数字技术扩散和应用的重要途径。我国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在创新主体方面,数字技术设施发展均衡性不足、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较为薄弱,人才专业结构难以完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数字技术扩散机构建设相对滞后,领军企业与中小企业技术能力差距较大;在创新互动方面,产学研互动的全局统筹性、成果开放性、人才交流紧密性不足,开放式创新的整体规模、区域技术交易互联程度、中小企业参与程度有待提升;在创新制度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调整相对滞后,产业政策尚未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足够支持。加快我国创新体系面向数字技术特征进行调整,既需要充分激发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力量,也需要政府部门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数字基础设施等领域弥补市场不足,通过搭建创新合作平台、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产业政策等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此外,在开放式创新背景下,我国数字技术创新体系不仅要提高自身效能,还担负着围绕核心技术构建跨国生态系统、制定国际技术标准、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等多方面重任。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增强我国创新链韧性以及与国际创新链的连接能力,也是影响我国数字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

具体内容以期刊纸质版为准。

注释从略,请参阅期刊纸质版原文

 

贺俊.数字技术创新体系的特征与政府作用[J]求索,2023(5):10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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