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共性技术是处于“竞争前”阶段并具有“通用性”的技术,具有广阔的产业应用前景。支持共性技术创新与扩散已成为众多国家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然而,与产业技术创新相比,共性技术创新存在诸多特殊障碍。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必须据此调整,消除障碍,才能有效促进共性技术发展。本文构建一个基于技术创新链条的分析框架,从共性技术的基本技术特征出发,识别出共性技术创新链条不同环节的关键障碍。这些障碍包括技术识别阶段的技术路线和市场信息“双盲”条件,技术研发阶段创新主体之间的竞合关系,以及技术应用阶段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建议完善跨领域的技术预见参与过程,建立与创新主体竞合关系阶段性变化相适应的共性技术研发合作动态机制,推广有利于共性技术保护与扩散的差别化、低门槛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关键词:共性技术;创新;关键障碍;知识产权;竞合关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技术集成能力对复杂装备性能的影响研究”(16BGL040)
共性技术作为正式的学术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是在技术竞争由“竞争性”(competitive)阶段推进到“竞争前”(pre-competitive)阶段的背景下出现的。尽管国内外学术界对“共性技术”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普遍将“竞争前”视为共性技术最重要的特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支持共性技术创新与扩散早已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国制造2025”推出之初,也将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服务置于重要位置。中国的共性技术创新研究虽然早已起步,但主要停留于对共性技术分类、重要性、研发组织和扩散机制的介绍,对共性技术创新的部分关键环节(如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分配)关注不足,致使对成功经验的推介往往只“见其形”,不“见其因”。为此,本文站在更加微观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基于共性技术创新链条的分析框架,从共性技术的基本技术特征出发,分析共性技术创新全过程中关键环节出现障碍的根本机理,进而给出破解障碍、促进共性技术创新的合理建议。
一、研究回顾与分析框架构建
(一)现有研究回顾
共性技术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塔西(Tassey,1997)正式提出,塔西构建了一个“以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型”,并围绕该模型提出了共性技术的概念,认为共性技术研究是技术研究的第一个阶段[1]。此后,学者们就共性技术的识别、评价、开发应用等展开了研究。例如,基南(Keenan,2003)从国家层面探索新兴共性技术的识别问题,并分析了英国在共性技术识别中的实践经验及不足[2]。莫瓦特等(Mowatt et al.,1997)探讨了共性技术的评价方法,并对四种共性技术进行了比较[3]。梅恩和加恩西(Maine & Garnsey,2006)研究了共性技术的商业化开发和应用问题,并以先进材料制造业为例,分析了共性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市场价值[4]。
中国学术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研究共性技术创新问题,现有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主题:一是共性技术的类型化,根据层次性、创新性、时间次序等不同标准讨论共性技术分类[5];二是共性技术的重要性,探讨共性技术对产业创新、区域创新的影响[6];三是共性技术的研发组织,从多方合作、联盟建设等方面探讨共性技术创新的组织实施[7-8];四是共性技术的扩散机制,探讨共性技术在不同阶段、不同产业中的扩散模式和影响因素[9]。总体来看,中国学者对共性技术创新的研究已初成体系,但现有研究或从抽象视角出发,探讨共性技术创新的概念、分类等,或从静态视角出发,孤立地关注共性技术创新的某个环节,如研发、扩散等。然而,共性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以及在同一阶段的前后不同时期,影响共性技术创新活动的因素都在变化。因此,从微观、动态的视角出发,打开共性技术创新链条的节点黑箱,剖析关键环节中的共性技术创新影响因素的变化,对丰富完善共性技术创新研究意义重大。
(二)基于共性技术创新链的分析框架
为了从更微观、动态的视角探讨共性技术创新的整体过程及其变化,本文提出了一个基于创新链的分析框架(见图1),从共性技术的基本技术特征出发,推演其基本经济特征,进而从事前技术识别到事中合作研发,再到事后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扩散,深入剖析了共性技术创新“从无到有、从点到面”的全过程,识别出创新链条不同节点的关键障碍,并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践对标提出了破解这些障碍的可行措施。这一框架将共性技术创新视作一个过程,兼具纵向剖析(以观整体进程)和横向剖析(以解关键难题的优势)。
图1 共性技术发展的关键障碍与应对策略
1.共性技术的技术特征与经济特征
共性技术即“generic technologies”或“pre-competition technologies”,其名称反映出这类技术的两个基本技术特征,一是“通用性”(generic),二是“竞争前”(pre-competition)。第一,“generic”体现了共性技术的影响范围,即共性技术可能大范围地应用于不同产业、不同领域的工艺、产品和服务[2]。尽管各国对共性技术的定义不尽相同,如日本产业技术研究所(AIST)将其限定为“标准化技术和测量技术”,美国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将其定义为“对不同应用领域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开发至关重要的使能技术”,但在技术潜在应用范围极其广泛这一点上是有共识的[10]。第二,“pre-competition”体现了共性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即共性技术创新是产业技术创新的早期阶段,商业应用前景往往并不明朗,主要是为后续的产品技术开发和商业应用提供技术基础[1]。
共性技术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其基本经济特征,即外部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问题。由于潜在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因此共性技术,特别是产业共性技术的效益很容易溢出到创新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和部门之中,社会收益远高于创新主体的私有收益,具有很高的经济外部性。由于共性技术处于竞争前阶段,技术路线不明朗,技术的性能指标、应用前景和经济指标未知,因此研发风险高,研发收益难以预测,具有很高的信息不完全性。外部性和信息不完全性相叠加,致使共性技术创新面临着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11]。如果缺少恰当的政府干预,直接结果就是共性技术供给不足,最新的基础科学研究成果无法有效转化为商业技术应用,依赖于新一代共性技术进步与扩散的新产品、新服务与新工艺开发滞后。
2.共性技术创新的关键障碍和应对策略
从共性技术的特殊性质和各国发展共性技术的历史经验来看,共性技术创新链条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于一般产业技术创新的特殊障碍。第一,技术识别阶段的“双盲”条件。“竞争前”意味着共性技术的技术路线和应用市场仍然在生成初期,二者不仅难以预计,而且可能出现预想不到的变化。由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缺失,决策者只能在技术和市场近乎“双盲”的条件下识别具有潜力的共性技术,判断失误的概率很高。第二,技术研发阶段的竞合关系。共性技术研发多数需要跨领域知识,加之风险高,投入大,因而要求创新主体在竞争前阶段进行广泛合作。一旦共性技术研发完成,创新活动进入专有产品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阶段,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则可能成为直接竞争对手。如果不能处理好竞争前阶段与竞争阶段的竞合关系,创新主体之间将很难在竞争前阶段达成高效合作,进而降低共性技术研发成功率。第三,技术应用阶段的知识产权分配。共性技术研发涉及多个利益主体,而“通用性”特征意味着没有参与研发的利益主体也能从共性技术的后续开发中获益。共性技术研发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分配以及后续保护,决定了是否能在发挥共性技术正向外部性的同时,保持创新主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如果处置不当,后果或是限制共性技术的扩散与共享,或是影响共性技术研发与供给水平。
后文将运用这一框架,针对技术创新链条中不同节点的关键障碍,结合理论分析与全球实践经验,对创新政策和产业政策应如何化解这些障碍进行分析。
二、共性技术识别:破解“双盲”条件
由于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各国政府纷纷采取结构性政策,定向支持共性技术研发。设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科研计划是结构性政策的主要实施方式。首要问题就是恰当选择需要支持的共性技术。一方面,越是远离应用阶段的、处于生成初期的关键共性技术,市场失灵程度越高,其创新越需要结构性政策的支持。另一方面,对共性技术需求越为迫切的产业,如半导体、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产业,普遍面临着技术快速变化的动态环境[4,12],共性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路线和市场信息“双盲”问题越是突出。因此,提高识别关键共性技术的正确率,是一项极其必要而又极富挑战性的工作。
迄今为止,理论研究对如何识别共性技术言之甚少。主流的理论观点认为,共性技术只能在演化过程中逐渐“展露”(reveal),难以被创新主体预先识别、设计或管理。这意味着,共性技术创新必然以随机探索为主,必须经过反复试错[13],才能由一种产品应用扩展到另一种产品应用,最终由市场选择出最有前景、通用性最强的共性技术。因此,现有研究多数采取事后视角,对已经进入技术扩散和商业应用阶段的共性技术的创新过程进行回溯性分析。例如,大卫(David,1990)指出,直到发电机和电动机发明后,电力技术作为共性技术的价值才被发掘出来,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14]。这些研究突出了共性技术的经济价值和影响范围,但对如何识别未来的关键共性技术、如何对特定共性技术研发进行事前支持却启发不大。托玛(Thoma,2009)首次尝试采取事前视角分析共性技术创新[15],但仍然侧重于共性技术供给方在技术应用阶段的商业模式选择,而不是技术研发开始之前的技术识别。
尽管理论研究对事前识别新兴共性技术的可能性与难度仍有不同意见,但政策实践已经先行一步。在过去40年里,科技发达国家不断尝试识别具有潜力的共性技术并加以事前支持,积累了不少可行的政策实践经验。在相对成熟的共性技术事前识别方法中,目前已被较多采用的“技术预见”方法比较成功。“技术预见”(technology foresight)和“技术预测”(technology forecasting)是两种不同的方法,前者能更好地应对不确定环境下的“双盲”条件。技术预测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很少涉及战略和政策层面的考量[16],只是针对既定的时间窗口(多数是短期),评估新应用技术的性能参数、发展时机、产品、工艺以及销售状况等。然而,随着科技发展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更加注重产业发展战略方向、展望多种共性技术可能性的技术预见方法开始受到关注。技术预见方法更多地引入了定性分析和半定量分析,对科学、技术和经济的长期前景进行系统性考察,旨在识别能产生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兴共性技术。
英国政府是最早采用技术预见方法识别关键共性技术的政府之一,并开发出了一套适用的评价指标,至今仍被各国政府作为参照[17-18]。1993年,英国政府设立技术预见项目,成立技术预见指导小组,下设15个产业技术预见工作组。产业技术预见工作组为指导小组提供产业共性技术分析结论,确定本领域内的新兴共性技术的优先级;指导小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识别国家层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据此,英国能够将有限的政府科研经费更有针对性地投入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之中。在使用技术预见方法时,英国政府强调同时考虑需求拉动和科学推动,即机会的吸引力(attractiveness)和可行性(feasibility)(见图2)。关键指标包括以下方面:(1)哪些社会经济需求为新兴共性技术提供了发展机会;(2)在开发共性技术的需求机会时,英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有哪些优势或劣势;(3)哪些科学进步可能为新兴共性技术带来新的发展机会;(4)在开发共性技术的科学机会时,英国相对于其他国家有哪些优势或劣势;(5)在特定技术可以实现经济或社会效益之前,战略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本多高,需要怎样的人力资源支持;(6)明确实现相关战略所需的时间,决定究竟是应发挥既有优势追求某项机会,还是改变文化或科技基础设施、克服现有劣势,从而追求某项机会。
图2 英国共性技术评价标准
三、共性技术研发:建立竞合机制
由于共性技术研发周期较长且应用前景不明,加之越是远离应用阶段的新兴共性技术创新,越需要跨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14],因此,共性技术创新往往需要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协会、政府部门等主体共同合作。这不仅有助于分担研发风险,降低单个主体需要承担的研发成本,而且有助于吸引风险投资和可能的应用主体[4,18],提高共性技术应用的多样性,实现范围经济。然而,当共性技术创新逐渐接近市场应用阶段,企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必然从以利益共享为主转向以利益冲突为主。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共性技术创新活动,各国政府采取了差异化的组织形式。第一,对于研发风险高、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共性技术,不少国家采用专项计划的方式,以财政资金为主支持研发。例如,日本的下一代制造计划通过专项计划支持共性的生产工艺模型开发,制造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对模型进行适应性改造,提高工艺自动化水平。在这些专项计划中,日本政府承担了全部研究经费。第二,对于研发周期较长、需要持续研发投入的基础共性技术(如测量、测试技术),各国普遍设立了公共科研院所,由政府承担多数日常经费和大部分研发经费,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日本工业技术研究院、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韩国产业技术研究所、加拿大国家研究委员会等机构都属于这一类型。第三,对于比较接近市场应用阶段、企业有动力参与研发的产业共性技术,政府只起引导作用,促使政产学研各方组建联合研究体或产业技术联盟,在市场机制下共同开发。
就以上三种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方式而言,第三种方式涉及的创新主体更加多元,主体间竞合关系跨期变化带来的问题也最为突出。为了尽可能防止未来的竞争关系降低企业等创新主体合作开展早期共性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在共性技术研发中引入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多方竞合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由政府部门或其他非营利组织牵头,平衡不同主体间的目标与利益,整合不同主体的技能和资金[19]。这种模式在出现伊始并不非常完美,但经过各国反复完善,组织形态和管理方式都日趋成熟,与研发主体间竞合关系变化的适配度也逐步提高。
作为曾经采用PPP模式成功促进共性技术研发的典范,美国的做法及其转变值得借鉴。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合体(SEMATECH)是美国最早的PPP共性技术研发联盟之一,也是根据创新主体间竞合关系变化调整共性技术研发组织模式的成功典范。1982年,13家美国大型企业联合成立了半导体研究联盟,旨在加快半导体技术研究,应对日本企业的威胁。1987年,美国国防科学委员会和半导体协会出面,在半导体研究联盟的基础上组织成立了SEMATECH。此后,SEMATECH竞合机制的演变如图3所示。
图3 SEMATECH竞合机制的变化
SEMATECH最初的目标是开发下一代半导体制造技术,但很快发现直接介入竞争性的应用技术开发并不可行,因此,将自身活动限制在竞争前阶段的共性技术和产业基础设施研发范围内[20],明确了不组织开展产品研发的原则。这一原则既激发了成员企业参与共性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又降低了成员企业对其他成员利用联盟资源开展竞争性研发的顾虑,因此SEMATECH取得了巨大成功。20世纪90年代中期,SEMATECH已经帮助美国半导体产业重获优势。同时,随着研发活动向前推进,原有的PPP模式又迎来了新的挑战,其中多数都与技术创新进入产品开发与工艺开发阶段后成员企业间凸显的竞争关系有关。一是有些成员企业参与了其他联盟,或者与联盟外企业存在合作关系。这些联盟外企业并未分摊研发成本,却能直接受益于SEMATECH的最新研究成果。二是有些成员企业与国外企业甚至是日本企业合作,致使美国企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也受益于美国政府资助研究的共性技术。三是政府公共政策目标与企业营利目标之间的分歧逐渐加大,政府不愿支持竞争性的产业与工艺开发,而企业在这些方面的自主投入意愿反而增加。为了适应成员企业竞争性研发活动日增的变化,美国政府适时结束了PPP模式,于1997年停止资助SEMATECH,退出了对联盟的管理。自此,SEMATECH不必再因接受政府资助而聚焦于“仅能用于美国制造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在研发合作范围和成果使用范围上也不再受限。由于仅仅依靠美国国内供应链已不足以开拓国际市场,SEMATECH及时改变战略,将多家国际企业吸引为联盟新成员,成为市场化的企业技术联盟,长久保持活力,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美国政府通过PPP模式平衡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竞合关系的经验,延续到了近年的制造创新研究院组织工作之中,形成了规范、高效的机制。至2017年年初,美国已经建立了14个制造创新研究院[21]。这些研究院专注于制造业关键新兴领域的共性技术研发,虽然在组织运行方面各有特色,但在处理成员机构之间的竞合关系方面则运用了一些共同的原则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第一,研究院都明确地将开发“竞争前”技术作为根本使命,促使潜在的竞争对手也能积极合作。同时,研究院皆由独立的非营利机构领导,确保领导机构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处理成员间关系。第二,与SEMATECH类似,在研究院设置了与成员企业竞合关系变化相适应的政府退出机制。政府投入在前三年逐年增加,此后逐步减少,在第五到七年完全退出。随着成果逐渐接近商业应用阶段,研究院成员机构必须寻找到以市场机制协调竞合关系、继续推进共性技术研发与商业应用的有效机制。第三,研究院普遍采取分级会员制,但与创立初期的SEMATECH不同,对初级会员的会费缴纳要求很低,更有利于吸引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加入。一些研究院还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会员开设了技术支援服务。这种低门槛要求对中小企业非常友好,有利于合作机制的良性运转。第四,研究院强调共性技术创新对本土制造业的拉动作用,只有国内企业有资格参与,将外国企业隔离在共性技术扩散之外,以防国内企业成员出于对研发成果外溢的疑虑而不积极投入研究院的合作与交流。
四、共性技术应用:知识产权归属
如何公平分配、有效保护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在激发和鼓励创新主体合作开展共性技术研发的同时,又有利于共性技术扩散与应用,最大化共性技术创新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是共性技术创新应用阶段的难点所在[22]。从创新投入来看,由于共性技术创新一般需要多个主体的长期共同投入,加之创新主体在研发过程中需要共享相关知识,因此其知识产权难以简单、清晰地归属于单一主体。从创新主体的收益来看,由于共性技术具有在多个产业领域实现商业开发与应用的潜力,因此其知识产权归属的影响比专用性技术知识产权归属的影响更加广泛。然而,各方参与者在研发初期无法预见到共性技术成果应用的所有可能性,也就无法签订完备的知识产权分配契约,因此当出现新的技术应用方向时,往往可能产生纠纷。从社会公共利益来看,共性技术扩散的宽度越大,共性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深广,但创新主体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也越突出。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分配和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其基本原则是“机会公平”最大化与“利益冲突”最小化[23]。从这一原则出发,“机会公平”最大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冲突”最小化则是为了确保创新主体的收益;二者兼顾,才能保证共性技术创新的有效性和持续性。无论是独立的共性技术研发机构,还是多方合作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与研发项目,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安排都应当充分考虑并落实这一原则。
对独立研发机构、特别是政府出资创设的公共性研发机构而言,共性技术研发活动越多,跨机构合作越频繁,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就越突出,研发机构确保研发活动公共性、为全社会创造“机会公平”的难度也越大。这就要求公共技术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方向灵活调整合作机制和知识产权安排。例如,随着研发重点从应用技术转向产业共性技术,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知识产权政策就发生过重大调整。该研究院成立于1973年,早期以应用性技术研究为主,生成的专利数量与密度高于全球同行,但出于对公共性的考虑,政府资助项目产出的知识产权都不能自由转让,研发成果应用以技术与专利混合式转移为主,且多数采取非专属授权的方式[24]。20世纪90年代,随着台湾地区企业自身应用研究能力增强,该研究院的主要使命转向前瞻性的共性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思路也随之改变。自1999年起,建立起共性技术创新主体共担失败、共享成功的机制,极大改善了研究院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应用方式与产出质量。第一,整合该研究院各研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平台,成立技术转移与服务中心,通过改变技术授权权利金收取方式、提高专利运用奖金等手段,促进院内共性技术的研发与转化。第二,开放创新前瞻计划,推动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参与共性技术研究。由于技术与专利授权开始更多地采用专属授权,使得创新主体能够优先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因此企业参与创新前瞻计划的数量大增。第三,在知识产权归属研发执行单位之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也改由研发执行单位负担。各单位从注重专利数量改为注重加强共性技术研究的专利分析与专利布局,采取专精战略,提高专利质量,发挥技术研发与应用的最大效益。
对由多方主体合作建设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与研发项目而言,由于研发投入多数由企业承担,全社会“机会公平”与企业“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问题始终存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差别化知识产权安排应对这一问题,会员制就是最常见的形式之一。20世纪80年代,美国半导体研究联盟成立之时,已经明确了成员企业共享、专享知识产权成果的原则,所有成果在研发成功的最初两年内不得向非成员企业转让。这保证了成员企业优先获取共性技术研发收益,但也妨碍了新共性技术的快速扩散。美国政府开始为SEMATECH提供财政资助后,在维持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成员企业这一原则的同时,取消了知识产权在前两年不得向联盟外企业转让的规定,允许所有美国企业付费取得SEMATECH共性技术的使用权。这种安排既顾及了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收益需要,又有利于减少其他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取并应用最新共性技术的障碍。
近年来,新建的共性技术研发联盟广泛引入了基于分级会员制的知识产权归属机制,相关安排也更加灵活、细致、成熟。2014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了《国家制造创新网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指出知识产权管理要保护制造创新研究院参与方的利益,同时为中小企业降低知识产权方面的阻碍。尽管美国各个制造创新研究院制订了不同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法,但都依据上述原则,确立了基于研发资源投入和会员等级的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授权制度。以2013年成立的数字设计与制造创新研究院(DMDII)为例,该院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四类,清晰界定了各类知识产权的归属(见表1)。此外,该研究院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提供知识产权支持。每个研究院项目都需要提交知识产权管理计划,根据会员级别对项目知识产权所有权、许可权、收入分配等做出差别化规定。
表1 DMDII的知识产权分类与归属[21]
五、中国共性技术创新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加快共性技术创新是弥补当前中国制造业技术进步结构性缺陷、响应全球产业与技术竞争环境变化的重要举措。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公共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之后,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缺位,共性技术供给水平下降[22]。过去一段时期,这种结构性缺陷被技术前沿范围内的应用性技术进步所掩盖。然而,随着中国制造业的技术水平日益接近国际前沿,技术竞争焦点转向新兴技术,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不足的负面影响会被快速放大。为此,“中国制造2025”将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服务置于重要位置。但是,要推动共性技术的持续创新与应用,不能只是简单、片面地支持单一主体的创新活动,而须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系统地破解创新链条上各环节的关键障碍。
(一)共性技术识别的中国实践、问题和对策
中国的技术预见工作起步于21世纪初。2001年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天津、山东等省市先后开展了技术预见工作。2002年起,国家层次的共性技术预见工作正式启动,科技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技术预见,主要服务于国家五年科技规划编制。2003年,中国科学院启动了“中国未来20年技术预见研究”,此后五年完成了多个产业领域的技术预见研究。自2006年起,由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等机构组织的“全国技术预见学术研讨会”每年召开一次,交流探讨共性技术预见方法和实践。
整体来看,中国的技术预见工作遵循了技术预见的常见流程,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跨领域的组织协同有待提高。进入21世纪后,为了加快技术预见成果对多样化信息和科技领域知识变化的反应速度,不少发达国家改变了技术预见项目的焦点,将促进跨领域网络的形成和跨领域专题的对话置于中心位置,在各领域的产业技术预见工作组之外增设专题组,专门负责与产业技术预见工作组协同沟通,增强跨领域的信息交流。相比之下,中国当前的共性技术预见工作仍然以独立领域的分割性预见为主,虽然有跨领域会议,但对话机制与协同效果仍显不足。第二,跨部门参与机制仍须加强。英国的技术预见指导最高小组由十余名来自科学术界和产业界的专家共同组成,确保研究与应用两方面的意见能在技术预见早期即得以整合。相比之下,中国国家层次的共性技术预见工作主要由不同领域的学界专家完成,很少有来自产业界的科技力量参与。第三,评价标准偏于定量,过分简化,丢失了大量原本可供决策参考的信息。以“2035技术预见项目”为例,该项目设计的技术优先级评价以统一的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能够提取专家对某个要素的量化评分,但无法反映评分背后的具体思路与判断依据。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指标体系和信息报告更加灵活。例如,英国允许不同产业的技术预见工作组自行决定如何运用标准体系,但要求产业技术预见工作组在提交结论时清楚解释其运用标准的原则。这有助于保留专家评分依据与不同意见,同时也使得分析结果不至于受到专家个人研究兴趣的影响;而评分背后的思路和判断依据恰恰是“技术预见”方法能够比“技术预测”方法更好应对长期变化和“双盲”条件的根本所在。
为利用技术预见提高新兴共性技术识别的准确性与系统性,中国各级政府以及组织开展共性技术预见工作的各类机构应注意这几方面的改进:第一,提高跨领域的组织协同。打破独立领域间的分割性壁垒,构建更有效的对话平台和协同机制,促进各领域技术预见工作组之间的协同沟通。第二,加强跨部门参与。调整专家小组的成员结构,邀请产业专家进入技术预见小组。考虑到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之间的差异,可在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之间安排协调员,沟通协调意见分歧。第三,细化技术评价标准体系,同时提高各领域技术预见小组实施标准体系的灵活性。在依据标准体系进行量化评分时,充分保留专家评分依据和不同意见,增强技术预见结果的可追溯性以及跨领域讨论的可行性。
(二)创新主体竞合关系安排的中国实践、问题和对策
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直接推动建设了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如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如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试图打造共性技术创新的新生力量。这些新设机构在短时间内取得了不少成就,如广东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与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下属的多个研究所开展了科技合作,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与闵行等技术开发区共同打造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平台,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同开展专用集成电路方面的共性技术研发。
在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新兴的共性技术创新机构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创新机构的运营和治理仍然以政府或国有企业为绝对主导,距离成熟的多方投资、社会参与治理的PPP模式还有较大差距,不利于创新主体形成可持续的竞合机制。例如,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于2016年成立时,虽然引入了政府基金和社会资金以分散股权、避免体制僵化,但中央企业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仍是关键的最大股东,而同为股东的宁德时代和北汽集团的相关负责人在创新中心成立之初甚至在访谈中对创新中心所知不多。第二,尚未建立与创新主体竞合关系变化相适应的研发合作机制。研发主体间的关系并未随着创新合作的推进以及研发技术成果的逐步成形而做出调整,导致技术成型后关于知识产权分配的诉讼也随之出现。
为了改变创新“联而不盟”的情况,平衡创新主体间的竞合关系,形成良好的共性技术合作研发机制,中国共性技术研发机构与研发联盟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全面改进资源投入机制、治理机制和日常管理机制。第一,依托海外高层次人才(而不是既有的科研院所),重新设立中国工业技术研究院,作为共性技术供给的重要机构,同时为各省市建设多样化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和制造业创新中心树立国内范本。第二,新设共性技术研发机构与平台采取PPP模式运营,来自财政拨款、政府科研项目竞争性采购和市场化项目的经费各占1/3,从资金来源上平衡短期(竞争)导向和长期(合作)导向。同时,研究人员收入宜以具有竞争力的固定报酬为主,项目收入仅作为研究人员的报酬补充,避免研究内容和项目设置过度商业化。第三,由技术专家、政府官员、企业家代表和学者共同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通过社会化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保证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专业化运营。第四,对企业参与意愿较强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平台,可借鉴美国SEMATECH和制造创新研究院的做法,预设政府退出机制,激发创新主体的主动性,促使研发组织模式向符合市场化竞合机制、可持续的方向转变。
(三)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安排的中国实践、问题和对策
中国在共性技术知识产权安排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共性技术知识产权的差别化保护制度尚未建立。在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设的共性技术研发联盟与研发平台中,建立差别化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和低门槛的知识产权应用制度,在确保创新主体能够最先获得共性技术创新收益的同时,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获取和利用共性技术的门槛,而目前中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尚未建立。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享受共性技术扩散的门槛还比较高。新设的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已经把大型央企和民企联系起来,在重大装备、重大生产工艺上获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是中小企业在其中的参与度始终很低。不论是与大企业比,中小企业参与创新中心的比重,还是中小企业从共性技术创新中获得的收益,都远未达到匹配行业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需要。然而,共性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化开发与推广应用离不开广大中小企业,必须切实降低中小企业了解、获取、应用相关知识产权的障碍。
为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对共性技术研发扩散和产业技术整体进步的积极作用,中国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制造业创新中心知识产权安排的成熟经验:第一,讨论制订政府领投、企业参与、专业运作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权分享制度,保障成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以便捷、合法的方式获得共性技术并加以应用;第二,设立广泛的共享机制,如技术设施共享、共同的技能培训、最佳制造技术实践分享、内部成员和外部相关者的信息共享等,使大、中、小型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企业都能获取有关共性技术发展方向的最新信息;第三,加强平台在知识产权生成、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为中小企业会员提供知识产权应用的相关咨询与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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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云鸣,中共北京市委党校领导科研部助理研究员。